在藥品研發中,質量研究是重點。參考指導原則,現將質量研究分成四個部分:質量研究項目的選擇及方法初步確定;質量標準的方法學驗證;質量對比研究;質量標準的制定。
質量研究項目的選擇及方法初步確定:可稱為質量標準草案的初步建立(此項工作應在輔料相容性試驗之前完成)。
1、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結合所查詢的產品質量標準(原研標準、國內首仿標準、藥典標準)和藥典對具體劑型的要求,確定出質量標準草案。靜脈注射劑處方中加有抗氧劑、抑菌劑、穩定劑和增(助)溶劑等,眼用制劑處方中加有防腐劑等,應對相應的輔料進行定量研究。
對于國家藥品標準中收載的項目,首先應考慮選用標準中收載的檢測方法。
2、若有關物質檢測方法多種并存時,建議初步對比研究來確定方法。如有雜質對照品,用雜質對照品來確認方法的可行性;如沒有雜質對照品,可做一強制降解試驗(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降解程度為10%左右,在此情況下判定物料平衡才有意義),來初步判定檢測方法的可行性。
判定標準:有雜質對照品時,系統適用性、分離度、有效檢出、精密度及重現性。
無雜質對照品時,系統適用性、降解雜質的有效檢出、物料平衡。
3、質量標準草案的初步建立。
具體分為兩個方面:方法的初步驗證和系統的方法學驗證。
1、質量標準的初步驗證(在中試之前完成):
①在配合處方工藝篩選檢驗時,就是質量標準初步驗證的過程。例如輔料相容性試驗、參比制劑與小試產品的對比檢驗、小試產品的影響因素試驗等,就可以對方法的可行性進行一個初步的判斷。
在這時,方法學研究偏重于驗證國家標準中的檢測方法和條件是否適用,重點考察方法的專屬性和準確度。如方法學研究結果顯示方法不適用,應首先分析原因,通過調整處方工藝等以使方法適用;
在原因無法確認的一些極端條件下,才考慮建立新的檢測方法,但新方法首先要按照化學藥物質量控制研究相關指導原則進行研究,還需通過比較研究證實與原方法具有同等的控制程度。
因此,原則上不要更換已有的國家藥品標準的色譜條件。當分離度達不到時,可適當調整流動相的比例。
討論:在前期的處方篩選中,質量標準并沒有真正建立,最終確定的質量標準可能不一樣。這種情況下,認為處方篩選的數據仍然可以放入申報資料中,這和處方篩選的目的并不背離,同時也反映出質量研究的開展過程。
②出具三批小試樣品的檢驗報告書。
2、系統的方法學驗證:
在初步驗證的基礎上,需對質量標準進行系統的方法學驗證。方法學驗證所用樣品應采用中試產品。
驗證項目(品種及劑型不同檢測項目不同):
① 性狀;鑒別(理化鑒別和光譜鑒別);
② 一般檢查項(按中國藥典制劑通則);
③ 微生度檢測(需進行完整的方法學驗證試驗);
④ 溶出度,有些可以和含量一起驗證;
⑤有關物質(需進行完整的方法學驗證試驗);
含量測定(需進行完整的方法學驗證試驗)、衛生學方法學驗證。
其中重點是有關物質和含量的方法學驗證。
3、有關物質驗證的內容有:
(1)系統適用性:
取樣品,按照有關物質供試品濃度配制溶液,進樣,記錄圖譜。理論板數應符合規定,分離度應大于2.0或符合規定、拖尾因子應0.8-1.2或符合規定。
有已知雜質并且雜質對照品可獲得的:配制6份相同濃度的雜質溶液進行分析,該雜質峰峰面積的相對標準差應不大于 2.0%,保留時間的相對標準差應不大于 1.0%。另外,理論板數應符合規定,分離度應大于 2.0或符合規定、拖尾因子應0.8-1.2或符合規定。
(2)專屬性:
空白溶劑干擾試驗、空白輔料試驗、強制降解試驗(高溫、強光、強氧化、強酸、強堿等)、已知雜質定位試驗、峰純度檢查(二極管陣列檢測、質譜檢測)。
(3)檢測限與定量限:
一般采用信噪比法。有已知雜質并且雜質對照品可得的,須用已知雜質對照品同時做。信噪比10:1,為定量限;信噪比為3:1,為檢測限。
(4)線性關系試驗:
至少要做五個濃度,如 60%、80%、100%、120%、140%(相對于自身對照濃度)的系列溶液。取該系列溶液進樣,記錄色譜圖,計算回歸方程。
若有已知雜質并且雜質對照品可得的,則取已知雜質對照品另作線性關系試
驗,供試品中已知雜質峰面積,應在線性范圍內。
(5)精密度:
只做重復性和中間精密度即可。
(6)溶液穩定性:
(6)準確度:
一般以回收率試驗進行驗證。無已知雜質的,可不做。有已知雜質的,須做加樣回收試驗驗證準確度。
討論:有關物質的檢測中,要檢測的是雜質,而不是原料。因此,認為在有已知雜質對照品,并且在標準中對此雜質進行了單獨控制的時候,方法學驗證的內容應圍繞著已知雜質展開,不可以用原料來代替。當無已知雜質對照品時,才用原料代替。
在做強制降解試驗時,建議同時用空白輔料平行做強制降解試驗,特別是含有特殊輔料的,如防腐劑等在紫外有吸收的輔料。關于強制降解試驗,不僅是方法學驗證的內容,而且是對產品的降解途徑、雜質譜及產品穩定性判定的過程。
仿制藥相關指導原則要求仿制品與原研藥應比較雜質譜、雜質量及降解途徑。因此,建議把研試品與原研藥平行進行強制降解試驗(均約10%),這樣可以直觀比較兩者的降解途徑是否一致;降解物是否有差異;檢查方法對兩者的專屬性差別(由于擬定的方法多是原研藥的檢測方法)。平行對比破壞性試驗研究,是評價研制藥和被仿藥質量是否相同的重要手段。
4、關于強制降解試驗中物料平衡的問題:
①首先,降解強度為10%左右,不超過10%。
②有雜質對照品時,計算出校正因子,將校正因子代入計算。
③做峰純度檢查(二極管陣列檢測),二極管陣列檢測的作用不僅是峰純度檢查,另外,還反映出雜質及主藥的總體紫外吸收情況。可以計算在不同波長處的物料平衡情況(按具體品種而定)。
④計算方法:通過與正常樣的總峰面積對比。具體做法:建議取一定量的樣品溶解,作為母液,分別從母液中取一定量進行個因素的降解試驗,再與此母液做的正常樣進行對比,這樣做出的結果才可靠。
出具三批中試樣品檢驗報告書。
質量對比研究是判斷仿制藥與被仿制藥質量 “一致性”或“等同性”的重要方法,可以全面了解產品的質量特征,為仿制藥注冊標準的建立提供依據。
1、溶出曲線對比研究:
一般采用在四種溶出介質(PH1.2、PH4.5、PH6.8.水)中的溶出曲線對比的方法,用f2因子法(f2>50)來比較原研藥和仿制品的曲線相似性。
注意事項:
①用于比較的兩種制劑含量差值應在 5%以內。
②計算時所選取的時間點間隔無需相等,但兩制劑所取時間點必須一致;且計算時間點應不少于 3個;由于該計算結果有依賴于比較時間點個數的特性,故在溶出率 85%(緩釋80%以上)以上的時間點應不多于一個。溶出量應按累計溶出量來計算。
③除 0時外,第一選取時間點溶出結果的變異系數應不得過 20%,自第二時間點至最后時間點溶出結果的變異系數應不得過 10%。如超出,應從儀器適用性或樣品均一性的角度考慮予以解決。
2、雜質的對比研究(此項內容可與方法學驗證同做):
對于有關物質檢查,由于原料藥制備工藝、制劑處方工藝的不同,仿制藥的雜質種類和被仿制藥可能不同,因此要求進行對比研究,分析仿制藥和被仿制藥中雜質的種類和含量情況。
①可通過強制降解試驗及影響因素試驗的對比研究,來比較仿制藥與原研藥的雜質種類、降解途徑及雜質大小。
②對于復方制劑來講,首先應對雜質進行歸屬。采用方法:分別做單個原料、空白輔料及制劑的強制降解試驗。
要求如下:
如果研制產品中雜質的含量超出了國家標準規定,或者研制產品中含有已上市產品中未含有的新雜質,則建議首先通過改進處方工藝降低雜質含量或種類,使不高于被仿制藥。
否則需要分析雜質的安全性并提供有關數據,必要時應進行相關的安全性試驗。如果國家標準中未規定雜質檢查或限度,研制產品的雜質含量不能明顯高于已上市的同品種的雜質實測值,雜質種類也不得更多,否則也需要分析雜質的安全性并提供有關數據,必要時應進行相關的安全性試驗。
3、檢測方法的對比研究(與方法學驗證同時進行):
如研究發現國家藥品標準中一些檢測方法不適用于研制產品,為進一步驗證是檢測方法存在問題,還是研制產品自身存在質量問題,可以采用被仿制藥進行對比研究。
1)可在國家藥品標準的基礎上,參考國外藥典及參考文獻,增加必要的檢測項目。
2)檢測方法:如新建方法與國家藥品標準中收載方法相比無明顯優點時,因國家藥品標準已經過較長時間和多家單位的驗證,建議仍采用國家藥品標準中收載方法。
3)限度:有多種方法可參考時,限度的制定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4)分別制定貨架期標準及放行標準,即注冊標準和內控標準,寫入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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