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監測是堅持“五個用海”的重要內容,是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組成部分,是科學用海的重要基礎保障。近岸海域既是高生產力與系統多樣性區又是陸源污染物的主要受納區,歷來是海洋資源和人類活動的焦點,而近岸海洋環境監測是海洋環境監測的基礎構成,按照監測對象的差異,近岸海洋環境監測可分為水質監測、生物監測、沉積物監測和大氣監測。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決定制定《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等十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完成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實施方案編制、海上監測用船及安全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包括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水質、沉積物、生物、生物質量)、入海河流入海斷面、直排海污染源、突發性應急事故和專題監測。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水質、沉積物、生物、生物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影響、突發性應急事故和專題監測方案制定、工作準備、監測用船及安全、質量控制等工作。
本標準內容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GB 18668 海洋沉積物質量》、《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8421 海洋生物質量標準》、《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HJ 589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730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等。
此次標準生態環境部向自然資源辦公廳、各計劃單列市生態環境局、各計劃單列市環境監測站(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生態環境部環境發展中心、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等共19個單位征求意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將廢止,故而規定各征求意見單位認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見,于2019年7月31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生態環境部,逾期將按無意見處理。
相信本次標準的制定和實施能有效規范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保護生態環境,保證全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科學性、準確性、系統性、可比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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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征求意見稿)
3.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征求意見稿)
4.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征求意見稿)
5.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征求意見稿)
6.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征求意見稿)
7.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監測(征求意見稿)
8.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監測(征求意見稿)
9.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響監測(征求意見稿)
10.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征求意見稿)
11.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征求意見稿)
12.《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修訂HJ442-2008)(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