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入推進首臺(套)重大技術
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部署進一步深入推進首臺(套)重大技術
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以更好滿足新形勢下重大技術裝備創新發展需求,助力
制造業高質量發展。
與2015年試點之初的通知相比,2019年新發布的《通知》中,新增了“首年度關鍵零部件保險責任限額應不低于裝備價值的2倍,首臺(套)裝備、首批次裝備和首年度小型關鍵裝備保險責任限額應不低于裝備價值”等規定。同時,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定義中,《通知》還增加了“部分關鍵零部件和小型關鍵裝備覆蓋范圍擴展到用戶在首年度內(即從用戶首次購買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的裝備產品”等規定。
《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包括清潔高效發電裝備,超、特高壓輸變電裝備,大型石油、石化及煤化工成套裝備,大型冶金、礦山裝備及港口機械,軌道交通裝備,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裝備,大型施工機械,新型輕工機械,民用航空裝備,高技術傳播及海洋工程裝備,成形加工設備,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電子及醫療專用裝備,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配套基礎件等共14大類設備。通知明確,相關企業制造目錄內裝備,且投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或選擇國際通行保險條款投保的企業,在裝備交付用戶、保單正式生效、累計保費滿20萬元后集中申請保險補償。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按照實際投保費率不超過3%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給予保險補償。保險期間應連續不間斷,保險補償期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