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儀的配置、選型應嚴格執行《石油化工使用單位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備規范》(SH3063-1999)的規定。報警儀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燃氣體報警儀的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符合國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國家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國家指定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
2.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
3.根據使用場所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選擇檢測器的防爆類型:根據使用場所被檢測的可燃氣體的類別,級別,組別,選擇檢測器的防爆等級,組別。
4.當使用場所存在能使檢測元件中毒的硫,砷,磷,鹵素化合物等介質時,應選擇抗毒性檢測器。
5.多點式指示報警儀應具有相對獨立,互不影響的報警功能,并能區別和識別報警場所的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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