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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印發 3月1日起施行

作者: 2019年01月14日 來源:全球化工設備網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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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范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及監督管理,切實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發布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根據《辦法》,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在

為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范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及監督管理,切實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發布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根據《辦法》,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在開始銷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向其注冊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手續;備案信息包括經營主體信息和銷售設備信息等。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工信部無〔2018〕2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已經工業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20次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12月26日 

  

  


 

 

  

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范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及監督管理,切實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以及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無線電發射設備,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第三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全國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建立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推進銷售備案的網上辦理及備案信息的管理、公示、查詢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及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條 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管理過程中應當遵循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在開始銷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臺向其注冊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手續,并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備案信息應當包括經營主體信息和銷售設備信息。 

  經營主體信息應包括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實體經營場所地址或網絡銷售平臺名稱和網址以及相關證件等。

  銷售設備信息應包括設備類型、生產廠商名稱、設備型號、型號核準代碼等。

  地方法規規章對其他備案信息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地方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條 經營主體首次申請備案,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臺向其發放備案主體編號(編碼規則見附件)和所對應的二維碼。 

  第八條 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在實體經營場所或網絡銷售平臺標明備案主體編號或所對應的二維碼。 

  第九條 經營主體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實體經營場所地址或網絡銷售平臺名稱和網址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臺辦理變更手續。 

  增加所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數量的,應當在新增設備開始銷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終止銷售部分型號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應當及時通過信息平臺辦理備案注銷: 

  (一) 終止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業務的;

  (二) 營業有效期屆滿的;

  (三) 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或企業法人已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設備信息等有關情況應當通過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公開。 

  第十二條 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辦理銷售備案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情況和檢查結果。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提供虛假備案材料行為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及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主體編號編碼規則 

  

  


 

  

    附件: 

  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主體編號編碼規則 

  一、編碼規則 

  

  

  二、行政區劃代碼 

  

  三、銷售方式代碼 

  “0”表示僅在實體經營場所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

  “1”表示僅在網絡平臺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

  “2”表示同時在實體經營場所和網絡銷售平臺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

《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解讀

  為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范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及監督,切實維護空中電波秩序,2018年12月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人對《辦法》內容進行了解讀。

  

Q:為什么要制定《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

  A:近年來,隨著無線電技術應用的快速發展,無線電發射設備被廣泛使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目前,我國通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進關核準、核發無線電臺(站)執照及事中事后監管等措施,實現了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進口、使用環節的管理。但在市場流通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市場上仍有大量“黑廣播”“偽基站”等非法無線電發射設備在銷售。為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無線電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201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基礎上,增加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有關規定,并增設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在銷售環節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 

  《條例》修訂實施以來,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積極落實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制度,但在具體辦理程序、內容、方式等方面存在差異,給市場經營主體帶來不便。為統一和規范全國范圍內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我部制定了《辦法》,明確銷售備案的實施標準。同時,為了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為市場經營主體提供更好的“互聯網+政務服務”,我部還建立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市場經營主體可實現全程網上快捷辦理和自動核驗,公眾也可實時查詢備案數據,為無線電發射設備事中事后監管奠定基礎。

  

Q:
圍繞《辦法》制定開展了哪些具體工作?

  

A:我局在調研部分地方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工作開展情況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初稿,啟動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的開發,并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建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先后組織召開專家評估論證會和部分行政相對人座談會,就《辦法》草案及信息平臺征求意見。2018年8月,在部門戶網站開展了為期1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形成了《辦法》(審議稿)。2018年12月5日,我部第2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Q:

《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A:《辦法》共十五條,明確了實施銷售備案的依據和適用范圍、管理機構、備案主體、備案內容、操作流程等內容,提出建立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并規定了監督檢查要求。 

  (一)職責分工。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全國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建立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及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二)實施方式。銷售備案的申請、變更、注銷等全部通過網上信息平臺辦理,無線電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平臺發放備案主體編號和所對應的二維碼。同時,《辦法》制定了備案主體編號的編碼規則,銷售備案信息平臺按照編碼規則自動生成備案主體編號和所對應的二維碼。 

  (三)備案信息。包括經營主體信息和銷售設備信息。經營主體信息包括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實體經營場所地址或網絡銷售平臺名稱和網址以及相關證件等。銷售設備信息應包括設備類型、生產廠商名稱、設備型號、型號核準代碼等。為了避免各地隨意增設備案信息內容,《辦法》還指明只有地方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才能對《辦法》規定的備案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進行備案。 

  (四)辦理時限。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在開始銷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臺向其注冊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手續。設備型號的數量增加,或變更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經營場所地址等經營主體信息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手續。終止銷售某型號設備,或終止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業務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辦法》作為規范性文件,不設置新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對于應辦理而未辦理銷售備案的,按照《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對于提供虛假備案材料且拒不改正的,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通過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Q:
哪些市場經營主體需要辦理備案?

  

A:凡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都應當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按照《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目錄在我部行政許可結果公開系統中公布。

  

Q:
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可以實現哪些功能?

  

A: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遵循高效、公開、便民的原則,兼顧了經營主體申報、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管和社會公眾查詢等需求。市場經營主體在信息平臺上進行申請、變更、新增、撤銷、注銷等快速填報,實現辦理銷售備案“一次不跑”。通過國家層面共享型號核準數據和公民身份、工商注冊登記信息,信息平臺能自動核驗備案信息。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實時掌握各地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情況,為事中事后監管提供重要依據。此外,社會公眾無需注冊登記就可以實時查詢附近已備案數據,為購買合規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提供參考。

  

Q:
《辦法》何時開始施行?

  

A:《辦法》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現已上線運行,市場經營主體現在即可注冊、登錄,并填報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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