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于印發《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以推動中央企業全面加強合規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著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合規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企業章程、規章制度,以及國際條約、規則等要求。
《指引》明確了中央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合規管理職責,提出中央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與企業法治建設領導小組或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合署,承擔合規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合規管理重大事項或提出意見建議,指導、監督和評價合規管理工作。《指引》提出加強對市場交易、安全環保、產品質量、勞動用工、財務稅收、
知識產權、商業伙伴等一系列重點領域的合規管理。
根據《指引》,中央企業要強化海外投資經營行為的合規管理:深入研究投資所在國法律法規及相關國際規則,全面掌握禁止性規定,明確海外投資經營行為的紅線、底線;健全海外合規經營的制度、體系、流程,重視開展項目的合規論證和盡職調查,依法加強對境外機構的管控,規范經營管理行為;定期排查梳理海外投資經營業務的風險狀況,重點關注重大決策、重大合同、大額資金管控和境外子企業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規風險,妥善處理、及時報告,防止擴大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