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歐盟進口甲苯胺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
作者: 2018年06月29日 來源:全球化工設備網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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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6月27日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13年6月27日,商務部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2017年9月7日,商
商務部6月27日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13年6月27日,商務部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2017年9月7日,商務部宣布該項反傾銷措施將于2018年6月27日到期。
公告稱,2018年3月26日,商務部收到江蘇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彩客東奧化學有限公司和湖北可賽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國甲苯胺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對中國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按照商務部2013年第44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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