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獲悉,江蘇沿海化企已收到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全省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對南通、連云港、鹽城三市轄區內所有化工園區及園區內化企進行整治,并同時發布了園區和企業的整治標準。
《通知》要求,整治工作要提出化工園區的環保、安全等整治標準,逐個園區排查在規劃布局、項目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的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列出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到位。
同時,《通知》要求對化工園區內化企現狀進行逐個排查,重點從產業準入、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技術質量以及土地使用、項目審批備案、施工許可程序和工商登記等方面查清現有化企的現狀和問題,分別按照關停、轉移、升級、重組對每個企業提出處置意見和實施方案,明確推進時間表。
整治步驟和時間進度為:部署和排除階段要在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定整治方案階段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實施全面整治階段為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驗收總結階段為2019年9月。
《通知》要求,南通、鹽城、連云港市及所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對達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園區堅決落實退出機制,對達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企業堅決予以關停取締。
此外,《通知》還明確了支持保障舉措,把沿海化工園區整治納入江蘇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獎補政策范圍,推進園區內企業退出產能;江蘇省有關產業類專項資金對化工園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重點支持,對符合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政策的企業應補盡補;對因化工園區整治而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的市縣,省財政將通過現有財政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
同時發布的《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標準》要求,化工園區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國家級園區安全監管執法人員不少于9人,省級園區不少于5人,安全管理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學歷和化工安全生產實踐經歷,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數量不低于50%。
《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企業整治標準》明確,區內所有化工生產企業按關停、保留兩大類進行分類整治。不屬于關停范圍的企業予以保留,并按照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有關規定進行整治。其中,關停企業有兩個標準:一是對照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規定,對符合“關停一批”6種情形的化企堅決依法依規關停。二是對屬于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中的淘汰類、禁止類技術工藝
裝備和產品,堅決關停;對安全、環保不達標且風險突出、無法有效控制的化企,堅決關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