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6月8日公告,終止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傾銷措施。
2007年6月15日,商務部發布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3年6月1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8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繼續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7年9月7日,商務部2017年第49號公告宣布,上述反傾銷措施將于2018年6月15日到期,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時限內,磺胺甲噁唑國內產業未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鑒此,自2018年6月16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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