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作者: 2018年04月17日 來源:全球化工設備網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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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日前發布。國務院法制辦、環保部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負責人介紹,《決定》在簡化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同時,在費用收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日前發布。國務院法制辦、環保部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負責人介紹,《決定》在簡化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同時,在費用收取和罰款等方面注重銜接,一方面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懲罰力度,另一方面盡可能減輕企業不合理負擔,推動政府轉變管理方式和服務企業、便利群眾。
負責人表示,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根據國務院改革要求和新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需要對《條例》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在簡化建設項目環保審批事項方面,《決定》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刪除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規定;二是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三是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報批時間由可行性研究階段調整為開工建設前,“串聯改并聯”,具體報批時間由建設單位根據自身情況靈活掌握;四是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水土保持方案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五是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落實“證照分離”要求;六是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刪除《條例》關于試生產的規定;七是取消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改為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
取消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后,要重視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環境保護工作才能夠按照法律要求,順應人民群眾愿望,符合國家建設大局。《決定》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建設項目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環評,環評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二是明確不予批準環評文件的具體情形,對于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達標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準其環評文件。
三是強化設計、施工、驗收過程中的監管,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落實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不得弄虛作假,并依法開展后評價,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四是嚴格法律責任,對未批先建的,可以處總投資額1%到5%的罰款,并責令恢復原狀,對在竣工驗收中弄虛作假的,可以處20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還要處罰責任人員。
五是引入社會監督、建立信用懲戒機制,建設單位編制環評文件要依法征求公眾意見,竣工驗收情況要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門要將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
《決定》在簡化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同時,在費用收取和罰款等方面注重銜接,一方面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另一方面盡可能減輕企業不合理的負擔,推動政府轉變管理方式和服務企業、便利群眾:一是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和公眾意見;二是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評文件可以委托技術單位進行技術評估,所需費用由財政負擔,審批、備案環評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均不得向企業和群眾收取任何費用,今后隨著環評服務單位資質管理制度的改革,企業負擔還會進一步減輕;三是環境保護部門要推進政務的電子化、信息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盡量讓群眾少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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