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危險場所區域的含義,是對該地區實際存在危險可能性的量度,由此規定其可適用的防爆形式。國際電工委員會/歐洲電工委員會劃分的防爆區域為:
0區:連續的存在危險性大于1000小時/年的區域;
1區:斷續的存在危險性10~1000小時/年的區域;
2區:事故狀態下存在的危險性0.1~10小時/年的區域:
中國劃分的有效區域和以上相同。
注:中國GB3836標準規定IIC級最小點燃能量為19微焦熱,IIA級最小點燃能量為200微焦耳。
氣體分組和點燃溫度,在一定環境溫度和壓力下與可燃性氣體和空氣的混合濃度有關
這是與氣體點燃溫度有關的電氣設備(假定環境溫度為40 ℃)的最高表面溫度,點燃能量與點燃溫度無關。在標準BS5345第一部分列出了所有可燃性氣體和其組別。
防爆標志: 以下以CENELEC氫氣防爆標志為例:EEx ia II T4
E :按CENELEC標志認可 Ex:防爆公用標志 ia:放吧形式 II:設備組別 C:氣體組別 T4:溫度組別
名詞解釋:
隔爆型電氣設備(d):是指把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閉在一個外殼內,該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壓力并阻止和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傳爆的電氣設備。
增安型電氣設備(e):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險溫度,并在結構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規定過載條件下出現點燃現象的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i):在正常運行或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所產生的火花或熱效應均不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產生電弧或火花,也不產生能夠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表面或灼熱點,且一般不會發生有點燃作用的故障的電氣設備。
防爆特殊型(s):電氣設備或部件采用GB38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時,由主管部門制定暫行規定。送勞動人事部備案,并經指定的鑒定單位檢驗后,按特殊電氣設備”s"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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