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5日對一起涉制售假鹽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進行一審宣判。法院判處被告人劉邦亮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12萬元,由法院繳付國庫;并在省級以上電視臺和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表道歉聲明。這是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6年6月開始,劉邦亮租用廣州市白云區新市街一倉庫為生產窩點,使用購進的工業用鹽為原料,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粵鹽牌加碘食鹽,并批發銷售給蔡某經、鄭某賓等人。同年10月,劉邦亮在生產假鹽時被民警抓獲,并繳獲生產的假鹽成品6.4噸和半成品、包裝材料及生產工具1批。
劉邦亮在接受廣州市公安局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偵查支隊民警訊問時,供述其僅生產銷售包裝量分別為500g和400g的粵鹽牌假鹽,生產銷售至少有100噸,并以每噸人民幣1200元銷售給客戶。2017年8月,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劉邦亮的上述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8萬元,沒收繳獲的假鹽成品、半成品等扣押的物品。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劉邦亮生產銷售不符合食用鹽標準的鹽進入食用鹽市場,侵犯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履行了督促相關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定訴前程序,法院公告在指定期限內均無任何有權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遂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劉邦亮以工業鹽冒充食用鹽,以非碘鹽冒充碘鹽,其犯罪行為危及廣大消費者人身安全,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目前雖沒有消費者起訴,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在刑事訴訟已經追究劉邦亮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對劉邦亮判處112萬元民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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