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應耐壓試驗和局部放電量測量
測試電氣設備的局部放*電特性是目前預防電氣設備故障的一種好方法。我國現行交接試驗標準規定采用長時感應耐壓試驗,在進行長時感應耐壓試驗時,要求同時測量局部放*電量。試驗時使用的儀器,倍頻電源車、補償電抗,局部放*電測量系統。
1、 試驗接線
為了防止鐵心磁路飽和,試驗頻率應為額定頻率的兩倍以上。
試驗方法及結果的分析判斷
國標GB 1094—85(電力變壓器)中規定的變壓器局部放*電試驗的加壓時間步驟,其試驗步驟為:首先試驗電壓升到U2下進行測量,保持5min;然后試驗電壓升到U1,保持5S;最后電壓降到U2下再進行測量,保持 30min。
U1、U2的電壓值規定及允許的放*電量為
U1= UM/ = UM;
U2=1.5 UM/ 電壓下允許放*電量Q<500pC
或U2=1.3 UM/ 電壓下允許放*電量Q<300pC
式中:UM-設備最高工作電壓。
試驗前,記錄所有測量電路上的背景噪聲水平,其值應低于規定的視在放*電量的50%。測量應在所有分級絕緣繞組的線端進行。對于自耦連接的一對較高電壓、較低電壓繞組的線端,也應同時測量,并分別用校準方波進行校準。在電壓升至U2及由U2再下降的過程中,應記下起始、熄滅放電電壓。在整個試驗時間內應連續觀察放電波形,并按一定的時間間隔記錄放電量Q。放*電量的讀取,以相對穩定的最高重復脈沖為準,偶爾發生的較高的脈沖可忽略,但應作好記錄備查。整個試驗期間試品不發生擊穿;在U2的第二階段的 30 m i n內,所有測量端子測得的放*電量Q連續地維持在允許的限值內,并無明顯地、不斷地向允許的限值內增長的趨勢,則試品合格。如果放*電量曾超出允許限在但之后又下降并低于允許的限值,則試驗應繼續進行,直到此后30min的期間內局部放*電量不超過允許的限值,試品才合格。
3、干擾的主要形式及抑制方法
來自電源的干擾;來自接地系統的干擾;從別的高壓試驗或者電磁輻射檢測到的干擾;試驗線路的放*電;由于試驗線路或樣品內的接觸不良引起的接觸噪聲。
以上這些干擾的抑制方法如下:
來自電源的于擾可以在電源中用濾波器加以抑制。這種濾波器應能抑制處于檢測儀的頻寬的所有頻率,但能讓低頻率試驗電壓通過。來自接地系統的干擾,可以通過單獨的連接,把試驗電路接到適當的接地點來消除。來自外部的干擾源,如高壓試驗、附近的開關操作、無線電發射等引起的靜電或磁感應以及電磁輻射,均能被放*電試驗線路耦合引人,并誤認為是放*電脈沖。如果這些干擾信號源不能被消除,就要對試驗線路加以屏蔽。
信息整理:揚州拓奧普電力設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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