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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注意!明年起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作者: 2018年02月05日 來源:全球化工設備網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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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新華社受權播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這一方案的出臺,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已


  7日,新華社受權播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這一方案的出臺,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已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階段。通過全國試行,不斷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的效率,將有效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積極促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生態環境修復等相關產業發展,有力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環境權益。

  方案提出,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據了解,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在試點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礎上,此次印發的方案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一是將賠償權利人范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提高賠償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細化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明確啟動賠償工作的標準;三是健全磋商機制,規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確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官方解讀

  賠償協議達成后 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解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什么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誰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環保部有關負責人17日就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今年初,貴州省開出了一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書。一家企業因為非法處理污泥渣污染環境,被貴州省環保廳索賠900多萬元,用于被損害地區的生態修復工作。

  這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一個典型案例。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省(市)開展改革試點工作。

  損害生態環境是有代價的。但我們也看到,在渤海灣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國語學校土壤污染等諸多事件中,公共生態環境損害未得到足額賠償,受損的生態環境未得到及時修復。

  環保部這位負責人說,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他表示,這一改革也是彌補制度缺失的需要。在我國,國家所有的財產即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在礦藏、水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

  他指出,目前,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在開展試點后,需要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立法積累經驗。

  明確賠償權利和義務

  生態環境受到了損害,誰有賠償義務?誰有索賠權利?

  方案規定,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在賠償權利人方面,2015年印發的試點方案規定,賠償權利人是省級政府。此次印發的方案則將賠償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市地級政府。

  這位負責人解釋,實踐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主要發生在市地級層面,市地級政府在配備法制和執法人員、建立健全環境損害鑒定機構、辦理案件的專業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礎,能夠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為了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對賠償權利人進行擴大。

  方案規定,省級、市地級政府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如貴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貴州省環保廳來進行索賠工作。

  方案同時規定,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省級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促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地

  在試點方案的基礎上,此次印發的方案明確“磋商前置”,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訴訟的前置條件。

  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經過磋商,達成賠償協議。這份經過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后,如果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將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促進賠償協議落地。

  方案也明確,對于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這位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環保部將積極推動各地制定實施方案,以案例實踐為抓手,扎實推進工作。

  在加強技術保障方面,環保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強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建設,推進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規范管理。

  同時,環保部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相關部門,推進解決各地在改革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新華社

  獨家解讀

  焦點1:賠償權利人范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

  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稱《試點方案》)規定,賠償權利人是省級政府。南都記者注意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將賠償權利人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市地級政府。

  《方案》規定,國務院授權省級、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下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級、市地級政府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同時明確具體管轄范圍:省域內跨市地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級政府管轄;其他工作范圍劃分由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省級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賠償權利人限制在省人民政府,對試點工作形成了很大制約。”貴州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處長陳松此前向媒體介紹試點情況時就曾表示,無論是開展磋商、簽署賠償協議,還是申請司法登記確認均涉及大量的法律文書,需要以省政府的名義去實施,加大了協調難度。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王燦發也認為,實踐中,省級政府要對市一級甚至縣一級的每一起損害賠償案件提起訴訟,成本高、負擔重。現將損害賠償權利人下放至市地級政府,無疑能夠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效率。

  此外,按照《方案》,省級、市地級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對此,王燦發提出,將來可根據損害賠償的范圍,由各個指定部門進行分工,“涉及到哪一個部門就讓哪一個部門去訴訟”。

  焦點2:設置“磋商前置”程序

  在磋商機制的設置上,《方案》在《試點方案》的基礎上,明確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磋商與訴訟的選擇上要“磋商前置”,也就是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訴訟的前置條件。

  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對此,王燦發指出,這是為了減少訴訟負擔。在實踐中,如果能夠通過磋商來解決的損害賠償案件,相對容易執行,而不能磋商解決需要到法院打官司的案件,則需經過很長時間的訴訟,費時費力,效率低下。因此,以磋商作為前置條件,能夠讓責任人及責任單位自覺承擔責任,使后期的執行更容易一些。

  他還提到,當地“較有影響”的大企業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時,政府與企業進行磋商,是一種“比較和諧”的解決問題的方式,能夠減少對立。

  焦點3:落實改革責任 每年上報工作情況

  《方案》規定,落實改革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及時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明確改革任務和時限要求。同時明確有關人員專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為何強調落實責任?

  王燦發對南都記者表示,試點過程中發現,一些地方并沒有很積極地提出損害賠償訴訟。究其原因,是因為提起訴訟對當地企業造成較大壓力,這是“得罪人的事情”。

  他強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一定的監督和責任機制,文件執行就會流于形式。因此,需要建立規則、明確職責,對失職的責任人可以追究責任。

  此外,《方案》還規定,自2019年起,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環境保護部匯總后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王燦發認為,報告制度是一種監督方式,同時也有利于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總結改革經驗,為下一步立法工作提供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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