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月2日對外發布消息,明確完善我國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的新舉措,從而有效降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負擔。
兩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在現行分國(地區)別不分項抵免方法(分國抵免法)的基礎上,增加不分國(地區)別不分項的綜合抵免方法(綜合抵免法),并適當擴大抵免層級,進一步促進利用外資與對外投資相結合。
根據2008年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2009年印發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我國現行政策允許企業境外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在一定限額內抵減其應納稅額,具體采取分國抵免法,并對我國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的抵免層級規定不能超過三層。
但隨著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以及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日益增加,現行分國抵免法已經難以完全適應新的發展形勢需要,主要表現在對同時于多個國家(地區)投資的企業可能存在抵免不足問題,而抵免層級較少則導致一些企業的境外投資最終運營實體繳納的所得稅難以獲得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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