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4日,國家環保部、發改委、能源局聯合發文《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08】82號文),文中提出“合理的環境防護距離,作為項目與周圍居發區以及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控制間距,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新改擴建項目環境防護距離不得小于300米”。
01
300米環境防護距離夠不夠
建設一座合格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首先需要滿足如下幾個重要條件:
1.采用的技術路線是截止到當代為止最先進的、全球廣為接受的通用系統處理技術(技術先進);
2.所有設備和控制系統配置完備,能夠滿足實際生產運行過程要求(裝備齊全);
3.污染物經凈化處理后,排放指標能夠滿足或優于國家現行標準要求(排放達標)。
國家《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限值,指的是發電廠煙囪出口處的最大允許排放濃度值,這個地方并不是人們的呼吸接觸區域,煙氣從離開煙囪進入大氣中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在被擴散、被稀釋,現在我們假設這些物質暫時還沒有飄到更遠的地方,而是通過分子的布朗運動均勻地分散在了一個半徑為300米的“球形空氣范圍”內,這個“球形空氣范圍”的體積為:
1.13億立方米,相當于1立方米的體積至少被稀釋了1.13億倍,相應地,該范圍內污染物的濃度也被稀釋了1.13億倍,結合排放標準,各項指標完全符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的污染物控制限值。
02
既然沒有污染,為什么國家一定要規定“300米環境范圍”
國家規定“300米環境防護距離”的初衷,并不是因為300米范圍內就有著明確的健康風險,事實上,發電廠的全體人員,每天都在廠內工作甚至生活,全在300米范圍內,也有著一樣的生命和對健康權的維護。“300米”的規定,是國家強制設置了一個“緩沖地帶”,其作用是:當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時,例如級別較大的地震時,廠內房屋、設備倒塌,這個時候電廠肯定是處于停機運行狀態,停機時雖然沒有煙氣向外界排放,但廠內沒來得及處理的滲瀝液等污染性廢水,卻可能由于設備泄漏而流向外界--“300米”正好為這些物質提供了一個緩沖區,以避免對附近的居民造成較大的生態污染風險和安全風險。
03
為什么國外就沒有規定“300米”的安全風險距離?
這一點,正是中國有別于國外的一個特色。國外認為:假設遇到了不可抗力,造成廠內房屋倒塌,那么廠外居民區的房屋一樣倒塌、污水管道崩裂,環境受到污染,但這個時候大家首先做的唯一一件事是盡快躲到安全地帶,先保住性命為第一,至于“污染生態”、“污染環境”等方面,已經不是這個時候所能顧及的事情。
04
結論
一個“合格電廠”,只要能夠長期、持續滿足“技術先進、裝備齊全、排放達標”三要素,就不會產生任何額外的健康風險,也不會影響原本的環境空氣質量,但是,如果居民看到煙囪中居然冒出大量黑煙、或者聞到臭氣熏天、甚至裝備防毒面具而去工作,這樣的垃圾焚燒電廠一定不是合格的、沒做到達標排放的、或者是偷排污染物的、甚至沒有裝備煙氣凈化系統的垃圾焚燒電廠,遇到這種情況,居民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是需要強調的是:不能因為少數的“害群之馬”,就得出“垃圾焚燒電廠是泄毒工廠”的結論,事實上,截止到2015年底,全國共有434座生活垃圾焚燒電廠,絕大多數在履行著自己的環保責任和垃圾處理“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重任,甚至很多新建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建設的如同藝術作品,不僅具備很高的欣賞價值,而且在安全發電、合格排放的同時,還承擔著“青少年環保教育基地”的重任,同時向社會免費開放、參觀,排放數據公開透明,與周邊居民和諧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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