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環保廳印發《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山東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煤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執行的排放濃度限值顆粒物20、二氧化硫200、氮氧化物300。其中氮氧化物一項濟南、青島等十市執行200。2020年1月1日起,現有燃煤鍋爐按所在控制區執行相應排放濃度限值。核心控制區燃煤鍋爐顆粒物5、二氧化硫35、氮氧化物50。重點控制區顆粒物10、二氧化硫50、氮氧化物100。全文如下:
關于征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鍋爐大氣污染防治,促進全省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根據國家和我省關于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的要求,我廳組織對《山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2374—2013)進行了修訂,現已完成標準文本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和我省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有關規定,現將標準文本征求意見稿和修訂說明發給你們,請研究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于2017年12月10日前反饋我廳,逾期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王偉、蘇志慧
聯系電話:0531-66226665、66226945
傳真:0531-66226932
電子郵箱:zcbzb@sdaep.com
通訊地址:濟南市經十路3377號,郵編:250101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11月27日
前言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3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主要內容:
——對鍋爐進行重新分類;
——增加了分區排放控制要求;
——調整了標準的執行時段;
——加嚴了燃煤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山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2374—2013)及其修改單廢止。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環境規劃研究院、濟南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史會劍、張戰朝、蘇志慧、胡欣欣、李玄、許穎、王寶琳、王志峰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氣和其他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5468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DB37/T2537山東省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鍋爐boiler
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現有鍋爐existing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
3.3新建鍋爐new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建設項目。
3.4燃煤鍋爐coalfiredboiler
使用煤塊、碎煤、煤粉、型煤、水煤漿等為燃料的鍋爐。
3.5燃油鍋爐oilfiredboiler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為燃料的鍋爐。
3.6燃氣鍋爐gasfiredboiler
使用天然氣、煤制氣、油制氣、液化石油氣、沼氣等為燃料的鍋爐。
3.7其他燃料鍋爐otherfuelboiler
除燃煤、燃油和燃氣鍋爐外,使用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生物質成型燃料等其他燃料的鍋爐。
3.8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9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4技術內容
4.1排放控制區劃分
4.1.1依據生態環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環境承載能力三個因素,將全省區域劃分三類控制區,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劃定,報省環保廳備案。
4.1.2核心控制區:生態環境敏感度高的區域,包括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4.1.3重點控制區:人口密度大、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敏感度較高的區域。執行重點控制區排放濃度限值仍然不能滿足環境質量要求時,設區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環境容量總量控制原則倒推污染源排放濃度限值。
4.1.4一般控制區:人口密度低、環境容量相對較大、生態環境敏感度相對較低的區域,即除核心控制區和重點控制區之外的其他區域。
4.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2016年9月19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煤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不分控制區執行表1中的排放濃度限值。
4.2.2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油、燃氣和其他燃料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不分控制區執行表1中的排放濃度限值。
4.2.3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標準實施之日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燃煤鍋爐建設項目,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標準實施之日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燃油、燃氣和其他燃料鍋爐建設項目,以及新建鍋爐項目,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區執行表2中的排放濃度限值。
4.2.42019年1月1日起,現有燃煤鍋爐按所在控制區執行表2中的排放濃度限值。
4.2.52020年1月1日起,現有燃油、燃氣和其他燃料鍋爐按所在控制區執行表2中的排放濃度限值。
4.2.6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每個鍋爐執行標準不盡相同,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按各鍋爐中最嚴的排放濃度限值執行。
4.2.7每個新建燃煤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3規定執行,燃油、燃氣鍋爐煙囪不低于8米,鍋爐煙囪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2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展開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企業自行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應符合HJ819的要求。
5.1.3對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規定執行。
5.1.420t/h及以上蒸汽鍋爐和14MW及以上熱水鍋爐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通過驗收并正常運行的,應按照HJ/T75和HJ/T76的要求,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監督考核。
5.1.5對鍋爐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373的要求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1.6對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5.2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必須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各類鍋爐的基準氧含量按表5的規定執行。
式中:
c——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mg/m3;
c’——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O’2——實測的氧含量,%;
O2——基準氧含量,%。
6實施與監督
6.1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和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
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2本標準實施后,新制(修)訂的國家或省排放標準、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中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或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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