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經信委、環保廳聯合出臺了《關于加強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要加快推進污染企業“退城入園”。《意見》強調,強化污染源控制,對城區內污染企業全面實施搬遷改造。加大檢查力度,確保企業搬遷改造過程符合安全、環保要求。協調、督促搬遷改造和停產關閉企業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鼓勵搬遷企業同步進行技術改造和改制重組,促進產品技術提檔升級。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和落后工藝設備,嚴格實施落后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防止異地簡單復制和落后產能轉移。支持企業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環保水平。
按照《意見》,到2020年,新疆園區污染治理設施全面建成并正常投入使用,風險防范體系健全,入園企業嚴格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各類污染物排放強度、排放總量和單位產值能耗明顯下降,并滿足環保約束性指標要求;循環化、生態化、低碳化、清潔化水平明顯提高,環境監管和執法體系進一步完善;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園區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基本實現園區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關于加強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經信委(園區辦)、環保局,各地、州、市經信委、經委(園區辦)、環保局,各園區(開發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自治區園區(開發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新黨發〔2015〕3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有效解決當前園區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進一步加強園區環境保護工作,提高園區生態文明建設水平,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引,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力度,明確各方環境保護責任,嚴把環境準入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努力實現園區產業結構合理化、區域布局集聚化、企業生產清潔化、環保管理規范化、執法監管常態化,推進園區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美麗園區,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多贏。
(二)基本原則
--理順機制、落實責任。強化“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推進形成有利于園區環境保護的體制和機制,明確園區管理機構落實環境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落實園區企業治污減排的主體責任,強化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
--統籌兼顧、重點推進。強化“三線一單”約束,督促各類園區加快完善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破解突出問題,保障環境安全,建設環境友好型園區。
--市場推進、公眾監督。推動建立完善環境服務市場機制,鼓勵園區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污染治理等第三方環境服務;強化考核評估,實施公眾監督,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全區園區污染治理設施全面建成并正常投入使用,風險防范體系健全,入園企業嚴格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各類污染物排放強度、排放總量和單位產值能耗明顯下降,并滿足環保約束性指標要求;循環化、生態化、低碳化、清潔化水平明顯提高,環境監管和執法體系進一步完善;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園區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基本實現園區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二、嚴格園區設立審核
(四)科學優化園區規劃
園區總體規劃必須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與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園區設立按照生態紅線和環境功能區的劃分要求合理布局,不得設立在環境敏感區。根據各地、州、市縣環境承載能力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確定園區產業定位、布局和排污總量。已建成園區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必須限期整改完善,按照環保要求建設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并按照循環經濟理念對規劃逐步優化調整,推動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廢物交換利用、水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共用環保基礎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重點生態功能區內原則上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園區,已有的園區應借鑒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的做法,將園區逐步改造成消耗低、排放少、可循環的生態型、綠色園區。
(五)加強園區規劃環評
各園區管理機構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的同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未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園區需加快開展相關工作,在完成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前,環保部門應暫停受理、審批入園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已批準的園區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建設規模、結構與布局、主要環保措施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修訂的,園區管理機構應及時重新或補充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實施五年以上的園區,園區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由相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規劃審批機關在接到規劃編制機關的報告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建議后,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采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行修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督促園區管理機構對跟蹤評價中發現的環境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六)嚴守園區設立審核條件
各類園區在規劃建設前,必須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報批準設立該園區的同級環保部門審查,園區總體規劃應依據規劃環評及其審查意見要求進行補充完善后報批和實施。凡未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已編制的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但未經環保主管部門審查的,不予受理申報自治區級及以上園區的申請。對園區建設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符的,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進行調整;嚴重不符并造成區域環境嚴重污染或生態嚴重破壞的,要停止建設,由園區所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制定初步調整或重新整合方案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嚴把環境準入條件
園區管理機構應根據區域環境承載力、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等條件,制定本園區新建項目的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嚴格落實環評審批“三聯動”,加強對在建和已建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嚴格依法查處和糾正建設項目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轉變發展理念,不得將降低環境準入門檻作為園區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不得引進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三高”企業。入園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各項環保要求。園區應根據自身產業結構和產業發展目標,重視培育企業之間的關聯度,提高招商引資的質量和水平,支持有利于構建企業間生態工業鏈的項目入駐園區,努力形成產業之間的配套關系,延伸產業鏈。實施清潔生產,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引進項目的生產工藝、設備、污染治理技術,以及單位產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資源利用率均應達到同行業國內國際先進水平。
三、加強企業污染防治
(八)加強水污染防治
園區企業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實現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確保廢(污)水穩定達到環評文件及其批復要求和現行排放標準,不得擅自停運或閑置污水處理設施,不得超標排放。園區集中污水處理廠應對廢(污)水進行深度處理,確保尾水穩定達標排放;新建園區、現有園區的新建區域、新建企業及現有企業新建部分的廢(污)水應經專用明管輸送,在達到納管標準后方可納入園區污水管網送末端集中污水處理廠處理。園區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醫藥、電鍍以及涉及重金屬污染產排的企業應對廠區初期雨水、地面沖洗水進行有效收集,處理達標后經污水管網外排,不得直接通過雨水管網排放;可能產生地下水污染物的園區企業須采取分區防滲措施,強化生產車間、危廢暫存庫、事故池、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管道(網)等區域防滲,定期排查風險,杜絕跑冒滴漏,避免污染地下水,同時認真落實地下水、土壤檢測計劃和要求。園區及園區企業不得以晾曬池、蒸發塘等替代規范的污水處理設施,現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晾曬池、蒸發塘等應立即清理整頓。入園企業污水集中處理率要達到100%。鼓勵園區積極實施區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優先配置利用再生水作為生產水源,鼓勵園區通過政策引導和價格調節等方式提高再生水資源利用率。
(九)加強大氣污染防治
園區及園區內企業要加大對無組織排放廢氣、粉塵尤其是有毒氣體的收集及處理,嚴格控制有毒氣體的排放;園區企業必須嚴格落實環評文件要求,改造落后的生產工藝,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以及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園區管理機構應督促企業加大對惡臭污染問題的整治力度,強化無組織廢氣排放管控。以化工、醫藥、制革、食品加工等惡臭污染嚴重行業為主的園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督促相關企業建設有毒及惡臭氣體收集、處理設施和相應的應急處置設施,并督促企業通過實施工藝改進、生產環節和廢水、廢液、廢渣系統密閉性改造、設備泄露檢測與修復、罐型和裝卸方式改進等措施,減少揮發性污染物的泄露排放;廠界惡臭污染物排放須符合相關標準中的廠界標準限值要求及衛生防護距離要求。園區及園區企業不得擅自停運或閑置廢氣、粉塵處理設施,更不能超標排放;園區要加強集中供熱設施的建設。
(十)加強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和處理處置
園區管理機構應完善固廢處理處置監督機制,明確固廢處理重點管理環節及其在貯存、轉移、加工利用、處理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要求,積極推進產廢企業的源頭減量,強化源頭減量措施,實現固廢處理處置全流程管控。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園區及園區企業,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廢物可根據其產生量和相關標準建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或處置場。
園區企業對環評批復中明確為危險廢物和暫按危險廢物管理的固體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要求進行嚴格管理,并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報,確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100%;園區及園區內企業轉移危險廢物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不符合入場要求的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場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
(十一)加強噪聲污染防治
企業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應合理安排生產時間,采取選擇采用低噪聲設備、基礎減振、建設隔聲建筑或種植高大喬木綠化帶等降噪措施,廠界噪聲須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相應功能區標準要求,以減少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
(十二)加快推進污染企業“退城入園”
強化污染源控制,對城區內污染企業全面實施搬遷改造。加大檢查力度,確保企業搬遷改造過程符合安全、環保要求。協調、督促搬遷改造和停產關閉企業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鼓勵搬遷企業同步進行技術改造和改制重組,促進產品技術提檔升級。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和落后工藝設備,嚴格實施落后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防止異地簡單復制和落后產能轉移。支持企業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環保水平。
四、完善環保基礎設施
(十三)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
園區必須按照總體規劃、規劃環評及其審查意見要求建設園區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逐步建成完整的排水和中水回用系統。在處理工藝、處理規模滿足當前需求的前提下,園區內企業的生產廢水、生活污水也可依托附近城鎮污水處理廠或企業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但必須經過企業預處理達到城鎮排水管網相應標準,并在排放口安裝在線監控系統,與污水處理廠共享數據;對于不能按照環保標準要求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不能依托城鎮或企業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的園區,環保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園區廢(污)水產排企業必須按照項目環評文件及其批復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并按照規定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裝置。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園區污水收集管網。堅持“管網先行”,在園區新建和擴區改造中,要同步配套建設污水收集管網。
(十四)完善固廢處理處置設施
推動園區按照總體規劃、規劃環評及其審查意見要求,通過合理規劃布局,建設相配套的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處置場所,避免大量危險廢物跨地區轉移帶來的環境風險。積極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不斷提高各類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年產生危險廢物5000噸以上及以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為主導的園區,鼓勵配套建設危險廢物利用企業,具備條件的園區可以配套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園區可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引入第三方建設、運行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對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園區集中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應根據園區產業性質嚴格管理,屬于危險廢物的須按照危險廢物依法處置。危險廢物未妥善處理處置的園區,不得引進新增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
(十五)完善集中供熱設施
園區管理機構應加快園區集中供熱及其配套管網建設,鼓勵園區采用低硫低灰煤或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實現集中供熱、供氣;鼓勵利用園區內企業的余壓、余熱作為供熱熱源;在風電、光電富余區要積極開展風電、光電供熱,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園區內現有的燃煤鍋爐(除熱電聯產鍋爐外)應逐步由清潔能源替代,通過集中供熱(汽)、熱電聯產等方式,依法依規淘汰不符合《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新政發〔2014〕35號)等文件要求的燃煤鍋爐;集中供熱設施配套的煤堆應實現封閉儲存,控制揚塵污染。
五、健全風險防控機制
(十六)完善環境應急保障體系
園區管理機構應根據園區自身特點,明確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制定園區綜合突發環境應急預案,并結合園區新、改、擴建項目的建設,不斷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一步加強園區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和設施建設,鼓勵園區建立重大風險單位集中監控和應急指揮平臺,配備應急物資,逐步實現企業、園區、所在地政府互聯互動、應急聯動,建設高效的環境風險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有計劃地組織應急培訓和演練,不斷提升園區風險防控和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各園區應按所屬地州市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確定不同預警級別需要限產、停產企業名單,組織落實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各項強制性減排措施。
(十七)健全風險防控措施
建立企業、園區和周邊水系環境風險防控體系,積極推動園區內高污染、高環境風險企業參加和開展有毒有害氣體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建設,督促園區企業履行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建立完善有效的環境風險防控設施和有效的攔截、降污、導流等措施。涉及重金屬、化學品、油品生產貯存、工業廢渣貯存的園區,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強化生產車間、危化品、油品、危險廢物暫存庫、事故池、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管道(網)等區域防滲,定期評估園區地下水環境安全隱患水平,檢查重點工業企業周邊及下游區域地下水污染狀況,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對于已經造成地下水污染且可能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園區,應采取封閉、截流、凈化恢復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鼓勵有條件的園區推進集污染源監控、環境質量監控和圖像監控于一體的數字化在線監控中心建設。
六、提升環保監管能力
(十八)實施公眾監督
園區管理機構及環保部門應向社會公開環境污染舉報電話、電子郵箱,開通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加強與公眾的溝通交流和公眾參與度。對涉及園區的環境信訪、投訴案件要及時調查、處理,答復反饋信訪人或舉報人。園區管理機構和園區重點企業應建立與周邊群眾的常態化溝通機制,通過上門走訪、邀請群眾參與、聘請環保監督員等形式,聽取群眾對園區環境保護的意見和建議。園區管理機構要積極協調園區所在地發改、經信、環保、水利、安監、工商、稅務及其他相關部門等按照職能分工依法公開園區企業落后產能淘汰、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重點污染源監督監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行政處罰和突發環境事件處理情況等環境信息。園區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達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園區及企業可在網站或園區醒目位置采用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實時公開在線監控數據。
(十九)加強環境問題排查力度
園區管理機構要會同當地環保等部門定期對園區內所有企業開展環境問題排查。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由環保部門依法下達整改通知,明確整改內容、時限和要求,督促落實到位。企業應制定詳實的整改方案,按時保質進行整改,直至達標排放。未達標排放、不符合生產條件的禁止生產,落后的、污染嚴重的依法關停。按照《自治區“十三五”節能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7〕111號)要求,環保、能耗、安全等不達標或生產、使用淘汰類產品的電力、鋼鐵、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煤炭、印染、造紙、制革、染料、焦化等行業企業或產能應依法依規有序退出。
(二十)加大環境監測監察和違法懲處力度
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園區企業的環境監測,及時掌握企業的排放情況,定期組織開展園區及周邊地下水、排污受納地表水體、大氣、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在開展常規污染監測的同時,逐步加強對特征污染物的監測。加大環境監察和違法懲處力度,加強日常巡查、突擊檢查、監督檢查。鼓勵舉報園區及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對舉報偷排偷放等嚴重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獎勵。對園區內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懲處。對環境問題突出的園區,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實行區域限批。
(二十一)提升環保監管能力
進一步加強縣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健全機構,充實人員,強化專業技術培訓。大力推進環境監測、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配齊配全監測和執法裝備,保障監測、監察工作用車,進一步提高環保監管能力。充分發揮園區環境監管網格作用,做到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場所、定經費,使園區各重點排污單位得到有效監管,實現環境監管全方位、全覆蓋。具備條件的園區可設立環保機構,配備必要的監管力量。
七、強化服務保障
(二十二)推進第三方環境服務
園區管理機構應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積極向社會購買專業化環境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園區聘請第三方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為園區提供環境監測、環保設施建設運營、環境治理等環保一體化服務和解決方案。園區應擇優選擇有資質的第三方運維單位對園區各類環保在線監控設施進行運維。環保部門負責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及標準。園區應明確在推進第三方環境服務中的各方責任,逐步建立“排污者付費擔責、第三方依法依約治理、政府部門指導監管”的治污新機制。推動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與園區企業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十三)強化專項資金引導
在園區專項資金方面,對編制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實施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的園區優先給予資金補助,不斷提高園區科學規劃水平和完善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推進園區環境保護工作。鼓勵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采用PPP模式進行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行維護。
(二十四)嚴格落實各方責任
園區管理機構要認真履行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組織開展園區環境保護問題排查,科學制定園區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制定、分解園區環境整治目標和重點任務,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園區環境保護各項目標任務完成。同時督促園區內企業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對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園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履行園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切實履行對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管責任,加強對園區環境問題的統一監管。
本意見主要用于指導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工業(產業)園區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建立或正在規劃建設的各類產業園區、工業集聚區等。
自治區經信委(自治區國防科工辦)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2017年11月22日
標簽: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