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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作者: 2017年11月17日 來源: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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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新鄉市政府印發《新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新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

  日前,河南新鄉市政府印發《新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新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經2017年9月1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新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新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清潔土壤行動計劃的通知》(豫政〔2017〕13號)以及《河南省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編制技術指南的通知》(豫環委辦〔2016〕31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系列部署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在建設“創新新鄉、富裕新鄉、文明新鄉、綠色新鄉”目標前提下,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糧食生產核心區農產品質量安全、南水北調水源地沿線環境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天藍、地綠、水凈的美麗新鄉提供良好的土壤環境保障。

  (二)總體目標

  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土壤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總體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建立健全。

  (三)主要指標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二、重點任務

  (一)開展土壤污染監測和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1.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部署要求,充分利用國土、農業、環保部門的土壤污染調查資料、數據和樣品,整合各方技術機構資源,以農用地、重點企業用地和污染地塊為重點,合理確定調查點位,有針對性地開展采樣、分析和評價。積極參加省里組織的詳查技術人員培訓。以耕地為重點,兼顧園地和林地,確定農用地詳查范圍和重點區域,2018年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結合污染源普查、環境統計等多來源企業信息,排查確定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制革、鉛酸蓄電池等七類重點行業企業(以下簡稱“七類重點行業企業”)在產企業、關閉或搬遷企業疑似污染地塊,2020年10月底前掌握“七類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由“七類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變更為其他行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農牧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2017年起,結合詳查工作開展土壤與小麥等農產品協同調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加快我市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普查技術總結。落實好省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牧局、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設置土壤監測基礎點位和風險點位。在耕地等布設土壤環境監測基礎點位,每5年開展1次監測,掌握全市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工礦企業及周邊、瓜果蔬菜種植基地等設置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風險點位,每年開展1次監測,掌握重點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情況。各縣(市、區)、平原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大宗農產品生產基地及地方特色農作物種植區等區域,補充設置監測點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2020年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全市域覆蓋,建成完善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農牧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3.提高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環保、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農牧、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市級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借助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力爭2020年年底前建成并實現省、市、縣三級互聯互通。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農業生產、糧食收購、土地流轉、空間規劃、土地規劃、城鄉規劃中的作用。〔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農牧局、衛生計生委、林業局、糧食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4.   建立土壤環境質量預警網絡。以土壤環境監測國控點位為基礎,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和土壤環境質量評價結果,利用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建立全市土壤環境質量預警網絡,識別土壤環境保護區、預警區、風險管控區、治理修復區,參與并配合實施全省土壤環境質量“一張圖”管理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農牧局、林業局、糧食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二)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1.科學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綜合考慮農產品超標情況、土壤污染來源、污染途徑、農用地集中連片程度、農作物種類等,以耕地為重點,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市農牧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參考全省部分試點縣(市、區)劃分工作開展情況,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清單,2020年年底前完成劃定工作。各縣(市、區)、平原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將劃定結果報市政府審定,數據上傳至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并且每3年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及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信息。逐步開展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市農牧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各縣(市、區)、平原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建立節約集約用地模式,嚴控非農業建設占用優先保護類耕地;確需占用的,通過提高耕地開墾費標準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加強對占用和補充耕地的質量評價,從嚴落實對耕地占補平衡數量和質量并重要求,確保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禁止向耕地及農田溝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業、生活廢水和未經處理的養殖小區畜禽糞便;禁止占用耕地傾倒、堆放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廢料及廢渣等廢棄物。各糧(油)、蔬菜主產縣(市、區)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要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環保局、農牧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研究建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預警制度。在我市開展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預警試點工作。根據土壤環境質量預警網絡監測數據,設置土壤環境質量警戒線,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對接近警戒線的區域,要禁止新(改或擴)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項目,現有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實施提標升級改造,執行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超出警戒線的區域,要對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業依法有序實施搬遷或關閉。〔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3.著力推進安全利用。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結合小麥、玉米、水稻等不同作物品種,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機肥、鈍化劑、阻隔劑、改良劑及種植綠肥等農藝調控和替代種植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要選取部分縣(市)、區開展農藝調控、替代種植技術試點示范,逐步推廣到其他縣(市)、區。按照“邊調查、邊風險管控”的原則,2017年起,制訂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到2020年,完成我省下達的輕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市農牧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專業化服務組織。以現有農業服務組織為依托,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專業化服務組織,統一組織實施農藝調控和替代種植措施,實現耕地安全利用專業化和標準化。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2018年年底前,配合完成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專業化服務組織建設。〔市農牧局牽頭,市財政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強化安全利用類耕地產出可食用農產品質量檢測,根據農產品質量及時優化調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逐步提高市、縣級檢測能力。制定超標農產品應急處置預案,對受污染耕地開展風險管控和治理期農產品臨田檢測,一旦發現農產品超標,要對其實施專企收購、分倉貯存和集中處理,嚴禁污染物超標農產品進入流通市場。〔市農牧局牽頭,市糧食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4.全面落實嚴格管控。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等,2018年年底前,完成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工作。嚴禁種植超標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管委會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在地下水漏斗區、重金屬污染區、生態嚴重退化區等區域,探索開展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實行休耕補貼,引導農民自愿將重度污染耕地退出農業生產。對嚴格管控類耕地實施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無法調整的,調為未利用地。按照河南省清潔土壤行動計劃,我市將作為重點市之一,自2017年起,率先開展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工作。到2020年,完成我省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市農牧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5.加強林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在林地、園地集中分布區域建立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定期檢測制度;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禁止農(林)產品進入流通市場等措施。加快推進林業生態建設,嚴格控制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進一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對林地、園地土壤污染問題突出的區域,逐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無法修復的,調整為未利用地。〔市林業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農牧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三)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1.建立調查評估制度。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場地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變更土地使用權人以及擬變更土地利用方式的“七類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土地使用權人依法轉移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方負責開展調查評估;已經關閉搬遷的,以及受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向所在地縣級承擔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職責的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鄉規劃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開展歷史遺留污染地塊排查。各縣(市、區)、平原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承擔環保職責的部門要會同承擔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和城鄉規劃等職責的部門,以已關停、破產或搬遷的“七類重點行業企業”和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企業為重點,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歷史遺留污染地塊排查工作。各縣(市、區)、平原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承擔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職責的部門在制定本地重點行業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企業等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方案時,要及時向同級承擔環保、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職責的部門提供擬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企業名單。〔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鄉規劃局、商務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建立污染地塊名錄。自2017年起,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歷史遺留污染地塊排查結果、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風險點監測結果、地塊規劃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依據污染地塊進一步詳細調查、風險評估等結果,綜合確定污染地塊優先控制名錄,并明確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清單納入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作為土地規劃利用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落實建設用地監管責任。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不符合相關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禁止流轉。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對未進行調查評估,應開展治理修復而未開展或治理修復效果不達標的土地,環保部門不批復在其上面開發項目的環評。建立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環保局負責,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3.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方可進入用地程序。〔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合理規劃污染地塊用途。按照“以質量定用途”的原則,將土壤環境質量較差的地塊盡量規劃為對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高的用地類型。經風險評估對人體健康、周邊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場所等開發利用。〔市城鄉規劃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劃分污染地塊管理類型,并制定差異化措施,實現“一塊一策”,嚴格管控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水利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四)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土壤環境保護。根據劃定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嚴格限制區域內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和開發利用強度。〔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以黃河、海河、南水北調中線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為重點,定期開展水源地及周邊土壤環境監測,嚴厲打擊違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開發的行為,確保防護區及其周圍土壤環境的安全。〔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水利局、南水北調辦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加強太行山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內未利用地的保護,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加強黃河沿岸(灘涂)和低山丘陵區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合理利用。〔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林業局、環保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農產品種植結構,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市農牧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依法嚴查向荒草地、灘涂、鹽堿地、沼澤地、坑塘、濕地、廢棄坑井、滲坑滲井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相關責任主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3.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嚴格環境準入,嚴格執行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有關政策,對新(改或擴)建排放涉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可能對土壤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對建設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和風險評估,提出防滲、監測等污染防控措施。自2017年起,有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與“七類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4.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將生態保護紅線與空間開發保護管理相銜接,在紅線區域實施最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產業退出制度。結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和重點行業特點,合理確定“七類重點行業企業”布局。實行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機制,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環境承載力和區域特點,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空間布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環保局、水利局、農牧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實施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減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標和定額標準體系,建立節約集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行城鄉建設用地“三界四區”(“三界”即規模邊界、擴展邊界、禁建邊界,“四區”即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管理,落實土地用途管制。鼓勵工業企業“退城入園”,集聚發展,建立完善節約集約用地評價體系,修訂完善各行業用地標準和控制指標,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城鄉規劃局、農牧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重污染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市城鄉規劃局、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城市管理局、農牧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五)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1.嚴控工礦污染。強化污染企業環境監管。根據全市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2017年年底前,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要自行或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每年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每年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至少開展1次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參考;每年至少開展1次重點監管企業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檢查,督促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應對非正常運行情況。鼓勵化工、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進適用加工工藝,減少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規范企業拆除活動。有色金屬冶煉、鉛酸蓄電池、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制革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在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時,要按照國家關于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構筑物時,要先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如發現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廢物和垃圾,要向當地環保、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并由具備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科學確定涉重金屬產業發展規模、結構和空間布局,執行重金屬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涉重金屬行業分布集中、發展速度快、布局調整大、環境問題突出的地方,要進一步嚴格環境準入標準。實施重點行業重金屬排放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對實施不力造成區域重金屬排放量上升的地方,采取約談、限批等措施。加強涉重金屬行業企業環境監管,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依法進行停產治理或關閉。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加強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開展大宗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支持從工業固體廢物中回收利用稀貴金屬,推進多種工業固體廢物協同利用。開展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排查,并明確主體責任,對有責任主體的,督促相關責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對責任主體滅失的,由縣級政府負責制定整治方案并實施。〔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加強危險廢物處置活動監管。建立健全全市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信息庫并實施動態更新,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險廢物產生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以產生量大、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多的縣(市)、區為重點,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從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規范企業臺賬資料記錄、加大涉危企業監督檢查力度等方面,構建全過程環境監管體系;根據涉危行業企業特點、工藝水平、危險廢物產生處置等情況,制定差別化管理方案,實行精細化管理。建立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合作機制。以產生大宗危險廢物種類較為單一的行業企業為重點,鼓勵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自建無害化處理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加快完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在嚴格環境準入的基礎上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引導建設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技術先進、能力充足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嚴厲打擊非法傾倒、轉移危險廢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違法行為。擴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服務范圍,建立區域醫療廢物協同與應急處置機制,因地制宜推進鄉鎮、農村和偏遠地區醫療廢物安全處置。到2020年,全市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能力提高10%以上。〔市環保局牽頭,市城市管理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規范拆解活動。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廢金屬、廢舊機動車等回收、處理和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公安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商務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控制農業污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建立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制度,推進農業補貼由激勵性向功能性轉變,綜合采取秸稈還田、深松整地、施用有機肥等措施,切實加強農業生態資源保護,提升耕地地力。引導農民使用有機肥料和低毒生物農藥,防止耕地退化和土壤污染。鼓勵農民減少化肥使用量,在農田基本設施配套齊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方,重點推廣秸稈快速粉碎還田腐熟堆肥技術;在原陽縣部分稻田類型區,重點推廣增施有機肥、綠肥翻壓還田技術。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棄物直接用作肥料。生產、銷售、使用的肥料等農業投入品應當達到相關標準,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在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建設綠色防控技術示范縣,到2020年,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0%以上,專業化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完善“監管部門+農資企業+農戶”的農資監督信息化平臺,推行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實名購買農藥制度,2018年年底前建成農藥監管平臺。加強平臺線上巡查,適時掌握農藥產品特別是高毒、高殘留農藥流向動態,及時調查處理購銷異常情況。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有機肥養分還田率達到60%。〔市農牧局牽頭,市財政局、環保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局、供銷社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理。建立回收利用體系,逐步健全貯運和回收加工網絡,創新回收和再利用機制,扶持回收網點和處理能力建設。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鼓勵使用加厚地膜,嚴禁生產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生態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殘留撿拾與加工機械的應用。鼓勵廢棄農膜回收和綜合利用,力爭到2020年,實現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市農牧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工商局、質監局、供銷社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依法限制飼料中銅、鋅、鉛、砷等重金屬含量,依法規范抗生素等藥品使用,指導養殖戶科學使用獸藥、飼料,防止有害成分通過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對土壤造成污染。以生豬養殖大縣為重點,組織開展畜牧業綠色發展示范縣創建活動,整縣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創新治理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提高治理的專業化水平。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市農牧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配合省里建設農業灌區水質監測網絡體系,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利局牽頭,市農牧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3.減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完善城鄉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逐步建設生活垃圾終端處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燒轉變,力爭到2020年,規劃建成覆蓋半徑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比例達到30%左右。落實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配合省里建立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廢棄電子產品等含重金屬廢物的收集貯存網絡和安全處置體系。〔市城市管理局、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環保局、商務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加強垃圾和污泥處理處置。對占用農田、河渠以及待開發建設用地的存量垃圾,要制定整治計劃并有序實施。開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在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海綿城市建設、城市水系建設等方面,通過特許經營或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在縣(市)、區基本實現全覆蓋,資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開展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場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所排查,摸清其數量及分布,2018年年底前完成;按照土壤環境調查相關技術規定,對垃圾填埋場周邊土壤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嚴格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堅決查處滲濾液直排和超標排放行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場防揚散等措施。各地要加大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去向檢查力度,規范污泥處置活動,支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開展污泥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鼓勵將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市城市管理局牽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六)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已收回、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發展改革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建設。2018年年底前,有關縣(市)、區要配合市環保部門,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按照先規劃后實施、邊調查邊治理的原則,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并報市環保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農牧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3.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項目的重點行業企業污染地塊為重點,選擇被污染地塊集中分布的典型區域,對確需治理與修復的,要有序組織開展治理與修復工作;其他區域要根據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按照“邊調查,邊治理”的原則,自2017年起,在部分縣區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到2020年,完成我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市環保局牽頭,市農牧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4.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保部門報告。治理與修復期間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等,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警示標識,限制非施工人員進入;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對其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指導、監督,建立相關機構的誠信檔案,將第三方機構誠信檔案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并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工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鄉規劃局、農牧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5.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建立工程進展調度機制,各縣(市、區)要定期向市環保部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市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各縣(市)、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國家關于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的技術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七)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試

  1.建設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根據《河南省清潔土壤行動計劃》,我市被列為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清潔生產、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要編制先行區建設方案,報省環保、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水利和畜牧部門備案。各級財政部門視情況利用土壤污染防治等資金給予支持。〔市環保局、工業和信息化委、農牧局、國土資源局分別牽頭,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鄉規劃局、林業局、水利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2017年年底前,啟動牧野區、鳳泉區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工程,并將其作為典型案例,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模式。〔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農牧局、國土資源局等參與,牧野區、鳳泉區政府負責落實〕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政府主導作用,夯實各方責任

  1.落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市、縣兩級政府(管委會)是本工作方案實施主體,各縣(市、區)、平原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要制定并公布本轄區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并報市環保局備案。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市環保局要加強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水利局、城市管理局、農牧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加強環境監管隊伍建設,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建立完善基層土壤環境管理體制,落實各級政府土壤環境保護屬地責任,所有縣(市、區)、管委會均配備土壤環境管理專職人員。〔市環保局牽頭,市編辦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明確部門職責,加強部門協調聯動。進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門聯合監管與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環保部門負責土壤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農牧部門負責對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參與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全市耕地保護,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鎮污水集中處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林地、濕地保護等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等行業準入管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預防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科技、財政、水利、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相關部門負責〕

  建立工作統籌、聯動機制。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牽頭部門要做好相關任務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存在問題,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參與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牽頭部門,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關部門負責〕

  3.落實企業責任。重點監管企業要按照環保規范要求,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對固定污染源企業要實行排污許可制度。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和約束企業主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接受社會監督,把存在重大環境風險隱患的企業違法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因生產、經營活動或突發環境事件導致土壤污染的企業和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避免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4.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同時分年度對各縣(市)、區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考核,結果向市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布。〔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政府目標辦等參與。〕

  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評估考核結果經審定后,作為當地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和黨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對當地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及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政府目標辦、市財政局、審計局等參與。〕

  5.嚴格責任追究。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縣(市)、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該縣(市)、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對在評估考核中瞞報、謊報的地方,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等。對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土壤污染問題的,按照黨政同責的有關要求,相關負責人需要承擔責任的,要依紀予以處理。涉嫌失職、瀆職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紀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審計局等參與。〕

  (二)提升監管能力

  1.加強能力建設。改善基層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設備、調查取證執法裝備,保障一線環境執法、環境監測和環境應急基本需求。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組織開展培訓。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以及農業技術服務等專業技術培訓。環保及有關部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對全市環境執法人員定期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在糧油、蔬菜和水果生產重點縣(市)、區,農業及有關部門對農業合作社、種植大戶及農民定期開展技術指導與培訓。〔市環保局、市農牧局、市供銷社牽頭,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3.加強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培養。加快推進人才發展戰略,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積極參與突出土壤環境問題、污染治理先進技術研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培育一批土壤環境保護領域專家和技術人員,強化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術培訓。〔市環保局牽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參與。〕

  (三)強化監督執法

  1.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七類重點行業企業”以及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城鎮建成區、畜禽集中養殖區等區域。〔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局、水利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強化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保督查和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完善現有環境監管網格,明確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管責任和督查頻次。以重金屬污染問題突出區域為重點,開展市、縣、鄉、村四級環境監管網格建設試點,將環境監管網格與社會綜治網格進行有效銜接。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重點監管“七類重點行業企業”及糧油、蔬菜主產區。開展“七類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罰款、限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及時糾正企業違法行為,消除環境隱患。國土資源、農牧、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配合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執法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3.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環保、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推動環保、公安等執法案件信息錄入共享,形成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嚴肅查處相關領域的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違法違規行為和相關行政職能部門人員在履行行政審批、許可等職能中的瀆職腐敗犯罪行為。對造成土壤環境損害的責任人嚴格實行賠償制度,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市環保局、公安局、中級法院、檢察院牽頭,市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加強市場監管與執法。環保、公安、工商、農牧和供銷等部門開展農用化學品市場監督執法,嚴格規范獸藥及飼料添加劑生產、銷售,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化肥、農藥、農膜、獸藥和飼料添加劑等行為。〔市農牧局牽頭,市公安局、環保局、工商局、供銷社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四)強化科技支撐

  1.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圍繞污染土壤治理修復、土壤環境監測、土壤功能區域、土壤環境健康風險和污染物遷移轉化模擬等重點領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優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發平臺和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科技創新與團隊建設的支持力度,依托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科研資源,開展土壤中重金屬、有機污染物含量與農產品質量關系與健康風險研究;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研究;不同污染類型土壤修復技術研究等。探索開展生態恢復與綜合開發、污染物遷移分布規律、污染生態效應、土壤污染與人群健康風險評價等方面基礎研究。開展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等技術規范研究。以牧野區現有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為依托,以鎘污染耕地為重點,研發出“成本低、效果好、易推廣”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市環保局牽頭,市科技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農牧局、農科院、國土資源局、衛生計生委、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與成果轉化。培育建設土壤污染防治領域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科研基地等創新平臺,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組建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進一步提升我市土壤污染防治行業的核心競爭力,推進先進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裝備成果轉化和推廣。〔市科技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市管理局、農牧局、農科院、衛生計生委、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3.推動土壤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第三方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大政策扶持,推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培育一批綜合實力較強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市管理局、農牧局、工商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五)加大資金保障

  1.增加財政投入。在積極爭取中央和省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同時,市、縣兩級財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資金主要用于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污染企業源頭預防、監管能力建設、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統籌相關財政資金,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地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縣(市)、區予以適當獎勵。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將環境監測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重點保障。〔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農牧局、水利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發揮市場作用。完善土地、礦產等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健全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機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通過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項目與經營開發項目組合開發模式,推動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塊安全利用。開展環保“互聯網+”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創新,鼓勵各類投資進入環保市場,加快培育壯大一批環保產業龍頭企業。探索在“七類重點行業企業”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財政局、環保局、人民銀行新鄉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3.完善激勵政策。依法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在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激勵相關企業積極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面落實對終端測土配方肥生產、推廣的扶持政策;全面落實對有機肥的生產、加工、使用的獎勵扶持政策;全面落實對加厚農膜、可降解農膜等新型環保農膜的推廣應用和廢棄農膜綜合利用企業,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企業,以及對實施垃圾分選處理、動力電池階梯利用和回收企業的激勵政策。〔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局、地稅局、供銷社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4.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展綠色金融,鼓勵政策性、開發性和商業性金融機構結合各自經營定位和優勢,加大對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發放綠色信貸的力度。支持銀行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鼓勵對綠色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支持設立市場化運作的綠色發展基金,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人民銀行新鄉市中心支行、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農牧局、銀監分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六)加強社會監督

  1.加強社會監督。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布全市土壤環境狀況。“七類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托網上政務服務平臺,積極推進土壤環境大數據開放共享,實施政府數據資源清單管理。〔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市管理局、農牧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污泥、固體廢物等污染土壤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市管理局、農牧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3.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人民檢察院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支持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有關組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沒有適合主體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的,由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或依法履職的檢察建議,行政機關拒不糾正或履行的,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的,由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監督、訴訟及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市檢察院牽頭,市中級法院、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市管理局、水利局、農牧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4.開展全民宣傳教育。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電視、廣播、微信、微博、新聞客戶端、報紙雜志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單位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內容。〔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市管理局、農牧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糧食局、科協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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