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環保廳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于征求浙江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根據環境保護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我廳組織編制了浙江省環境保護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將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印發給你們,請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14年12月10日前反饋我廳或標準編制單位。
浙江省環保廳科技與合作處韓正棟,電話:(0571)28172898,傳真:(0571)28172898,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號(310012)
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許明珠,電話:(0571)87969822,15158859271,傳真:87999782,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9號(310007),電子郵箱:68077483@qq.com。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11月6日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征求意見稿)
前 言
為控制農村水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保護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和《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結合浙江省農村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大學。
本標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1X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X年X月X日起實施。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和《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7494-1987水質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11901-1989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1914-1989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GB/T16488-1996水質動植物油的測定紅外光度法
HJ373-2007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9-2007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質氨氮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質氨氮的測定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監[1996]470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農村生活污水
指農村居民生活和經營農家樂產生的污水,包括沖廁、炊事、洗衣、洗浴等活動產生的污水。
3.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指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構筑物及設備。
3.3現有設施
指2014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新建、改建設施
指2014年1月1日起新建成或改建成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標準分級
4.1.1現有設施按照出水設計標準執行相關限值要求。
4.1.2新建、改建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分為一級標準和二級標準。
4.1.3新建、改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若位于水環境功能要求高的八大水系源頭、重要湖庫集水區域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的平原河網地區,宜執行一級標準;位于其它地區的設施宜執行二級標準。
4.2其他管理規定
4.2.1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應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不宜直接排入天然水體。
4.2.2嚴禁工業廢水混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4.2.3農家樂廢水、家庭農副產品加工廢水需經適當預處理,達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后方可納入處理。
5監測
5.1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的有關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5.3對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
6標準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處理設施具體執行標準的級別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附錄A確定后向社會公開。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當地環境管理需求執行嚴于按附錄A程序判別所得的標準級別。
6.3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標準的級別報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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