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印發,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全文如下:
《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4日
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也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土壤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菜籃子”、“米袋子”和“水缸子”的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為切實加強我市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根據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和《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蘇政發〔2016〕16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視察江蘇時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立足南通市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實際,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強富美高”新南通提供土壤安全保障。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一、摸清土壤污染家底,建立健全監測網絡
(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組織開展土壤詳查。在現有環保、農業、國土等部門的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資料的基礎上,以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和農用地為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采樣、檢測、分析和評價。2017年上半年,根據國家及省詳查方案和技術規定,制定我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方案,啟動詳查工作。根據國家和省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局、農委、衛生計生委、經信委等參與,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實施重點行業企業詳查。2017年上半年起,以我市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農藥醫藥、電鍍、鉛蓄電池、制革、鋼鐵、加油站、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以及鋼絲繩、印染、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等(以下簡稱重點行業企業)在產企業用地、尚未開發利用的已關閉搬遷企業遺留地塊為重點,突出重點工業園區等典型地區,開展土壤環境調查。2020年底前,查明土壤環境污染狀況、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繪制我市重點行業企業土壤環境污染分布圖。(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局、經信委、規劃局等參與)
完成農用地調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以耕地為重點,針對已有調查發現的超標點位區域進行詳查,進一步摸清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海安、如皋、如東、通州、海門和啟東等典型區域開展土壤與農產品協同調查。(市環保局、農委牽頭,市財政局、國土局、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建設市、縣兩級土壤監測網絡
完成土壤監測點布設。結合國家、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布設。各部門協同合作,充分發揮行業監測網作用,構建一個覆蓋面廣、監測要素全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形成全市“統一監測網絡、統一規范標準、統一信息共享平臺、統一實施監管體系”。2017年底前,完成國控監測點位設置;2020年底前完成省控監測點位設置。以保護耕地、飲用水水源地、監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及周邊區域、在產重點行業及工業園區、重污染遺留地塊為重點,并兼顧區域平面布置及背景點布置,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加強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動態化管理,充分結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變化情況,定期對點位進行動態優化調整,確保監測點位的科學性和代表性。(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發改委、經信委、國土局、農委等參與)
建立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制度。按照國家及省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市農用地污染分布情況及類別劃分和各重點行業企業、重點區域生產情況及遺留地塊污染特征選擇監測因子,開展我市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每5年完成1次,對涉重企業周邊每年開展1次。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各縣(市、區)可根據區域特點、土壤詳查情況,提高監測頻次,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在大宗農產品主產區、永久性“菜籃子”工程蔬菜基地同步監測土壤和農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市環保局、農委牽頭,市國土局等參與)
建立健全土壤監測技術體系和預警體系。完善包含布點、采樣、制樣、分析、質控、評價以及樣品庫管理在內的土壤環境監測技術體系,確保監測數據質量。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在監測網絡及監測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土壤環境污染預警體系,構建土壤環境污染預報、應急信息發布和綜合信息社會化服務系統,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應急措施,建立土壤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儲備體系。在發生土壤污染或原有污染發生變化時,可通過監測網絡及早發現,提前預警,及時響應;在出現預警時采取污染控制及應急措施,控制污染惡化,防止產生不良后果,通過監測-預警-防控形成土壤環境預警體系。(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局、農委等參與)
(三)加強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
健全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信息。根據授予的權限,使用好江蘇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按照國家和省要求,將國土、農委、環保各部門已有的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資料、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排放、農產品質量監測、土地利用現狀等數據資料上傳數據庫,補充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信息。根據不斷補充、更新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及調查數據,分析土壤污染種類、污染程度、污染范圍,力爭2018年上半年建立我市土壤環境數據庫,并逐步建立我市污染工業用地地塊負面清單。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各部門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根據數據庫資料,充分發揮土壤環境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實現土壤環境保護的大數據服務功能。(市環保局、農委、國土局牽頭,市發改委、城鄉建設局、規劃局、教育局、科技局、經信委、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加強重點行業企業信息分類管理。通過對在產重點行業企業調查,建立我市在產重點行業企業名單、地理位置、生產產品、原輔材料、三廢產生及處理處置、環評實施情況、污水管道布置等信息檔案;對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后的遺留地塊通過了解地塊現狀、歷史使用情況、曾經使用過的原輔材料、三廢產生及處理處置情況、污水管道布置,同時結合土地檔案資料及相關土地利用、城鄉規劃、地塊用地等,建立我市重點行業企業遺留場地信息檔案。加強檔案清單動態管理,結合重點行業企業轉型升級、遺留場地開發利用等變化情況,定期更新檔案清單內容。(市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規劃局、科技局等參與)
推進建設用地土壤樣品庫建設及信息管理。建設土壤樣本庫,對全市新開發利用及再次開發利用的工業用地或可能因開發利用引發土壤質量下降的地塊,開發利用前取樣送入樣本庫,建立地塊土壤原始檔案。土地使用權人每5年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1次監測,監測結果與本底數據進行比對分析,相關監測機構每年對入庫地塊土壤環境質量進行抽測。對于土壤環境質量惡化的,土地使用權人要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采取必要的治理手段,防止地塊土壤質量進一步惡化。(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局、規劃局等參與)
二、加強農業用地監管,確保農產品安全
(四)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
按土壤環境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安全。根據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評價,有序推進我市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2020年底前建立分類清單,劃定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并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進行更新。有條件的地方,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市環保局、農委牽頭,市國土局等參與)
(五)建立耕地優先保護制度
與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相結合,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施最嚴格的保護,確保轄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市人民政府對優先保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減少或者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鼓勵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水旱輪作、休耕、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土壤環境質量下降。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海安、如皋、如東、海門、啟東、通州區6個產糧(油)大縣(市、區)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市國土局、農委牽頭,市發改委、農業資源開發局、水利局等參與)
不得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制革、鋼絲繩、鉛蓄電池等行業企業。推進優先保護類耕地周邊污染企業入園進區,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改造步伐,對周邊土壤環境造成影響的企業應關停污染工段、停產或搬遷。(市行政審批局、發改委牽頭,市環保局、經信委、國土局等參與)
(六)加強受污染農用地安全利用
以耕地為重點,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對位于工礦企業周邊、城市郊區、交通要道兩側等區域的水稻、小麥、蔬菜等敏感作物開展重金屬專項檢測,實施風險管控。加強對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引導和鼓勵各類為農服務組織開展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通過科學化、專業化的生產,減少產地污染,提升農產品安全生產水平。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省要求。(市農委牽頭,市國土局等參與)
(七)開展重污染農用地結構調整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達到省要求。(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國土局、環保局、水利局參與)
(八)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嚴格控制林地、草地、茶園、果園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加大生物農藥、引誘劑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茶園、果園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委負責)
三、加強建設用地管控,確保人居環境安全
(九)落實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
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對于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縣(市、區)環保、規劃、國土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城鄉建設局、規劃局參與)
(十)建立名錄及負面清單,明確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和市國土局開展的國土生態地球化學調查與評價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劃定污染等級和范圍,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相關信息上傳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的,禁止開工建設與治理修復無關的任何項目。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編制應急預案;發現污染擴散或產生不良影響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國土局牽頭,市環保局、城鄉建設局、規劃局、水利局等參與)
(十一)建立信息共享,落實管控責任
加強部門聯動,建立信息共享。建立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構,實行聯動監管。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南通市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聯動實施方案。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在組織規劃編制和辦理規劃許可過程中應當落實土壤環境保護與治理修復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國土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通過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儲備協議落實土壤環境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責任,要依據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等環節的監管。環保部門應嚴格執行土壤環境保護相關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專家庫管理,以及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等從業單位管理,強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市環保局、規劃局、國土局牽頭,市城鄉建設局、土地儲備中心參與)
(十二)嚴格用地準入
國土、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征求環保部門意見,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市國土局、規劃局牽頭,市行政審批局、環保局、城鄉建設局參與)
四、強化土壤污染預防工作,保護未污染土壤
(十三)強化空間布局管控
積極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全面落實我市主體功能區相關規劃要求以及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產業退出制度。區域規劃編制必須符合主體功能規劃。推進縣(市、區)及園區嚴格落實主體功能定位,以土壤資源等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為依據,劃定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強化空間用途管制,加強對生產力布局和資源環境利用的空間引導與約束,推進重點行業企業“入園進區”。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開展建設用地總量與強度“雙控”行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規劃局、商務局、國土局、環保局、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委、行政審批局等參與)
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企業。大力推進新型城鎮化與城鄉發展一體化,優化城鄉空間布局,加快主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推進廢棄物集中處置,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工業生產過程協同處理城市及產業廢棄物。合理規劃全市廢品回收點,取締一批無證非法回收點,整合規范一批回收點。根據畜禽產業基礎、區域環境承載能力、土地消納指數等因素,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對長江、通榆河等重點流域保護區實行養殖總量嚴格控制。(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城鄉建設局、城管局、規劃局、國土局、環保局、工商局、農委等參與)
(十四)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全面實行空間準入、總量準入、行業準入、民意準入、污防準入“五位一體”的環境準入制度,強化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增加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所在地縣(市、區)環保部門要做好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與轄區內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等參與)
(十五)加強沿江、沿海灘涂等未利用地環境管理
科學有序開發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開發利用前需調查了解未利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結果向市環保局、規劃局、國土局備案。擬開發為農用(漁業)地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評估;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種植(養殖)食用農產品和水產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加強沿江沿海排污口整治,依法嚴查向灘涂、鹽堿地、濕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切實加強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周邊土壤的保護和管理。海安、如東、海門、啟東、通州、通州灣要重視對灘涂的保護,推動鹽堿地土壤改良,因地制宜采取農藝、工程措施,降低鹽堿危害。(市國土局牽頭,市沿海辦、農委、環保局、農業資源開發局、發改委、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五、加強污染源監管,防止土壤污染惡化
(十六)嚴控工礦企業污染
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縣(市、區)根據工礦企業分布、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自2017年起,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對其用地進行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并向所在地縣(市、區)環保部門備案。各縣(市、區)環保部門要定期對轄區內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及重點區域周邊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每5年完成1次,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頻次。監測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土壤環境質量出現惡化時,相關責任方應及時采取切斷污染源、控制進出、隔離或污染土壤挖掘等應對措施,加強環境風險管控。環保部門加強對轄區內重點行業企業及重點區域的三廢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巡查,督促企業整改。以清潔生產、循環化改造為抓手,深入推進傳統重點行業轉型升級,開展重點行業專項整治。開展工業園區污水治理設施排查,依法嚴查非法排污的環境違法行為。(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發改委等參與)
(十七)狠抓化工和印染行業治理
深入推進我市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做好企業的“關停、轉移、升級、重組”工作。2018年底前,對生產工藝、技術裝備落后、達不到安全和環保要求的化工企業,堅決予以淘汰;2020年,全市化工企業數量大幅減少,化工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占全市化工企業總數達60%左右。做好通海片區印染行業治理,推進通州灣示范區高端紡織產業園建設。各地結合實際開展印染行業專項整治。到2020年,全市淘汰落后印染產能1.6億米,關停淘汰落后企業20家,印染企業集聚入區率達50%左右。(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公安局、環保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安監局、質監局、行政審批局、港口局等參與)
(十八)強化鋼絲繩等涉重行業污染防控
嚴格涉重金屬項目環境準入,禁止在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紅線管控區、飲用水源保護區、人口聚集區等新(改、擴)建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項目。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推行電鍍等重點涉重企業落后產能淘汰,引導現有涉重企業“入園進區”。繼續開展涉重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推進先進生產技術運用和集中行業治污。加快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屬制品園區及項目平臺建設。組織開展重金屬重點防控區專項整治。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下降比例達到省要求。(市環保局、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參與)
(十九)防范企業拆除活動污染土壤
各類企業,特別是重點行業企業,開展涉及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管道、污染治理設施等拆除活動時,應事先制定相關清理及拆除方案,明確殘留廢液、廢渣、污水處理站遺留廢水及污泥等的處置方案或去向,報所在地縣(市、區)環保、經信、安監部門備案后,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及周邊環境。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內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報所在地縣(市、區)安監、經信、環保及公安部門備案。所在地縣(市、區)安監、經信、環保及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擬搬遷、關閉或正在搬遷的工業企業進行全過程的監管和指導,加大現場監察力度,做好監察記錄,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市環保局、安監局牽頭,市經信委、公安局參與)
(二十)加強工業固體廢物處置監管
各縣(市、區)全面排查、整治含放射性廢渣、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對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制定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繼續推進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循環化改造,2017年前完成改造任務,實現園區內項目、企業、產業有效組合和循環鏈接。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循環利用企業直接融資和信貸支持。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完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鼓勵廢舊資源再生企業建設,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參與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發展和提高電子廢物回收分揀能力,開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收集轉運規范化服務。統籌全市危廢處置項目建設,鼓勵共建共享,加快海安、如皋、如東、海門、啟東等地在建擬建項目推進。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加快鋼絲繩廢酸污泥綜合利用能力建設。海門、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快電極箔行業廢酸規范化處置推進工作。做好垃圾焚燒飛灰填埋場建設,探索飛灰綜合利用。依托南通市全流程智能化固廢實時監察系統開展數字化監管,建立“互聯網+固體廢物”監管模式。在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污水與污泥協同治理試點。(市環保局、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城管局、國土局、國稅局參與)
(二十一)防范沿江、沿海大型儲罐區及加油站滲漏污染
加快加油站和儲油罐污染防治設施改造,2017年底前現有地下儲油罐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地上大型儲罐全部完成防滲設施改造;新建加油站一律使用雙層罐,防止滲漏污染。(市港口局、商務局、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發改委等參與)
(二十二)防范農業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開展化肥農藥使用消減行動。鼓勵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深化開展測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動,提高肥料利用率、降低施用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推廣使用高效低毒農藥和生物農藥,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施用量比2015年削減5%、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主要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60%以上。(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環保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理利用。試點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回收和集中處置體系,鼓勵企業參與回收。通過與財政支農專項扶持、農藥經營許可等掛鉤,落實農藥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回收責任。各縣(市、區)統籌規劃、建設并落實農藥包裝廢棄物、廢棄農膜的處置設施。探索建立企業、農戶及專業合作組織回收殘膜補貼機制。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等違法行為。自2017年起,在如東、通州選擇部分鄉鎮開展試點工作;到2020年,在全市范圍內推廣。(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財政局、公安局、工商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和餌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資源化綜合利用,鼓勵引導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推行“規模養殖+沼氣發電+綠色種植”的生態循環農業模式,鼓勵建設與沼氣發電并網相配套的生態循環農業基地。加強內陸淡水和沿海灘涂海水水產品養殖場的規范建設,推進生態養殖。到2017年、2020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治理率分別達到60%、90%。(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環保局、海洋與漁業局參與)
(二十三)減少生活污染
加快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工作推進。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推進市區、海門、如東等地的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項目,實現縣級以上城市餐廚廢棄物處理全覆蓋。加強有毒垃圾分類收集系統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危廢處置單位協同處理有害垃圾。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建設區域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綜合利用或永久性處理處置設施,2017年底前,市區全面完成現有污泥處理設施達標改造;2020年底前,各縣(市、區)實現永久性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全覆蓋,污泥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100%。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市城管局、環保局牽頭,市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農委、水利局、市委農辦等參與)
六、開展土壤修復治理,保障地塊安全利用
(二十四)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
按照國家和省要求,結合詳查工作,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為目標,以解決突出土壤環境污染問題為重點,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制定本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2017年11月底前完成規劃編制,由市環保局報省環保廳備案。農用地以解決影響農產品安全為重點,將種植食用農產品的污染農用地治理與修復工程優先納入動態項目庫。建設用地以保障人居環境安全為重點,將靠近居住集中區的重污染地塊、擬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優先納入動態項目庫。(市環保局、農委牽頭,市國土局、城鄉建設局等參與)
(二十五)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
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城鄉建設局參與)
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各縣(市、區)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建設用地污染治理與修復。(市國土局、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局、城鄉建設局參與)
各縣(市、區)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確定農用地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省要求。(市農委牽頭,市環保局、國土局參與)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污染地下水處置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責任單位要建立臺賬制度,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保部門報告,運輸期間做好記錄及監控,確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處理處置,禁止隨意傾倒堆放,嚴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做好現場管理,落實人員防護;所在地縣(市、區)環保部門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修復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各縣(市、區)定期向市環保局報告轄區內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由市環保局統一報省環保廳,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環保廳報送土壤治理與修復項目清單。(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城鄉建設局、農委參與)
(二十六)開展治理與修復工程試點示范
開展涉重、化工企業污染場地和重點河段底泥重金屬污染治理試點,加強試點示范項目的環境監管,實行工程監理和環境監理協同制度。研究制定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回顧性監測評估機制,開展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后的回顧性監測試點,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成效。(市環保局牽頭,市城鄉建設局、國土局參與)
七、完善管理體系建設,嚴格環保執法
(二十七)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建設
根據《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立法制定情況,適時研究制定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結合實際,適時修訂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關內容,及時清理不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的規范性文件。總結我市已開展的污染場地修復工作經驗,根據國家及省相關要求,力爭2018年出臺《南通市污染地塊修復管理辦法》。(市法制辦、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國土局、城鄉建設局、農委、水利局等參與)
(二十八)明確監測監管重點
將生態紅線保護區、沿江沿海岸線、永久性“菜籃子”工程蔬菜基地、永久基本農田、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等列為市級土壤重點保護區域。將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制革,以及鋼絲繩、印染、農藥醫藥、鉛蓄電池、鋼鐵、危險廢物處置行業、涉重企業和化工工業園區、畜禽集中養殖區等行業和區域列為市級土壤重點監管對象。將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及各地自行確定的特征污染物列為重點監測指標因子。(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國土局、城鄉建設局、農委、水利局等參與)
(二十九)加大執法力度
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結合我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環境監測、污染場地調查評估工作,針對造成土壤環境污染的重點行業企業及重點區域,開展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針對尚未再開發利用的已關閉搬遷企業遺留場地,以及已調查發現存在污染的工業遺留場地,采取管控措施,嚴防污染擴散,控制環境風險,杜絕環境安全隱患。(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公安局、國土局、城鄉建設局、農委、安監局等參與)
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要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建立健全環境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中級法院等參與)
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加強執法能力建設。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加強環境信訪工作。2020年,縣級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硬件達標率達到80%。環境執法人員每2年參加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等參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將土壤污染應急納入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強化土壤污染應急處理處置能力,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和救援能力建設。(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公安局、安監局等參與)
八、強化科技研發,推動科學治土
(三十)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加大市科技計劃對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的支持力度。整合我市高校、科研院所資源,充分發揮南通科技職業學院在農業土壤方面的學科優勢。積極參與省級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機構開展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土壤調理劑、鈍化劑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基礎研究。鼓勵開展衛星遙感技術在土壤環境監管中的應用研究。探索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污染應急處置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教育局、經信委、國土局、環保局、城鄉建設局、農委、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三十一)加強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隊伍建設
2017年上半年,建立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培育本地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隊伍。建立高層次土壤環境管理、科研、監測、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等專業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隊伍。(市環保局牽頭,市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經信委、國土局、城鄉建設局、農委等參與)
(三十二)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
建立適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術體系。根據我市土壤污染特點及其區域分布,針對多環芳烴、石油烴、農藥、重金屬等典型污染類型的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分批實施2-3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力爭2020年底前完成。總結我市土壤治理修復工作經驗,比選形成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科技局、國土局、城鄉建設局、農委等參與)
加快成果轉化應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建成成果轉化平臺。在我市推廣國家鼓勵發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術裝備。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及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教育局、經信委、國土局、環保局、城鄉建設局、農委等參與)
(三十三)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通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大力推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的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促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健康發展。自2017年起,開展土壤污染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單位登記與信息公開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評級制度。(市發改委牽頭,市科技局、經信委、國土局、環保局、城鄉建設局、農委、商務局、工商局等參與)
九、發揮政府主導,引領全民參與
(三十四)強化政府主導保證資金投入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統籌各類財政資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確保任務實施。自2017年起,在市、縣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經費重點支持土壤污染調查、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及監測能力建設、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土壤污染防治技術應用試點項目以及土壤治理與修復示范區建設等。土地出讓收益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等可用于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工作。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以及扶持和激勵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積極爭取國家專項建設基金的支持。(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國土局、環保局、水利局、農委、農業資源開發局等參與)
(三十五)發揮市場作用促進多元融資
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繼續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范圍。(市金融辦、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銀監局等參與)
(三十六)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2020年底前,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納入我市新興戰略產業重點應用推廣新產品目錄。通過政策推動,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形成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環境檢測、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產業鏈。(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質監局、環保局、工商局、國土局、城鄉建設局等參與)
建設綜合防治先行區。在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從源頭防控、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發改委、國土局、城鄉建設局、農委等參與)
完善激勵政策。各縣(市、區)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扶持有機肥生產和使用、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發改委、經信委、國土局、城鄉建設局、農委、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三十七)加強社會監督
定期公布各縣(市、區)土壤環境狀況。2017年起,土地置換、開發建設過程實行土壤污染狀況公示制度。在土地收儲、土地出讓、土地開發建設以及房地產出售等環節,應如實說明原地塊環境污染狀況及污染治理和修復情況。(市國土局、房管局牽頭,市規劃局、城鄉建設局、環保局參與)
自2018年起,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定期向社會公開其產生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并公布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結果。(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城鄉建設局參與)
(三十八)推動公益訴訟
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在我市獲得公益訴訟試點后,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培育和支持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牽頭,市國土局、環保局、法制辦、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委等參與)
(三十九)加強公眾監督和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充分發揮“12345”、“12369”等公共服務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舉報平臺和綠色南通智慧環保APP等媒介作用,落實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的獎勵措施,鼓勵社會公眾自發監督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建立曝光臺,充分利用《南通日報》、《江海晚報》、南通電視臺、南通環保網等媒體宣傳報道專項行動工作動態,定期發布典型案件查處結果和典型環境問題,引導社會公眾關注環境污染犯罪、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優先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實施耕地地力提升項目。(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城鄉建設局、農委等參與)
(四十)開展土壤保護宣傳教育
制定我市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加強輿論引導,組織新聞發布會、通氣會,并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布我市土壤環境狀況。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充分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等多種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教育局、國土局、城鄉建設局、農委、文廣新局、糧食局、科協等參與)
十、強化責任落實,嚴格目標考核
(四十一)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
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確時間要求,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確保工作順利推進。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國土局、城鄉建設局、農委等參與)
(四十二)建立協調聯動機制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市各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做好本部門、本轄區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進展。市環保局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定期匯總市各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展報告,每年1月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科技局、經信委、財政局、國土局、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委等參與)
(四十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賠償”原則,落實企業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行污染治理設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要帶頭落實。(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國資委等參與)
(四十四)加強政府部門評估考核
實行目標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縣(市、區)、各相關部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審計局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市財政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或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參與)
在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重大失誤,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地區部門和領導干部實施責任追究。(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應本著對人民群眾和子孫后代高度負責的態度,把土壤污染防治作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堅定信心,明確責任主體,切實履行相關責任,制定并實施好年度計劃,全面加強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如期實現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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