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舟山市政府印發了《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 年,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均達到95%以上。全文如下:
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7 年6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6〕4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與工作目標
深入推進舟山群島新區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分類治理,落實各方責任,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機制,為建設美麗舟山、創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環境保障。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 年,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均達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根據國家和省部署要求,制訂全市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環保、農林等部門的土壤污染調查資料、數據和樣品,整合各方技術機構資源,以農用地、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停企業原址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2018 年 9月底前查明農用地(以耕地為主)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 年9月底前掌握化工、印染、電鍍、造紙、油品儲運、船舶修造等 6個重點行業(以下統稱 6 個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停企業原址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建立 10 年為 1 個周期的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制度,更加注重調查數據資料的分類整合、綜合分析,形成一次調查、各方共享、長期使用的良性機制,為準確研判土壤環境質量變化趨勢提供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市衛生計生局等參與,各縣〈區〉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工作均需各縣〈區〉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建設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加強統一規劃與整合優化,建立覆蓋全市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在農用地方面,整合國土資源部門永久基本農田土地質量監測網、農業部門農田土壤污染監測預警體系和環保部門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2018 年 6月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環境監測網絡;2020 年 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蓋全市耕地的環境監測網絡。在重點企業用地方面,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國控監測點位布設,2018 年 6月底前完成市級以上重金屬重點防控企業和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土壤環境風險監測點位布設;2020 年 6 月底前風險監測點位基本覆蓋所有縣(區)的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按照國家和省里要求,結合重點工業園區和重點企業的產業特點,制訂“常規+特征”的重點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物監測指標體系。(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等參與)
(三)促進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化。推進全市國土資源部門土地質量地質調查數據庫、農業部門農田土壤重金屬污染信息決策管理與支持服務系統、環保部門污染地塊數據庫等的信息共享,整合數據資源,實現經常性的數據和信息交換,逐步形成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化交流機制。研究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土壤環境質量綜合評價體系,深度開發數據資源,逐步實現評價結果反映客觀現狀、體現演變趨勢、指導追根溯源,為農業生產、土壤污染防治、土地利用和國土資源空間布局提供更有力的技術支撐。(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等參與)
三、加強土壤污染源頭管控
(一)狠抓工礦污染防治。
1.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推進綜合防控,嚴格落實行業準入要求,推動“涉重”企業專業化發展,積極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提高重金屬物質回收率園區化集聚發展,基本實現重金屬企業“圈區”生產。切實強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減的倒逼約束作用,推動涉重金屬行業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重點防控區長效監管措施全面落實。到 2020 年,全市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較 2013 年不增加。(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2. 嚴格危險廢物和污泥處置監管措施。充分依托我市網格化監管模式,加強源頭精細化管理,推動倒逼源頭減量措施。根據《舟山市“十三五”環境保護規劃》和《舟山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專項規劃(2015-2020 年)》要求,嚴格控制產生危險廢物和污泥的建設項目。全面建成危險廢物信息化監控平臺,強化工業危廢處置監管,推進危險廢物和污泥產生、貯存、轉移、處置的全過程覆蓋、全時段記錄和鎖鏈式追溯,確保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單位納入信息化監控平臺。進一步深化海上船舶產生的油污水、含油廢物等危險廢物的管理,強化協作管理機制,對陸上處置危險廢物的,接收方須及時出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加強醫療機構污水和污泥處理標準化建設。(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衛生計生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港航局、舟山海事局、市水務集團等參與)
3. 加快推進固廢處置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廢棄物處置集約化、園區化布局,支持建立區域性廢棄物集中處理園區。完善危險廢物處置結構,研究廢礦物油等綜合利用方式方法,分步實施現有利用處置設施改造提升。加快推進舟山市危險廢物填埋場工程、舟山市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擴建項目和舟山市醫療廢物焚燒處置遷建項目、綠色石化基地固廢處置中心等重點固廢處置項目的規范化建設。(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規劃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參與)
4. 防范企業關停過程中污染土壤。結合全市淘汰和化解落后、過剩產能,將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納入企業關停、轉產和拆除生產、治污設施的整體工作中。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關停、轉產和拆除生產、治污設施的,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其他企業關停、轉產和拆除生產、治污設施的,要落實殘留污染物處理措施,防止對原址土地造成進一步的污染。(市經信委牽頭,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等參與)
5. 完善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體系。重點針對粉煤灰、工業副產石膏、脫硫脫硝副產物、廢泡沫、廢銅礦砂等大宗固體廢棄物,全面排查貯存污染風險,制訂并落實污染整治方案。以廢舊金屬、廢舊塑料、廢舊紡織品等再生資源為重點,同步推動電子廢物、廢舊輪胎的回收和綜合利用,創新“互聯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模式,引導再生資源企業集聚化、規模化發展,逐步構建覆蓋全市的再生資源交易系統。根據國家和省要求,適時啟動污水和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6. 探索邊遠海島固體廢物收集處置體系。進一步規范邊遠海島中小型企業危險廢物(一般固廢)收集轉運,解決邊遠海島地區中小型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難、貯存難問題。完善邊遠海島醫療廢物收集處置能力,形成全島醫療廢物48 小時收集圈,加強資金保障,確保醫療廢物規范處置,深入推進醫療廢物全面實現規范收集和處置全覆蓋。(市環保局和市衛生計生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參與)
7.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全面落實在采礦山企業監測主體責任,閉坑和已生態治理礦山由縣(區)政府進行監測。推進實施采礦粉塵、廢棄礦山治理和綠化造林工程,嚴格落實采礦粉塵控制措施,到2020 年,廢棄礦山治理率達到90%以上。(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市安監局等參與)
(二)加強農業污染防治。
1. 科學施用農藥化肥。實施農田化肥減量增效行動,普及測土配方施肥。加強商品有機肥生產環節監控,嚴禁制藥、化工、印染、金屬表面處理等行業中度以上環境風險的污泥用于有機肥生產,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嚴厲打擊將污泥傾倒、堆放耕地的行為。推進農藥控害增效行動,加快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與統防統治融合發展。到2020 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市農林與漁農村委負責)
2.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按照“調減過載、適度保有”要求,優化畜牧產業布局,因地制宜確定生豬養殖規模,大力發展生態循環型畜牧業。通過畜禽糞便收集處理中心、沼氣工程、沼液收集貯存利用配套設施設備及管網等節點工程建設,集成推廣清潔化生產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實現畜禽養殖排泄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開展飼料添加劑和獸藥使用專項整治,嚴防飼料中重金屬污染。到2020 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完善的糞污貯存設施比例達到100%,廢棄物綜合利用及處置比例達到100%,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整治達標率達到100%。(市農林與漁農村委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3.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嚴重污染土壤、影響農產品質量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農林與漁農村委牽頭,市水利局參與)
4. 完善農業廢棄物回收及資源化利用體系。按照《浙江省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和集中處置試行辦法》要求,建立以經營網點折價回收、專業機構集中處置、公共財政提供支持為主要模式的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體系。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適時啟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20 年,全市農藥廢棄包裝物基本實現統一回收,初步建成重點地區廢棄農膜回收體系。(市農林與漁農村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供銷社等參與)
(三)降低生活污染影響。
扎實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到 2020 年底,城市全面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分類處置,縣(區)基本具備生活垃圾末端分類處置能力。農村生活垃圾“戶集、村收、鎮運、縣處理”體系實現全覆蓋。建立邊遠海島生活垃圾規范化處置體系,生活垃圾逐步實現集中化處置。加強對從生活垃圾中分類收集的有害垃圾處置監管。鼓勵各縣(區)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工程示范。加強非正規垃圾填埋(堆放)場整治,到2020 年底,全面完成鄉鎮(街道)、社區(村)非正規垃圾填埋(堆放)場的整治和生態修復。推進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四、實施農業用地分類管控
(一)劃定土壤質量類別。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要求,結合全市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劃分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等3 類耕地范圍。2018 年11 月底前確定全市相應類別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的分布和面積,2020 年 6月底前劃定全市耕地土壤質量類別,并分別報市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審定。完善全市耕地土壤質量檔案并上圖入庫,2020 年底前建立 25.5 萬畝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土地質量(地球化學)檔案;2025 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質量(地球化學)檔案,并納入全市土地質量數據庫管理。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逐步開展林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質量劃定工作。(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等參與)
(二)采取分類管控措施。根據環境質量類別制訂實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優先保護類耕地要納入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實行嚴格保護。安全利用類耕地要綜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并積極開展治理修復。嚴格管控類耕地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要及時退耕還林或調整用地功能。加強重度污染土地產出的食用農(林)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及時采取調整種植結構等措施。到 2020 年,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復及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務。(市農林與漁農村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五、加強污染地塊風險管控
(一)明確環境風險等級。根據國家有關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要求,結合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計劃,對 6個重點行業中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變更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途的關停企業原址用地,督促相關責任主體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當地政府組織國土資源、環保、住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調查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等級,并明確相應的開發利用項目負面清單,形成全市污染地塊名錄,實行統一管理、動態更新。(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規劃局〉等參與)
(二) 建立調查評估制度。各級國土資源、住建、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各縣(區)國土資源、住建、規劃等部門要加強土地收儲和流轉、規劃選址等環節的審查把關,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環境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的環境安全。自2018 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縣(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市級國土資源、住建、規劃、環保等部門備案。對暫不具備開發利用或治理修復條件的,相關縣(區)政府要組織劃定管控區域、督促落實禁止或限制開發要求。(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規劃局〉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六、加強未利用地環境保護
(一)強化空間局部管控。落實《舟山市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對屬于自然生態紅線區內的未利用地,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守生態安全底線;對屬于生態功能保障區內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態保護為主,嚴格限制各類開發活動,維持生態保障服務功能。(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等參與)
(二)加強開發環境管理。對生態功能保障區內確需開發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質量定用途的原則,合理確定開發用途和開發強度。對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區)應按規定履行環境功能區調整管理程序,開展土壤質量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農產品種植結構。(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市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七、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
(一)制定治理修復規劃。整合國土資源、農業、環保部門現有土壤污染調查成果資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塊領域突出的污染問題。污染程度較嚴重的縣(區)應編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治理修復規劃,形成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項目庫,并于 2017 年9月前分別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等參與)
(二)有序開展治理修復。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狀況,重點在安全利用類耕地相對集中的縣(區),開展農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類治理措施。繼續推進農業“兩區”土壤污染治理試點,加強治理效果評價,加快推廣一批適用治理模式。到 2020年,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落實國家污染地塊修復的管理要求,重點對擬開發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途的污染地塊進行調查和修復,完善修復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理、工程驗收制度和部門溝通機制,加強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環境監管,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規劃局〉等參與)
八、全面提高監管執法水平
(一)推進制度建設。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要求,推動修訂《舟山市危險廢物管理辦法》,并爭取地方立法。突出農產品安全保障區和人居環境保障區的土壤環境保護,全面落實分區環境管控措施,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按照各環境功能分區的功能要求,優化保障區及周邊產業結構和布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市法制辦等參與)
(二)明確監管重點。根據土壤中污染物的種類和分布等特點,重點針對鎘、汞、砷、鉛、鉻等5 種無機污染物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 2 類有機污染物(以下統稱重點污染物),排查梳理出 6個重點行業中排放重點污染物的企業以及相關的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填埋場,2017年10月底前形成市縣二級土壤環境重點監控企業名單,按年度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2018 年起,對列入名單的工業園區和企業,開展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自行監測試點,加強重點監控企業廢水、廢氣中重點污染物的監督性監測加強全市環境監測機構標準化建設,提高全市土壤環境和污染源監測能力。根據土壤環境執法需要,為全市環境執法監察隊伍配備相應的執法設備。(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等參與)
(三)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向農田直排廢水、偷倒固體廢物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案件,并將相關環境違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主體責任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納入環境違法黑名單,依法采取公開曝光、行為限制和失信懲戒等措施。對于嚴重污染土壤已構成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為,要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聯動,依法予以打擊,相關行政部門配合做好刑事證據的收集、固定工作。對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以及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市環保局牽頭,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參與)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加大科技支撐力度。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圍繞污染土壤治理修復、土壤環境監測、土壤質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監管等領域的科技需求,建立相關領域的研究隊伍和載體,加強關鍵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在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點推廣生物治理、種植品種調整、栽培措施優化、土壤環境改良等技術。在污染地塊修復方面,通過實施我市污染地塊修復試點項目,加快針對典型污染治理成果的應用和推廣。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等參與)
(二)完善資金籌措機制。督促污染土壤的責任主體切實承擔土壤污染治理修復的經濟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區)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積極爭取中央和省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統籌基本農田建設、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采礦權出讓所得、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強化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的資金保障。進一步優化財政資金投向,對受污染耕地治理項目和污染地塊的修復項目予以重點支持。對永久基本農田污染狀況調查建檔、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等土壤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各級財政應予以必要保障。積極發展綠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領域,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市金融辦、人行舟山市中支、市保險協會等參與)
(三)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體系。結合世界環境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加強對機關、學校、企業、社區、農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工作。根據土壤污染詳查的總體安排,各縣(區)政府應當適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狀況,引導社會加強有效監督。結合各類環境執法專項行動,公開曝光一批嚴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環保、農業和國土資源部門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鼓勵公眾對污染土壤、破壞農用地、擅自開發未利用地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市科協等參與)
十、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責任
(一)明確政府責任。各縣(區)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責任主體。各縣(區)要在 2017 年 8 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區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報市政府備案;要逐年制定并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計劃,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并向市政府報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等參與)
(二)嚴格目標考核。制訂《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考核辦法》,市政府與各縣(區)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市政府每年對工作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并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專項資金分配掛鉤。對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標任務或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將采取通報預警、環評限批、掛牌督辦、約談有關政府領導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實。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土壤污染問題突出、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林與漁農村委、市審計局等參與)
(三)加強部門聯動。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有關市級部門生態環保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市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保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級相關部門參與)
(四)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點監控企業,要按國家和省要求定期公開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重點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況。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從 2017年起,當地政府要與重點監控工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并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等參與)
本方案自2017 年7月 28日起施行。
標簽: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