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咸陽市政府印發了《咸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到: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明顯改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2050年,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1%。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8%,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90%。全文如下:
《咸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咸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機構:
現將《咸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咸陽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咸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依據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陜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陜政發〔2016〕52號),制定本方案。
總體要求:以改善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生態咸陽,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明顯改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2050年,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1%。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8%,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90%。
一、開展土壤污染監測和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全省總體方案,省、市協同于2017年底,建成全省、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網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縣(市、區)域全覆蓋。(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國土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落實。以下均需各縣、市、區政府落實,不再另外說明)
(二)深化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在現有土壤調查和例行監測的基礎上,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省、市協同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國土局、市林業局、市衛計局等參與)
(三)提高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力爭2018年底前協同全省建成全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快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及趨勢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二、嚴格執行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加強執法監管力度
(四)嚴格依法治“土”。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中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內容,研究制定政府有關規章制度。(市法制辦牽頭,市質監局、市環保局、市工信委、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五)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機化工、煤化工、電鍍等行業以及產糧(油)大縣、建成城區等區域,確定全市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重點進行監管。(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委、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六) 強化執法力度。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督辦。(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安監局、市林業局等負責)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七)有序推進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以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按照全省試點方案和總體進度要求,以北部農業縣為重點逐步開展試點工作,有序推進類別劃分,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按污染程度和技術規范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等為重點確定優先保護區域,明確范圍和面積,建立優先區域地塊名冊和土壤管理數據庫。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土壤環境質量信息進行更新。(市農業局、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八)開展基本農田劃定。按照陜西省和我市耕地生態紅線,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秦都區、渭城區作為全省重點,由省級指導完成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其他縣市由我市負責完成劃定工作。涇陽、興平、乾縣、武功、三原等產糧(油)大縣(市)要制訂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督導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履行土壤環境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按照省政府要求將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國土局、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九)加強優先保護類耕地監管。對優先保護類耕地土壤環境開展詳細調查,建立例行監測制度。各縣、市、區要對優先保護類耕地及其周邊污染源進行排查,嚴格源頭污染控制,強化風險管控;禁止在優先保護類耕地內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醫藥、焦化、電鍍、鉛蓄電池制造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市環保局、市發改委牽頭,市農業局、市工信委參與)
(十)推進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訂實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過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局參與)
(十一)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對土壤污染調查確認的重度污染耕地要嚴格管制用途,依法將其劃定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禁止種植糧食等農作物和牧草,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有序開展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對威脅地下水和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訂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十二)加強林草園地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的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業局、市林業局負責,市國土局參與)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十三)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縣、市、區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衛計局等參與)
(十四)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國土局牽頭,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十五)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國土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為合理選擇城鄉發展用地提供依據。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重點行業的企業用地達標率達到100%。(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環保局負責)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
(十六)加強飲用水源地土壤保護。制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土壤環境保護制度,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土壤環境定期監測,在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陸域一級保護區內,開展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監測。調查水源地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及污染源情況,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十七)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林業局參與)
(十八)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負責)
(十九)強化空間布局管控。鼓勵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擴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市發改委牽頭,市工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六、加強污染源監管
(二十)嚴格環境準入。嚴格執行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有關政策,對重點規劃環評和有色金屬、皮革制品、石油、煤化工、化工醫藥、鉛蓄電池、采礦選礦、印刷、危險廢物、加油站等可能對土壤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要將土壤環境影響評價作為環評的重要內容,并監測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環境質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項目對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市環保局、市發改委牽頭,市國土局、市工信委參與)
(二十一)嚴格企業污染監管。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土壤環境和產生的污染物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監測數據及時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監測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對全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要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鼓勵和支持企業發展循環經濟;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超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要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對治理后仍不能達標的企業要堅決關停。禁止工礦企業在廢水、廢氣和廢渣處置過程中將污染物向土壤環境轉移。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市環保局、市工信委負責)
(二十二)嚴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污染土壤。從2017年起,按照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管控重點區域要求,禮泉縣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礦產資源開采區域要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市環保局、市安監局牽頭,市國土局、市工信委參與)
(二十三)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對涉重金屬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完善涉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設項目。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鼓勵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到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與2013年相比下降10%。(市環保局、市工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參與)
(二十四)規范工業廢物處置。制訂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錳渣、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汞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等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整治方案。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并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牽頭,市國土局參與)
(二十五)控制農藥化肥污染??茖W施用化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高毒、高殘留農藥使用管理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容器等廢棄物回收制度。禁止在農業生產中使用含重金屬、難降解有機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經檢驗和安全處理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清淤底泥、尾礦等。到2020年,全省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推廣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參與)
(二十六)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鼓勵廢棄農膜回收和綜合利用,到2020年,力爭實現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參與)
(二十七)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旬邑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各縣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并落實搬遷整治方案,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B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總體比例達到75%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參與)
(二十八)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利局牽頭,市農業局參與)
(二十九)減少生活污染。不斷提升廢棄物資源綜合循環利用水平,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提高收集、利用、處置的專業化、市場化、產業化程度。按照省政府方案安排,市城建局負責做好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城市建設、餐廚垃圾處理兩項試點,對城區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城市建筑垃圾的集中收集、清運、定點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資源利用率達到30%以上;市住建局做好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一項試點,并督促、協調全市城鄉生活、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處理。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資源化利用。深入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成各年度整治任務。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市綜合執法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參與)
七、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三十)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農業局、市住建局參與)
(三十一)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2017年,以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各縣市區要按照先規劃后實施、邊調查邊治理的原則,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確定治理與修復目標、優先區域、主要任務和進度安排,建立項目庫。規劃報省、市環保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參與)
(三十二)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綜合考慮土壤污染類型、土地利用類型等因素,選擇被污染地塊集中分布的典型區域,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制定各年度計劃,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市國土局、市農業局牽頭,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參與)
(三十三)強化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有關縣、市、區環保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按照國家相關責任追究辦法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參與)
(三十四)強化目標任務落實。各縣、市、區政府要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住建局、農業局參與)
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推動土壤修復技術發展。
(三十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鼓勵開展土壤修復與治理、生態恢復與綜合開發、土壤污染與人群健康風險評價等方面基礎研究,探索生活垃圾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新技術、新模式。積極爭取中、省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專項資金,重點突破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無害化處理等關鍵技術。引進土壤環境保護專家,多途徑培養土壤環境監測學科帶頭人。(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三十六)加大科研技術推廣應用力度。根據土壤修復與治理試點情況,對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加大推廣應用。開展技術交流,引進土壤污染風險監測預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污染土壤修復再生開發和風險管控策略等先進管理模式和技術。(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三十七)促進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市發改委牽頭,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等參與)
九、構建土壤環境管理體系
(三十八)完善管理體制。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按照環境質量轄區負責制,建立完善土壤環境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林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三十九)加大資金投入。充分利用中、省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積極開展土壤環境監測、調查、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監督管理等工作。市、縣各級財政應統籌相關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點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涉重金屬企業技術改造等重點項目和優先保護類耕地等重點區域;將農村垃圾收集、清運、處理處置及農村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運行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形成長效資金投入機制。(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國土局、市林業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四十)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監測、執法、應急能力等建設,建立土壤環境應急系統,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術培訓,每年市、縣分別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每3年開展1輪土壤環境執法人員培訓。(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住建局、市林業局參與)
(四十一)建立完善激勵機制。研究制定相關激勵政策,鼓勵并扶持企業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清潔生產、農用資源綜合利用、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項目。(市財政局、市工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地稅局參與)
(四十二)開展先行區試點。結合全市土壤污染現狀調查情況,鼓勵開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試點,編制建設方案,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先行探索,建設方案經市環保、財政部門審核,報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備案。各縣(市、區)、相關部門、開發區可選擇有條件的區域自行開展試點。(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四十三)吸引社會資本投入。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促進多元融資,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和引導涉重金屬等環境高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駐咸各金融機構)
(四十四)擴大社會公眾參與和監督。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網站、微博、微信平臺等,對超標排放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和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市環保局、市檢察院、市法院牽頭,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四十五)開展全民宣傳教育。結合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組織舉辦多種形式的環保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土壤環境保護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發揮“環保世紀行”作用,支持各類環保志愿團體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樹立保護土壤人人有責的意識,營造土壤環境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生活方式。(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科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國土局、市糧食局、市文廣局參與)
十、強化責任體系
(四十六)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是落實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2017年8月前,制訂并公布本區域或部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明確責任主體;每年要制定年度實施計劃,明確重點任務實施進度。(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四十七)建立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市政府成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具體協調推動有關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市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協同牽頭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要抓好統籌協調,每年1月中旬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報市政府。(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
(四十八)落實企業責任。排污企業要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監測與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重點企業要帶頭落實。(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委配合、市國資委參與)
(四十九)實行目標責任制。按照省、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要求,市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縣(市、區)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從2017年開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對各縣(市、區)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況進行督查和評估;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考核辦、市審計局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市財政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縣(市、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約談有關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有關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按照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參與)
各縣(市、區)、市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土壤環境目標如期實現。
標簽: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