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環保廳印發《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顆粒物30,二氧化硫50,氮氧化物250。全文如下: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吉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吉林國源生物質能研究檢測有限公司、吉林省能源研究所、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洪浩、常海濤、田曉霞、郭鐵珊、趙崇、邱衛明、盧銘、張勇、許雪楠、王寒冰、高海飛、張法瑩、葛黎娟、齊曉旭、商冬雪。
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術語和定義、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煙囪高度、監測和監督與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燃燒生物質成型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的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其他工質鍋爐。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5468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13271-2014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3術語和定義
GB13271-2014確立的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boilerofbiomassbriquettefuel
利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加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4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見表1。
5煙囪高度
煙囪按GB13271-2014中4.5燃氣鍋爐的煙囪高度規定執行。
6監測
6.1煙氣采樣口和采樣平臺
煙氣采樣口和采樣平臺應按GB/T16157的規定設置。
6.2采樣方法
采樣方法按GB13271-2014中5.1.3規定執行。
6.3鍋爐排放監測負荷
監測鍋爐煙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時,鍋爐負荷應符合GB5468的規定。
6.4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
6.5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折算方法按GB13271-2014中5.2燃煤鍋爐規定執行。
6.6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HJ/T373的規定執行。
7實施與監督
按GB13271-2014中6規定執行。
相關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