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獲悉,《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設施運行監管與超低排放電價考核要求(試行)》已經印發。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設施運行監管與超低排放電價考核要求(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環保局,各有關燃煤電廠:
為加強全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設施的運行監管,進一步規范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文件規定,我廳組織制定了《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設施運行監管與超低排放電價考核要求(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設施運行監管與超低排放電價考核要求(試行)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8月8日
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設施運行監管與超低排放電價考核要求
(試行)
為加強全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設施的運行監管,進一步規范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835號)和省物價局、省環保廳、省能源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資〔2016〕65號)等文件規定,提出有關要求如下:
一.運行管理與監測評估要求
(一)開展超低排放設施建設與改造的省統調燃煤電廠,應按《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環保設施運行監管及環保電價考核的通知》(浙環函〔2014〕497號)要求,建立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臺賬;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機組應按各地要求建立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臺賬。
(二)燃煤機組煙氣超低排放設施正式投運前,應開展并通過72小時連續試運行。正式投運30日以上,做到最低技術出力以上全負荷、全時段穩定達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且滿足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現場監測技術條件要求,應及時委托有能力的機構對機組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對超低排放設施進行技術評估。監測報告和技術評估報告應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超低排放設施的建設與運行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參照《關于進一步促進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市場化的通知》(浙環發〔2017〕20號)要求,經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檢測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的環境監測單位,均可接受委托開展機組煙氣超低排放監測。監測機構應配備足夠數量的煙氣分析儀和監測人員,具備完整的低濃度煙氣污染物檢測、煤質檢測和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校核檢測的能力。燃煤電廠可自行編制技術評估報告,也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編制技術評估報告。
(三)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應嚴格按照《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監測要求(試行)》(見附件1),全面測試各測點斷面的污染物因子,測試脫硫、脫硝、除塵設備及超低排放整體設施的處理能力及效果,監測工作不得外包、分包。應對燃煤機組超低排放設施是否符合現場監測技術條件進行資料審核和現場勘察,包括手工監測采樣孔位置、采樣平臺設置、CEMS安裝位置和CEMS的校準、校驗與調試檢測等。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的機組,按規定開展監測;對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的機組,應告知企業進行整改,合格后方可開展監測。超低排放監測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編制符合國家和我省規范的監測方案。測試2種及以上工況下,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以及煙氣溫度、濕度、流速、含氧量、壓力等煙氣狀態參數。
2.開展煤質檢測。采集入爐煤樣,檢測分析監測期間使用煤樣的硫分、干燥無灰基揮發份和灰分等煤質參數。
3.開展CEMS技術檢查。查看煙氣排放口CEMS安裝和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審核CEMS校準、校驗和調試檢測的合規性,并將CEMS監測結果與現場手工監測數據進行比較,驗證、評估CEMS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現場監測采樣期間,企業應按要求調整入爐煤質和機組(鍋爐)負荷,按照設計運行參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入爐煤硫分可在設計煤種硫分(0.9-1.2倍區間)或近期煤種硫分(略高于上年入爐煤平均硫分)中選取,鼓勵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和有條件的燃煤熱電機組在2種及以上煤種硫分水平進行監測。機組(鍋爐)負荷應至少包含高負荷(最大負荷的90-100%區間)和中低負荷(最大負荷的60%及以下),鼓勵有條件的機組在3種及以上負荷下進行監測。
在規定工況下,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達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且CEMS安裝、運行、設置符合規范要求,性能校準、校驗和調試檢測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要求,視為符合超低排放監測總體要求。
(四)接受委托開展技術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或自行開展技術評估的燃煤電廠,應對燃煤機組超低排放設施的技術性能、環境效果、設備穩定性、投資運行成本等進行綜合評估,出具技術評估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2)。技術評估的重點為超低排放設施的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水平,機組并網投運后連續在網運行30日內符合超低限值的時間比率達到或高于80%,作為通過技術評估的基本條件。機組并網投運后連續穩定運行時間不足30日的,可按累計在網運行720小時的時間段進行技術評估。超低排放設施并網投運30日內,符合超低排放限值的時間比率低于80%的機組,所在企業應對其進行整改,直至整改完成且連續在網運行720小時內符合超低限值的時間比率達到或高于80%。
二.超低排放電價考核要求
(一)燃煤電廠完成機組超低排放設施的監測和技術評估工作后,可向環保部門申請開展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同時報送監測和技術評估報告。環保部門應及時對燃煤機組超低排放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核查并形成意見,可組織專家對監測報告和技術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開展超低排放電價考核的燃煤機組,原則上應先執行或同步執行脫硫、脫硝、除塵電價并開展環保電價定期考核。
對煙氣污染物排放達到超低排放監測要求,經技術評估具備連續穩定運行能力的燃煤機組,可開展超低排放電價考核。根據浙價資〔2016〕65號文件規定,原則上從煙氣超低排放設施并網投運30日后的次日零時起開始考核;經整改通過監測評估的燃煤機組,從整改完成且連續在網運行720小時后的次日零時起開始考核。
(二)開展超低排放電價考核的燃煤機組,由所在企業定期報送書面和電子材料,包括燃煤機組環保設施運行報表(樣表見附件3)、環保設施投撤和儀表標定記錄表(樣表見附件4)、環保分布式控制系統(DCS)歷史數據曲線圖或報表。環保部門應按季度開展燃煤機組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與脫硫、脫硝、除塵電價考核同步進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燃煤電廠應嚴格落實按證排污和自證守法的責任要求。環保部門開展的燃煤電廠環保電價及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可逐步納入排污單位臺賬記錄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定期審核工作中。
(三)超低排放設施運行考核的主要內容是燃煤機組煙氣總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是否達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項不符合我省超低排放限值的,即視為該時段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以與環保部門聯網有效的CEMS數據為準,超限值時段根據企業刷卡排污總量控制系統和環保DCS歷史數據庫數據核定。燃煤電廠不得弄虛作假或篡改CEMS、刷卡排污系統和環保DCS的數據,弄虛作假或篡改超低排放數據的,自弄虛作假或篡改數據的季度起三個季度認定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設施運行考核采用的CEMS數據、刷卡排污系統數據和環保DCS數據,應符合浙環函〔2014〕497號文件規定;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機組超低排放設施運行考核采用的CEMS數據、刷卡排污系統數據和環保DCS數據,參照浙環函〔2014〕497號文件規定執行,設區市環保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要求。因環保部門的現場檢查、設備試驗等工作需要,導致機組超低排放設施全部或部分撤出投運的,自超低排放設施撤出投運至恢復正常運行狀態的時段可免于考核。其他特殊情形按《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規定執行。
(四)環保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對企業報送的運行報表及相關材料進行技術審核,審核結果作為環保部門核定燃煤機組超低排放設施運行數據的技術依據。依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自動監控和刷卡排污等信息管理平臺,逐步構建覆蓋所有燃煤電廠的環保電價考核平臺,將燃煤機組超低排放設施運行數據等納入平臺并形成臺帳,提高超低排放電價考核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應用“大數據”和“互聯網+”等理念和技術,整合企業環境管理的各類信息和數據,建立完善火電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時監控和信息化評估機制,進一步強化燃煤電廠超低排放設施的運行管理和排污許可制監管。
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由省環保廳負責,省排污權交易中心協助開展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電價考核的具體技術工作,做好考核平臺的開發和應用。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機組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由所在地的設區市環保局負責。省環保廳每年對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機組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進行檢查。
三.其他事項
(一)以上規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執行。
(二)設區市政府對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和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的負責部門有其他規定的,可按其規定執行。
(三)國家對燃煤電廠超低排放設施運行監管和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有新要求的,從其規定執行。
附件:1.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監測要求(試行)
2.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技術評估報告編制大綱(試行)
3.機組環保設施運行報表(樣表)
4.環保設施投撤和儀表標定記錄表(樣表)
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監測要求(試行)
一、監測機構
監測機構應具備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檢測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配備適應超低排放濃度水平的煙氣分析儀,在崗“大氣和廢氣”持證人員數量滿足所有測試工作同步開展需要,確保測得環保設施脫除效率準確有效。
二、工作流程
(一)準備資料。燃煤電廠應準備以下資料:工程概況(工程改造的技術路線),脫硫、脫硝、除塵等設施處理原理,監測斷面尺寸,手工監測開孔情況,采樣平臺情況等)。
(二)現場勘察和監測方案編制。接受委托的環境監測機構根據收集的相關技術資料,對監測點位是否滿足現場監測技術條件進行資料審核和現場勘察,并編制監測方案或以會議紀要形式確定工作內容。
(三)現場監測。對資料齊全且符合要求、采樣口和采樣平臺設置符合規范要求的企業,監測機構根據監測方案或會議紀要開展現場監測工作。
(四)報告編制。完成現場監測工作后,根據現場檢查內容和監測結果編制監測報告。
三、監測依據
下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一)《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環保設施運行監管及環保電價考核的通知》(浙環函〔2014〕497號)
(二)《關于做好煤電機組達到燃機排放水平環保改造示范項目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2015〕60號)
(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
(四)《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75)
(五)《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HJ/T76)
(六)《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濃度顆粒物(煙塵)質量濃度的測定手工重量法》(Stationarysourceemissions-Determinationofmassconcentrationofparticulatematter(dust)atlowconcentrations-ManualgravimetricmethodISO12141:2002)(ISO12141)
(七)《傅立葉變換紅外測定固定源排氣中有機和無機氣態污染物》(EPAMethod320)
(八)《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29)
(九)《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92)
(十)《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規范(試行)》(HJ/T373)
四、監測內容
(一)監測工況。現場監測采樣期間,企業應按要求調整負荷和入爐煤質,按照設計運行參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應包含機組(鍋爐)的高負荷水平和中低負荷水平。鼓勵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和有條件的燃煤熱電機組在2種及以上煤種硫分水平進行監測,鼓勵有條件的機組在3種及以上負荷下進行監測。工況及煤種要求見表1。
監測期間由專人負責監督工況,并記錄監測期間的負荷等。
表1監測工況安排
備注:原則上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至少測試高硫分水平的高負荷工況和低硫分水平的高、中低負荷工況。
(二)煙氣監測。按照相關規范制定監測方案,測試煙氣處理設施的脫硫、脫硝、除塵等脫除效率,排放口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以及煙氣溫度、濕度、流速、含氧量、壓力等煙氣狀態參數。每一工況條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至少連續采樣監測1小時,顆粒物至少采集3個樣品。所有斷面測試工作必須同步進行,確保測得環保設施的脫硫、脫硝、除塵等脫除效率準確有效。
(三)煤質檢測。監測期間每種煤質檢測分析1次,檢測分析煤樣的硫分、干燥無灰基揮發份和灰分等煤質參數。
(四)CEMS技術檢查。根據規定查看機組排放口CEMS安裝和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及超低排放要求,審核CEMS校準、校驗和調試檢測的合規性,并將CEMS監測結果與現場手工監測數據進行比較、驗證,評估CEMS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五、監測分析方法
煙氣污染物濃度及煙氣參數的監測分析方法見表2。煤樣的采集和煤質分析方法見表3。監測數據的處理計算按照HJ/T75、HJ/T76、GB/T16157相關要求執行。
總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煙氣污染物推薦使用帶有預處理裝置(全程加熱、濾塵和除濕)的傅里葉變換紅外原理儀器進行監測。
表2煙氣污染物及煙氣參數的推薦監測分析方法
六、質量保證
(一)各監測項目監測技術人員應經過考核持證上崗。現場測試中所用的儀器設備均應經過計量部門檢定并在有效期內。
(二)便攜煙氣分析儀等儀器設備應放置在水平無振動的平臺上;每次測試需開機預熱穩定,在每個工況、每個斷面進行測試前應使用標準物質(標氣)進行校準,同時對其采樣、導氣以及預處理和分析單元等環節進行定期維護,確保其運行正常,數據有效。測試結束后用純氮(或者空氣)進行吹掃清潔。
(三)監測過程所使用的標準氣體的濃度應接近所測煙氣排放的實際濃度,同時均由國家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的有資質的(國家一、二級)標準氣體生產企業提供,其不確定度不超過±2.0%。
(四)現場監測中各監測項目的采樣和分析操作程序、質控措施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
(五)測試取得的全部監測數據均嚴格實行三級審核制度,經過校對、校核,最后由審批人審定、簽發。
七、現場監測條件
(一)系統運行
監測期間,鍋爐本體運行根據當日監測負荷需要,維持在相應負荷工況下穩定運行。測試期間,盡量不進行磨煤機切換、燃燒器調整、風量調整、所有設備吹灰等影響鍋爐運行參數穩定的操作。如有重要設備操作或檢修,請及時通知監測人員。在監測期間,鍋爐負荷、氧量、煙氣溫度、煙氣壓力等應保持穩定。
(二)機組狀態
煙氣脫硝系統、除塵系統、脫硫系統在監測開始前應經歷一段時間的調試和穩定運行,使之能達到較好的穩定運行狀態,滿足監測要求。企業應提供相應的臺賬、運行記錄等。
(三)現場條件
1.各檢測斷面均應設置永久性采樣平臺,平臺面積不小于1.5m2,并設有不低于1.1m高的護欄和不低于10cm的腳部擋板,采樣平臺的承重應不小于200kg/m2。采樣平臺的寬度(平臺外側到煙道壁或排氣筒外壁的距離)應至少為直徑或當量直徑的1/4,但不得小于2m,確保監測人員有足夠的工作面積和設備可操作空間;防護欄桿結構要求及扶手、中間欄桿、立柱、踢腳板等材料的要求參照GB4053。
2.當采樣平臺距地面高度不超過2m時,可使用固定式鋼直梯到達采樣平臺;當采樣平臺距地面高度大于2m時,基準面與采樣平臺之間必須建設固定式鋼制斜梯、Z字梯、旋轉梯或升降梯。爬梯與水平面的傾角不大于45°,爬梯防護護欄高度不低于1.2m,爬梯梯級長度不小于900mm,寬度不小于200mm、高度不大于200mm,其他建設參數參照GB4053執行。當采樣平臺高度大于40米時,機組應設置通往平臺的電梯、升降梯或其他安全、便捷的設施。未建設電梯或升降梯企業,當采樣平臺距地面高度超過20m時,必須設計并建設安全、便捷的監測設備電動吊裝裝置。
3.各測試斷面上的采樣孔設置應符合相應規范的要求,同時設置法蘭或燜蓋等,確保測試時能順利開啟所有測試斷面的全部試驗采樣孔;采樣平臺應設置永久性220V低壓配電箱,內設漏電保護器,為監測設備提供足夠的電力;設置接地裝置和防雷保護裝置,防止雷雨天氣發生雷擊。
八、監測報告編寫
基于現場監測及CEMS檢查結果,監測機構出具監測報告,報告結論應包括:
(一)監測的各種工況負荷下,煙氣污染物排放是否能穩定達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處理設施效率是否能達到設計要求。
(二)CEMS比對監測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規定要求,以驗證CEMS設備性能的符合性及評估CEMS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技術評估報告編制大綱(試行)
一、總論
項目背景,編制依據,執行標準。
二、項目區域概況
自然環境概況,環境質量現狀。
三、項目基本概況
3.1現有項目概況,包括現有項目環評及驗收情況、項目運行情況、主要環保措施和排污許可證核發與執行情況。
3.2超低排放機組改造工程,包括工程概況,技術路線及建設與改造方案,應主要介紹除塵、脫硫、脫硝建設與改造,簡要介紹引風機等配套設施改造,并進行改造前后性能指標對比。
3.3超低排放改造前后工程對比。
四、監測結果與評估
4.1監測項目及方法。
4.2監測期間工況和現場質量保證,監測期間工況及煤質、現場質量控制。
4.3監測結果與評估,總排口測試結果與評估,除塵系統監測結果與評估,脫硫系統監測結果與評估,脫硝系統監測結果與評估。
4.4電廠CEMS數據有效性分析,比對時間、比對位置、比對項目,比對分析考核要求,CEMS儀表參數,比對結果及分析和比對結論。
五、超低排放運行狀態及穩定性評估
評估時段的選取(包含啟停機時段及儀表標定時段的分析),及穩定性評估的規范要求。
5.1穩定性評估總體要求,應包括穩定性評估方法和穩定性評估期運行參數分析。
5.2超低排放除塵裝置性能評估,總排口煙塵濃度統計,除塵系統煙塵脫除效率的分析與評估,改造前后煙塵減排效果的分析與評估,除塵系統煙塵排放濃度的影響因素分析。
5.3超低排放脫硫裝置性能評估,總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的分析與評估,脫硫系統二氧化硫脫除效率的分析與評估,改造前后二氧化硫減排效果的分析與評估,脫硫系統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的影響因素分析。
5.4超低排放脫硝裝置性能評估,總排口氮氧化物濃度統計,脫硝系統氮氧化物脫除效率的分析與評估,改造前后氮氧化物減排效果的分析與評估,脫硝系統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影響因素分析。
5.5超低排放運行狀態分析。
5.6超低排放運行長期穩定性評估。
5.7小結
六、超低排放系統經濟性分析
6.1環保設施建設投資分析。
6.2改造后運行費用分析,包括脫硫系統、脫硝系統、除塵系統和其他運行費用。
七、評估結論與建議
7.1評估結論,簡述項目改造概況、超低排放設施性能分析及結論、監測概況及結論、DCS/CEMS記錄比對結論、超低排放穩定性評估和機組超低排放穩定性評估結論。
7.2評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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