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河南省環保廳印發《河南省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oal-firedpowerplant
(征求意見稿)
前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本標準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南省環境監控中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參加起草人:
本標準由河南省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批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XXXX年XX月XX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新建燃煤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發電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單臺出力65t/h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燃煤鍋爐。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DB41/T1327—2016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建設技術規范
DB41/T1344—2016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運行維護技術規范
BSISO12141:2002固定源排放物-低濃度顆粒物(粉塵)的質量濃度測定-手工重量分析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燃煤電廠coal-firedpowerplants以煤炭為主要燃料的火力發電廠
3.2燃煤鍋爐coal-firedboiler以煤炭為主要燃料的鍋爐
3.3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4氧含量O2content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表示。
3.5W型火焰爐膛archfiredfurnace燃燒器置于爐膛前后墻拱頂,燃料和空氣向下噴射,燃燒產物轉折180°后從前后拱中間向上排出而形成W型火焰的燃燒空間。
3.6循環流化床鍋爐circulatingfluidizedbed鍋爐燃燒的一次風和二次風分別從爐膛的底部和側墻送入,燃料的燃燒在爐膛中完成,爐膛四周水冷壁吸收燃燒所產生的部分熱量。由氣流帶出爐膛的固體物料在氣固分離裝置中被收集并通過返料裝置送回爐膛。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全省現有、新建燃煤發電鍋爐(含單臺出力65t/h以上燃煤鍋爐)執行表1中的排放限值。
4.2在現有燃煤發電鍋爐運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其后的運行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DB41/XXXX—XXXX3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及新建燃煤發電,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3企業的煤場及渣土場,必須實施封閉管理。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2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按照DB41/T1327—2016的規定執行。
5.1.3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通過驗收后按照DB41/T1344—2016進行運行維護。
5.1.4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方面應按GB/T16157和HJ/T397的規定執行。
5.1.5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按HJ/T373的規定執行。
5.1.6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公開監測信息,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1.7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
5.2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實測的燃煤發電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必須執行GB/T16157的規定,折算為6%基準氧含量的排放濃度。各類熱能轉化設施的基準氧含量按表3的規定執行。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燃煤發電鍋爐均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本標準實施后,新制定、新修訂的國家(綜合或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不再執行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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