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電站鍋爐安全閥應用導則(一)
5 電站鍋爐安全閥的安裝數量
5.1 每臺鍋爐至少應安裝兩臺安全閥。過熱器出口、再熱器進口和出口以及直流鍋爐啟動分離器都必須裝安全閥。
直流鍋爐一次汽水系統中有截斷閥者,截斷閥前一般應裝設安全閥,其數量和規格由鍋爐設計部門確定。
5. 2 鍋爐汽包和過熱器上所有安全閥的排放量總和應大于鍋爐最大連續蒸發量,當所有安全閥開啟后,鍋爐的超壓幅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大于鍋爐設計壓力的6%。強制循環鍋爐按鍋爐出口處受壓元件的計算壓力計算。
再熱器進、出口安全閥的總排放量應大于再熱器的最大設計流量;直流鍋爐外置式啟動分離器安全閥的總排放量應大于鍋爐啟動時的產汽量。
過熱器、再熱器出口安全閥的排放量在總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應保證安全閥開啟時,過熱器、再熱器能得到足夠的冷卻。
5. 3 對于大容量電站鍋爐,一般選用具有高排放能力的全量型安全閥。
5.4 電站鍋爐安全閥的配置應由鍋爐制造廠或設計部門提出。
6 安全閥工作性能的要求
6.1 安全閥整定壓力
安全閥的設計整定壓力除制造廠有特殊規定外,一般應按表2的規定調整與校驗。
表2 安全閥整定壓力
表2(續)
6.2 安全閥的回座壓力
對可壓縮介質,在壓力低于整定壓力10%的范圍內,安全閥應關閉(不可壓縮介質可為20%)
6.3 啟閉壓差
一般應為整定壓力的4%~7%,最大不得超過整定壓力的10%用于水側安全閥不超過整定壓力的20%
6.4 安全閥的流道面積(喉部面積)
指閥瓣進口端到關閉件密封面間流道的最小面積,可用來計算無任何阻力影響時的理論排量,及對應的流道直徑Do
6.5 安全閥的排放面積
對于全啟式安全閥,排放面積等于流道面積(A);對于微啟式安全閥,排放面積等于簾面積(AL)
6.6 安全閥的排放壓力
蒸汽用安全閥一般應小于或等于整定壓力的1.03倍,水或其他液體應小于或等于整定壓力的1.20倍。
6.7 安全閥的開啟高度
當介質壓力上升到本標準規定的排放壓力的上限值前,開啟高度應達到設計規定的最大值。一般彈簧直接作用式安全閥,全啟式安全閥最大開啟高度應不小于流道直徑的1/4,微啟式安全閥最大開啟高度應介于流道直徑的1/20~1/40之間。
6.8 安全閥的理論排放量
理論排放量有多種方法計算(但其值差別不大),常用的為:
6.8.1 對于飽和蒸汽(最小干度為98%.最大過熱度為10℃的蒸汽)
當排放壓力為0.1MPa~11MPa時,有
當排放壓力為11MPa~22MPa時,有
6.8.2 對于過熱蒸汽(指過熱度大于10℃的蒸汽)
當排放壓力為0.1MPa~11MPa時,有
當排放壓力為11MPa~22MPa時,有
6.8.3 對千用液體作為試驗介質(非黏性液體μ≤0.02Pa .s)
式(5)僅適用于介質的雷諾數大于或等于440的情況,否則應另作研究。
式(1)~式(5)中:
Wt—理論排量,kg/h;
Pd—實際排放壓力(絕對壓力),MPa;
Ps—安全閥的整定壓力,MPa;
A—流道面積,mm2;
Ksn—過熱修正系數,參見附錄A;
P—密度,kg/m3
△p—壓差,MPa;
Pb—安全閥排放背壓(絕對壓力),MPa
6.8.4 對于用空氣或其他氣體作為試驗介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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