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組織排放是大氣污染的重要來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和管理手段,已成為環境管理的薄弱環節,上升至環境監測的核心板塊。從污染物類型來看,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的無組織排放問題最為突出。
據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在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中,明確提出了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并在法律責任中規定了相應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環保法律的部門完善極好的助力了環保類企業對污染物排放的有效限制。
考慮到無組織排放具有瞬發性強、排放不規律、源多且分散等特點,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力度,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部決定對《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 20 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修改。
其中重點修改鋼鐵、建材、有色、火電、鍋爐、焦化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見附表)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修改《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2012)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增加燒結煙氣基準含氧量要求;修改《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11)、《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4-2010),增加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等相關標準。
具體如下文:
石化(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油品儲運銷(儲油庫、汽油運輸、加油站)行業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行業排放標準已有規定執行;其他行業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修改單規定內容執行。新建項目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單發布之日起執行。現有企業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自 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
2017年是“大氣十條”第一階段的收官之年。環保部聯合多部門日前公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確了“2+26”城市今年的大氣污染治理任務。方案提出今年“2+26”城市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10月底前完成小燃煤鍋爐“清零”工作,為保障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2+26”城市實施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對2017年秋冬階段污染控制產生效果,確保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 2017 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要求“2+26”城市自2017年 10月1日起實施該修改標準。
綜上所述,本次標準借鑒國外無組織排放管理經驗,標準修改針對不同行業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水平,增強環境執法可操作性,大幅削減無組織排放,推進環境空氣質量全面改善。尤其是對“京津冀”區域污染防治的一次標準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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