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獲悉,上海市環保局印發《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全文如下: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關于印發《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區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經2017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6月6日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
一、實施范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和《環境保護部關于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的通知》要求,同時結合“未批先建”違法建設項目清理工作,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實施范圍包括:
(一)國家、市級、區級重點排污單位;
(二)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排污單位(實施簡化管理的除外);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實施在線監測的排污單位。
二、總體要求
(一)排污口整治。排污單位應根據生產工藝過程、產排污環節、污染處理設施的處理工藝過程等,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規定設置滿足開展監測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樣平臺。廢水排放口應符合《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和《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等要求,廢氣排放口應符合《固定污染源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75)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1/933)等要求。
(二)數據傳輸。現場端和監控平臺的數據傳輸需執行《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T212),自動監控設施數據采集傳輸儀需滿足《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要求》(HJ477),不得添加其他可能干擾監測數據存儲、處理、傳輸的軟件或設備。
(三)建設進度。涉及一類水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單位,應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聯網和備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于核發之日起的6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聯網和備案;其他排污單位應當于納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實施范圍之日起的6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聯網和備案。
(四) 數據應用。排污單位承擔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審核的主體責任,對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備案之日起,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三、建設安裝
(一)排污單位根據下列相關的情形和要求,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建設項目對自動監測設備的要求參照執行:
1、日直排工業廢水量30立方米及以上的,應安裝流量計并開展流量自動監測,廢水排放口和監測斷面的設置應符合監測要求。
2、涉及一類水污染物排放的,應當在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和總排放口安裝相應的一類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水質自動采樣器。
3、單次排放時間不超過2小時、日累計排放時間不超過4小時的直排企業,應安裝pH水質自動監測儀和水質自動采樣器;其他直排企業監控項目至少包括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特征污染物包括總磷和總氮的,監控項目需包括總磷和總氮。
4、污水處理廠應當在進、出口分別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監控項目包括流量、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總氮。鼓勵污水處理廠安裝水質自動采樣器,符合監管要求的樣品可以用于數據復核。
5、小時額定蒸發量20噸和額定功率14兆瓦及以上的鍋爐或燃氣輪機,監控項目至少包含鍋爐負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含氧量、煙氣溫度、煙氣壓力、煙氣流速或流量、煙氣含濕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氣的可不監控二氧化硫、顆粒物;使用高爐煤氣等工藝制氣的可暫不監控顆粒物。
6、設計小時廢氣排放量6萬立方米及以上的鋼鐵、石化、化工行業及其他工業爐窯等廢氣排放裝置,監控項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含氧量、煙氣溫度、煙氣壓力、煙氣流速或流量、煙氣含濕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氣的可不監控二氧化硫、顆粒物;使用高爐煤氣等工藝制氣的可暫不監控顆粒物。
7、固體廢物焚燒設施企業,監控項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一氧化碳、含氧量、氯化氫、煙氣溫度、煙氣壓力、煙氣流速或流量、煙氣含濕量等。
8、VOCs排放企業,監控項目應包含非甲烷總烴、煙氣溫度、煙氣壓力、煙氣流速或流量、煙氣含濕量等。VOCs排放企業的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范圍,待相關試點工作結束后另行通知。
9、其他法律、法規或標準規定情形。
(二)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其安裝應符合下列相關技術要求:
1、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自動監測設備,應分別滿足《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HJ/T377)、《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101)、《總磷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103)和《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102)、《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HJ/T35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試行)》(HJ/T354)等相關規范要求,建議選用“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檢測合格名錄”內的產品。
2、一類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應滿足《六價鉻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HJ609)、《鉛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762)、《鎘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763)和《砷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764)、《總鉻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798)等相關規范要求,排污單位應當根據污染物濃度和排放標準,選擇檢測范圍與之匹配的監測設備。
3、水質自動采樣器應滿足本市污染源自動采樣系統建設要求(技術要求見附件)。
4、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煙氣參數自動監測設備,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75)和《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HJ/T76)等相關規范要求,建議選用“煙塵煙氣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認證檢測合格廠家名錄”內的產品。
5、固體廢物焚燒設施自動監測設備,應滿足《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固體廢物焚燒設施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和管理的通知》(滬環保防〔2015〕145號)要求。
6、 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設備,應滿足《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及聯網技術要求(試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系統驗收及運行技術要求(試行)》。
四、聯網備案
(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是污染治理設施的組成部分,排污單位是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的責任主體,負責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部門聯網,確保一點多傳,實現與區、市和環保部三級監控平臺的聯網。
(二)對已與區級監控平臺實現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排污單位需進行必要改造,確保實現與本市統一的污染源監控平臺的聯網。
(三)排污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的設備方可投入使用。設備的主要或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組織驗收。
(四)排污單位應在設備驗收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情況交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部門登記備案,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五、運行維護
(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現場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應注明制備單位、制備人員、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二)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使用、管理制度和臺賬的有關規定,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維護、校驗和校準,并對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三)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負責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需將水質自動采樣器的門禁卡交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使用,確保留樣復測的有效性。
(四)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五)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采用手工自行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監測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六)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需拆除、閑置的,排污單位應當事先向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實施。
(七)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HJ/T76)、《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355)、《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系統驗收及運行技術要求(試行)》和《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212)等技術標準執行。
(八)排污單位應按《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六、相關法律責任
(一)排污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安裝并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備案的,視為未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二)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
1.未按技術規范進行維護,環境監測部門抽檢時比對監測或者使用標準物質、質控樣試驗結果不符合考核指標要求的;
2.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的;
3.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4.數據采集率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的;
5.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三)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行為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進行界定。
(四)未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或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市區兩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進行處理。
七、其他
本市自動監測有關要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八、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自實施之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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