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極星環保網獲悉,關于征求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已經印發。全文如下:
關于征求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印送你們,請研究提出意見。于5月12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省環保廳科技標準處或標準編制單位。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4月7日
(聯系人:江蘇省環保廳科技標準處荊琳,通訊地址:南京市江東北路176號,郵編:210036,聯系電話:025-86266085,電子郵箱:kjc@jshb.gov.cn;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沈燕,通訊地址:南京市鳳凰西街241號,郵政編碼:210036,聯系電話:025-84216368,電子郵箱:1109716735@qq.com)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ndustrialfurnaceandkiln
(征求意見稿)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工業爐窯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排氣筒高度、監測及監督實施要求。
本標準未涉及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項目,按國家或江蘇省相關標準要求執行。
本標準實施后,國家或江蘇省新發布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了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其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應按新發布的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國家新發布的工業爐窯排放標準及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中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徐州科融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江蘇省人民政府2017年月日批準。本標準自2017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排氣筒高度、監測及監督實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江蘇省現有工業爐窯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業爐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建成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國家或江蘇省已發布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了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其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應按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不適用于本標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9078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40固定污染源排氣中苯并(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重量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67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538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46環境空氣和廢氣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
HJ647環境空氣和廢氣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657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684固定污染源廢氣鈹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HJ685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777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工業爐窯industrialfurnaceandkiln
在工業生產中,用燃料燃燒或電能等轉換產生的熱量,將物料或工件進行冶煉、焙燒、燒結、熔化、加熱等工序的熱工設備。
3.2現有工業爐窯existingindustrialfurnaceandkiln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工業爐窯。
3.3新建工業爐窯newindustrialfurnaceandkiln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爐窯。
3.4標準狀態standardstate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為基準。
3.5排放限值concentrationlimit
標準狀態下,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6顆粒物particulates
燃料和其他物質在燃燒、合成、分解以及各種物料在機械處理等所產生的懸浮于排放氣體中的固體和液體顆粒狀物質。
3.7高污染燃料high-pollutingfuels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生物質成型燃料。
3.8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9無組織排放監控點fugitiveemissionmonitoringsite
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10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monitoringpoint
標準狀態下,監控點的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1排氣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12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環境空氣功能區一類區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在GB3095環境空氣功能區一類區內,除市政、建筑施工臨時用瀝青加熱爐外,禁止新建工業爐窯;已建工業爐窯應逐步關停或遷出。
4.2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現有工業爐窯2019年8月1日前執行GB9078-1996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9年8月1日起執行表1、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新建工業爐窯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表2中特征大氣污染物選擇控制項目根據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國家及地方環保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4.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所有工業爐窯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總懸浮顆粒物濃度執行表3規定的限值。
4.4排氣筒高度要求
4.4.1工業爐窯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15m,具體高度按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確定。
4.4.2當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除應執行4.4.1規定外,排氣筒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4.3如果排氣筒高度達不到4.4.1、4.4.2的任何一項規定時,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應按標準排放限值的50%執行。
5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采樣平臺
5.1.1為保障監測人員安全及方便操作,工業爐窯排氣筒應按GB/T16157、HJ/T397的要求設置采樣孔和采樣平臺。
5.1.2當采樣平臺的墜落高度超過2m時,應有通往采樣平臺的安全樓梯。
5.1.3當采樣點位于煙囪上且高度超過40m時,建議安裝自動升降梯。
5.2測試工況和頻次
5.2.1工業爐窯煙氣測試應在最大的熱負荷下進行,當工業爐窯達不到或超過設計能力時,也應在最大生產能力的熱負荷下測定,即在燃料耗量較大的穩定加溫階段進行。
5.2.2對于日常監督性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當時正常運行工況相同,排污單位人員和實施監測人員都不應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
5.2.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按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執行。
5.2.4對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等要求,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3有組織排放監測
5.3.1工業爐窯排氣筒中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按GB/T16157、HJ/T397的規定執行。
5.3.2本標準規定以小時均值作為考核污染物是否達標的基本單位。對于連續性排放是指以任何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取的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平均值。
5.3.3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小時,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采樣,或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2~4個樣品計平均值;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大于1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按5.3.2的要求采樣。
5.3.4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按HJ/T373、HJ/T397的規定執行。
5.3.5企業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的安裝、運行及管理,按國家和江蘇省相關規定執行。
5.4無組織排放監測
5.4.1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監測,采用任何連續1小時的采樣計平均值。
5.4.2工業爐窯無組織排放監控點設置在工業爐窯所在生產車間門、窗等排放口處。如無法設置監控點,監控點應設在生產車間外2~50m范圍內。
5.4.3工業爐窯露天設置或有頂無圍墻,監控點應設在距顆粒物排放源5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
5.4.4為了確定濃度最高點,監控點最多可設4個,以所測結果的濃度最大值進行評價。
5.5監測方法
監測方法見表4。國家新發布的監測方法適用于本標準。
5.6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工業爐窯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斷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各類工業爐窯的基準氧含量按表5的規定執行。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工業爐窯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工業爐窯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獲得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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