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印發《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和《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作者: 2017年03月29日 來源:互聯網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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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鄭州市安監局獲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印發《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和《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從鄭州市安監局獲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印發《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和《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規定包括,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必須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必須確保從業人員符合錄用條件并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必須嚴格管控重大危險源,嚴格變更管理,遇險科學施救;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要求排查治理隱患;嚴禁設備設施帶病運行和未經審批停用報警聯鎖系統;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于非正常狀態;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嚴禁違章作業、脫崗和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規定包括:嚴禁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和隨意變更儲存介質;嚴禁手動切水、切罐、裝卸車時作業人員離開現場;嚴禁關閉在用油氣儲罐安全閥切斷閥和在泄壓排放系統加盲板;嚴禁停用溫度、壓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系統;嚴禁未進行氣體檢測和辦理作業許可證,在油氣罐區動火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嚴禁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嚴禁向油氣儲罐或與儲罐連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質不明或能發生劇烈反應的物質;嚴禁使用非防爆照明、電氣設施、工器具和電子器材;嚴禁培訓不合格人員和無相關資質承包商進入油氣罐區作業,未經許可機動車輛及外來人員不得進入罐區;嚴禁油氣罐區設備設施不完好或帶病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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