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配圖)
【中國包裝網訊】沈陽一百貨公司太原街店因銷售沒有生產日期的麻花,被消費者起訴索賠。
昨日,和平區人民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判這家店退貨并賠償消費者一千元。
麻花沒有生產日期
廠家稱不會對人體有損害
2016年12月15日,沈陽男子李某在沈陽某百貨公司太原街店花了19.50元,購買了標稱“桂發祥十八街夾餡麻花”一罐(凈含量150克)。該產品外包裝標注的保質期為“6個月”,生產日期標注為“請見包裝罐側面”,但包裝罐側面并未標注生產日期。
李某向超市服務臺投訴。經過溝通,服務臺主管告知他,會及時跟廠家取得溝通。但經過多次溝通,廠家承認未標注生產日期是生產上出現的問題,但認為此產品不會對人體造成任何傷害,所以不同意賠償。
于是,李某將太原街店起訴到法院,要求退貨并賠償1000元。
商家愿意賠償實際損失
拒絕給懲罰性賠償金
今年2月,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太原街店認為,賠償應當以發生實際損失為前提,但李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因食用涉案商品受到傷害。即使涉案商品在銷售時沒有標注生產日期的情況,他們也無需承擔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的責任,僅需對李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即可。
李某沒有證據證明他們銷售無生產日期的商品,沒有證據證明因他們的違約行為使李某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所以,請求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商家退貨
并賠償一千元
和平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李某到太原街店購買“桂發祥十八街夾餡麻花”一罐,并支付相應價款,雙方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太原街店應向李某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
現李某以19.50元的價格購買的由太原街店銷售的“桂發祥十八街夾餡麻花”未標注生產日期,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產品,據此事實,并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李某有權要求被告退貨并主張支付其1000元的賠償。
昨日,和平區人民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因太原街店銷售無生產日期產品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太原街店給李某退貨,并賠償1000元。
-法官說法
食品不符安全標準
除賠償損失還應支付賠償金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經營者應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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