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包裝網訊】【基本案情】鴻順公司多次被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獲以私設暗管方式向連通京杭運河的蘇北堤河排放生產廢水,廢水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污染物指標均超標。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環境保護局曾兩次對鴻順公司予以行政處罰。徐州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鴻順公司將被污染損害的蘇北堤河環境恢復原狀,并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如鴻順公司無法恢復原狀,請求判令其以2600噸廢水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6.91萬元為基準,以該基準的3倍至5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鴻順公司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應當承擔環境污染責任。根據已查明的環境污染事實、鴻順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生態環境的服務功能等因素,可酌情確定該公司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遂判決鴻順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損失共計105.82萬元。宣判后,鴻順公司以一審公益訴訟人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污染物排放點的環境質量已經達標不能作為鴻順公司拒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理由,一審判決以2.035倍作為以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系數并無不當,以查明的鴻順公司排放廢水量的四倍計算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試點提起公益訴訟以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首批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檢察機關試點提起公益訴訟的二審案件。一審法院注重司法公開,體現公眾參與,合議庭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庭審向社會公開并進行視頻、文字同步直播。庭審時邀請專家輔助人就環境保護專業技術問題提出專家意見,較好地解決了環境資源案件科學性和公正性的銜接問題。該案嘗試根據被告違法排污的主觀過錯程度、排污行為的隱蔽性以及環境損害后果等因素,合理確定帶有一定懲罰性質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加大污染企業違法成本,有助于從源頭上遏制企業違法排污。二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審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二審案件,對于完善該類案件二審程序規則起到了示范作用。
【點評專家】李浩 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
【點評意見】本案是一起非常值得關注的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這是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訴訟且進入第二審程序的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于是第一案,它也提出了一些在程序上值得注意、值得重視、值得研究的問題。
首先,在被告提起上訴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檢察機關在第二審程序中的稱謂?在民事訴訟法中,只有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檢察機關在二審中如何稱謂?是繼續稱謂公益訴訟人還是稱謂被上訴人?考慮到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特點,二審判決將提起訴訟的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列為被上訴人(公益訴訟人)。應當說這是相當有智慧的做法,既充分關照了民事訴訟的特點,又保留了第一審中檢察機關公益訴訟人這一特殊稱謂。第二,在被上訴人未提交答辯狀的情況下,程序如何進行?檢察機關是否需要提交答辯狀?這對于檢察機關來說,恐怕是第一次遇到的問題。檢察機關熟悉的情形是刑事訴訟中被告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對于此種情形,雖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要把上訴狀的副本交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但并未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交答辯狀,事實上檢察機關也不會提出答辯狀。但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上訴人是可以提交答辯狀的。作為被上訴人的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會作出何種選擇呢?在本案中,檢察機關未提交答辯狀。當然,不提交答辯狀,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因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答辯是被上訴人的一項權利,既然是權利,就可以放棄。對于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情形,立法者在制定民事訴訟法時是有預估的,在第一百六十七條中規定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所以二審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化解了上訴案中的這一新問題。第三,二審是采取開庭審理還是徑行裁判的方式。公益訴訟案件是社會影響大、民眾關注度高的案件,所以該案在第一審中不僅由兩名審判員和三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而且將庭審情況用圖像、文字向社會進行了直播。進入第二審之后,要不要開庭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對二審案件規定了開庭審理和徑行裁判兩種審理方式,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本案雖然是公益訴訟案件,但由于上訴人在上訴時并未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所以二審法院決定采用徑行判決的方式。綜上,二審法院通過適用民事訴訟法,妥善地解決了第一案中遇到的新的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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