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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儀表網 儀表產業】1月1日起,江西省已廢止《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環境監測數據認可有關事項的通知》(贛環測字〔2015〕4號)。這也意味著,全省各地環保部門用作刑事案件證據的監測數據,可以不必再經過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審核認可。
據了解,2015年,江西省依據當時的國家相關法律解釋,出臺了《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環境監測數據認可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必須向省環保廳進行申請,經后者認可的,才可以作為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證據使用。各地環境監測數據提交到省環保廳后,一般需6日左右才能得到書面答復;如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省環保廳則不予受理。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司法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表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公安機關單獨或者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取污染物樣品進行檢測獲取的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這一最新解釋,江西省決定廢止之前的規定。從2017年開始,全省各地環保主管部門的監測數據可以直接作為刑事案件中的證據使用,不用再經過廳里審核。”省環保廳法規處相關負責人表示。
對此,一位法律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隨著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辦理的逐漸增多,監測數據認可程序冗雜、效率低下等問題逐漸顯現。“一般來說,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只能進行形式上審查,不能完全符合案件實際情況,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時辦理。”該專家說,新程序可以提高基層辦案的效率,對于打擊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盡管不再進行審核,但省環保廳強調,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今后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用于刑事訴訟證據時,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檢測技術規范,確保監測活動在實驗室資質認定證書批準的工作范圍和有效期內。同時,要嚴格按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等進行審核,確保出具的監測數據客觀公正。
(原標題:環境監測數據可直接作呈堂證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