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近日工信部發布了《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從項目建設條件和企業布局,生產規模、質量、工藝和裝備,能源消耗及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等方面對再生鉛產業規范發展提出了要求。同時要求再生鉛生產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信貸融資等工作要以《條件》為依據。其中提到再生鉛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相關要求進行處理處置。對于沒有處置能力的再生鉛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委托持有相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廢棄勞動保護用品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為引導我國再生鉛行業規范發展,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再生鉛生產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實現再生鉛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現予公告。
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對再生鉛生產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信貸融資等工作中要以本規范條件為依據。
附件: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5日
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
為落實《中國制造2025》,規范、引導再生鉛行業綠色發展,制定《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以廢鉛蓄電池為主要原料的再生鉛企業。
一、項目建設條件和企業布局
(一)新建、改建、擴建再生鉛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地區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相應的環境保護規劃(行動計劃)、強制性國家標準等要求,限制盲目擴張。
(二)嚴禁在禁止開發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要生態區域、非工業規劃建設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因鉛污染導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再生鉛項目。新建再生鉛項目應布局于依法設立、功能定位相符、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齊全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內。現有再生鉛企業應逐步進入產業園區內。建設再生鉛項目時,廠址與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與周圍人群和敏感區域的距離,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且不少于1公里;含有鉛蓄電池生產項目的,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要求。
二、生產規模、質量、工藝和裝備
(一)廢鉛蓄電池預處理項目規模應在10萬噸/年以上,預處理-熔煉項目再生鉛規模應在6萬噸/年以上。
(二)再生鉛企業應建有完備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再生鉛及鉛合金錠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發布的相關標準規定。
(三)對于含酸液的廢鉛蓄電池,再生鉛企業應整只含酸液收購;再生鉛企業收購的廢鉛蓄電池破損率不能超過5%。再生鉛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中的有關要求,應采用自動化破碎分選工藝和裝備處置廢鉛蓄電池,禁止對廢鉛蓄電池進行人工拆解、露天環境下破碎作業,嚴禁直接排放廢鉛蓄電池中的廢酸液。企業預處理車間地面必須采取防滲漏處理,必須具備廢酸液回收處置、廢氣有效收集和凈化、廢水循環使用等配套環保設施和技術。
(四)從廢鉛蓄電池中分選出的鉛膏、鉛板柵、重質塑料、輕質塑料等應分類利用。預處理企業產生的鉛膏需送規范的再生鉛企業或礦鉛冶煉企業協同處理。預處理-熔煉企業的鉛膏需脫硫處理或熔煉尾氣脫硫,并對脫硫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確保環保達標。
<!--[if !supportLists]-->(五)<!--[endif]--> 再生鉛企業應采用生產效率高、能耗低的先進工藝及裝備,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藝及設備。廢鉛蓄電池預處理及熔煉設備必須配套負壓裝置。不得直接熔煉帶殼廢鉛蓄電池,不得利用直接燃煤或噴煤式反射爐熔煉含鉛物料。
三、能源消耗及資源綜合利用
再生鉛企業必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2006)的有關要求,符合《再生鉛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5323-2010)標準要求。預處理-熔煉企業熔煉工藝能耗應低于125千克標煤/噸鉛,精煉工序能耗應低于22千克標煤/噸鉛,鉛總回收率大于98%,熔煉廢渣中鉛含量小于2%;廢鉛蓄電池預處理工藝綜合能耗應低于5千克標煤/噸含酸廢電池。
四、環境保護
(一)再生鉛項目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要求。
(二)再生鉛企業應達到《再生鉛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2016年公告第36號)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
(三)再生鉛企業應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法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符合《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19-2009)的相關要求。破碎分選廢鉛蓄電池后的塑料應經過清洗并滿足《廢4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364-2007)相關要求后方可再生使用。
(四)再生鉛企業在收購廢鉛蓄電池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理工藝技術可行,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記錄齊全,與主體生產設施同步運轉。企業應規范物料堆放場、廢渣場、排污口的管理。
(五)再生鉛企業廢水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質處理,清水循環利用,污水深度處理,第一類污染物車間排放口達標排放。有組織排放廢氣中鉛煙、鉛塵應采用自動清灰的布袋除塵技術、靜電除塵技術等進行處理,酸霧應采取收集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堿液吸收的逆流洗滌等技術進行收集或處理。車間內的鉛煙、鉛塵和硫酸霧應收集處理,防止鉛煙、鉛塵和酸霧逸出,減少鉛煙、鉛塵和酸霧無組織排放。污染物排放應滿足《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4-2015)的要求。
(六)再生鉛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相關要求進行處理處置。對于沒有處置能力的再生鉛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委托持有相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廢棄勞動保護用品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七)再生鉛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應制定完善的環保管理規章制度和重金屬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具備相應的應急設施和裝備,定期開展環境應急培訓、演練和環境風險隱患排查。企業必須按照《環境保護法》相關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公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八)再生鉛企業應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再生鉛生產,持證排污,達標排放。
(九)再生鉛企業應在申報規范公告前的兩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沒有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十)對于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違法企業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信息系統等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應當完成整改,并提供相關整改材料,方可申請列入符合規范條件企業名單。
五、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
(一)再生鉛企業建設項目須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嚴格履行“三同時”手續。企業應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必須配備泄漏報警、應急事故池和故障急停等裝置。企業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6接觸限值》(GBZ2.1-2007)的要求。
(二)再生鉛企業應具備健全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完善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培訓、檢查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三)再生鉛企業啟動試生產前,應對關鍵生產環節、環保設備操作、特種設備操作、安全健康環境管理、危險廢物管理等關鍵崗位進行(行業)職業技能培訓。
(四)作業場所醒目位置應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在容易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五)加強對勞動者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向勞動者提供符合標準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依法組織勞動者進行崗前、崗中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車間工人的工作服應定期收集,統一洗滌,洗滌廢水按工藝廢水統一處理。
六、規范管理
(一)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企業按照自愿原則申請《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
2.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再生鉛行業規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發布符合《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7(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負責本地區再生鉛企業規范管理工作。
3.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申請主體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集團公司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單獨申請。
4.申請企業需編制《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申請書》,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提出審核意見。
5.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就環境保護相關內容征求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意見后,按要求將符合《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6.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規范條件,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核、現場審核等,公示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并征求環境保護部意見,無異議的予以公告。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處理。
(二)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公告企業進行督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社會各界對公8告企業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前,應告知相關企業和地方相關部門,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并向社會公示。
(三)符合本規范條件并予以公告的企業,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
七、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涉及的國家標準如遇修訂,按修訂后的標準執行。
(二)本規范條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2012)》(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2012年第38號公告)及《再生鉛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聯節[2013]210號)同時廢止。
(三)
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法律法規、行業發展和產業政策調整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四)名詞解釋:
1.本規范條件所適用的再生鉛企業是指以廢鉛蓄電池(不低于80%)及其他含鉛廢料為原料,生產粗鉛錠、精煉9鉛錠、電解鉛錠和鉛合金錠的企業。再生鉛企業包括兩類,一類是對廢鉛蓄電池進行破碎、分選等預處理的企業;另一類是采用預處理-熔煉-精煉生產鉛及鉛合金的企業。
2.鉛膏主要成分是含鉛化合物,如硫酸鉛、氧化鉛等。
3.鉛總回收率是指在整個再生鉛生產過程中,所得產品金屬鉛總量占所用原料中鉛總量的百分率。
4.能耗指標定義以《再生鉛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5323)為準。
標簽:《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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