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1月22日發布公告,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反傾銷措施進行期中復審調查。
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決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對美國相關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大約在53.3%-57%,對韓國相關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為2.4%-48.7%不等。
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調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
2016年2月14日,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陽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終裁后韓國向中國出口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調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