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包裝網訊】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發布了《工商總局依法對利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處罰》的通報,稱“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利樂集團(簡稱利樂)有關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并于2016年11月16日在總局網站公布了處罰決定書。”
總局開6.6億元罰單
“工商總局根據舉報,于2012年1月對利樂涉嫌壟斷行為進行立案,并開展了持續4年多的全面深入調查。期間,工商總局通過現場檢查、市場問卷調查、詢問調查等調查措施,調取了當事人及相關企業的書證和電子數據資料,就案件涉及的專業技術、經濟學、法律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論證和專家咨詢,并多次與當事人當面溝通,當事人也進行了充分的陳述說明。”
工商總局在通報中表示,根據調查,工商總局認為“在2009-2013年期間,利樂在中國大陸液體食品紙基無菌包裝設備(簡稱設備)、紙基無菌包裝設備的技術服務(簡稱技術服務)、紙基無菌包裝材料(簡稱包材)三個市場,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009-2013年期間,利樂憑借其在設備市場、技術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設備和技術服務過程中搭售包材;憑借其在包材市場的支配地位,通過限制原料紙供應商與其競爭對手合作、限制原料紙供應商使用有關技術信息,妨礙原料紙供應商向其競爭對手提供原料紙;憑借其在包材市場的支配地位實施追溯性累計銷量折扣和個性化采購量目標折扣等排除、限制競爭的忠誠折扣,妨礙包材市場的公平競爭。”
工商總局認定,利樂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該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和第(七)項規定的沒有正當理由搭售、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工商總局責令利樂停止違法行為,包括不得在提供設備和技術服務時無正當理由搭售包材,不得無正當理由限制包材原紙供應商向第三方供應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紙,不得制定和實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場競爭的忠誠折扣;處罰款計667724176.88元人民幣。
利樂:接受處罰不上訴
聲明稱,今天利樂公司已收到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其在華業務反壟斷調查的處罰決定書。利樂大中華區總裁殷長勛表示,在為期四年多的調查過程中,利樂公司和國家工商總局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富有專業性和建設性的討論。
“盡管對結果感到遺憾,但利樂公司接受國家工商總局的處罰決定,并決定不提起上訴。”聲明中表示。
該聲明還指出殷長勛進一步表示,利樂一貫重視合規經營,嚴格遵守經營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自2008年中國實施《反壟斷法》起,為確保合規,利樂對自身的經營行為作出了必要的調整,并相信已達成了合規目標。“但遺憾的是,工商總局仍判定利樂中國的某些經營活動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我們將采取必要的措施進一步確保合規。”
利樂在上述聲明中提到,利樂積極參與了中國乳制品及飲料行業的發展,并深感自豪。1979年,作為首批來華投資的外資企業之一,利樂將世界一流的包裝技術引入中國,使得安全的食品隨處可得。秉承“與客戶共同成長”的經營理念,利樂在中國市場履行的使命遠遠超越了“保護食品好品質”。
聲明最后表示,殷長勛說道:“非常感謝所有客戶對利樂的信任。我們將一如既往地致力于為中國客戶與消費者提供安全、值得信賴的食品加工和包裝解決方案。著眼未來,我們對中國市場的堅定承諾絲毫未變。”
利樂發源于瑞典,成立于1951年,是一個在全球范圍內提供液體食品包裝設備、技術服務、包裝材料,以及為液體食品生產企業提供生產線設計方案的大型跨國集團。該集團在逾85個國家或地區擁有23000 多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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