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PPP項目?盡管國家各部委發布數百份PPP相關文件,但由于出發點不同,標準不同,每一個人眼中的PPP項目是各不相同的 ,甚至有時候大相徑庭。
2016年6月8日,財政部等20部委聯合下發《關于組織開展第三批PPP示范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該通知第一次公布了完整的PPP項目評審標準(下稱《評審標準》)。該標準一共15條,前九條是定性的否定標準,后六條是定量的肯定標準。筆者梳理此前PPP相關文件規定,得出認定我國PPP項目的如下十項標準:
【實施主體】
問 :PPP中的政府方一般由三方組成:授權機構、實施機構及出資代表。那么這三方分別是指誰呢?
《評審標準》第1條規定:國有企業或融資平臺公司,作為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不作為備選項目。
而作為政府方與社會資本簽署PPP合同的就是PPP項目的實施機構,也就是明確指出國有企業或融資平臺公司不能作為PPP項目的實施機構。否定了發改投資[2014]2724號“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的說法。
關于授權機構,有以下相關文件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 號),項目實施方案的第六部分監管架構:監管架構主要包括授權關系和監管方式。授權關系主要是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以及政府直接或通過項目實施機構對社會資本的授權
關于實施機構,有以下相關文件
財政部和發改委的法規文件對實施機構擔任主體的規定不一致。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則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作為實施機構。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是目前關于PPP項目實施機構的法律效力最高的規定,其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項目有關實施工作,并明確具體授權范圍。”按照通常理解,此處的“單位”不僅包含事業單位,還包括國有企業等其他相關單位。
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只有政府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和事業單位可以作為項目實施機構。2014年11月財政部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第十條: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據此規定,有三類主體可以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一是政府;二是政府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三是政府指定的事業單位。
發改委則認為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也可以作為項目實施機構。發改委于2014年12月發布《國家發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規定:“明確實施主體。按照地方政府的相關要求,明確相應的行業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在授權范圍內負責PPP項目的前期評估論證、實施方案編制、合作伙伴選擇、項目合同簽訂、項目組織實施以及合作期滿移交等工作”。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第四條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結合上述文件的內容,可以總結出政府方的組成。
答:
授權機構: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在特許經營中才是必須的有,政府購買服務中未強制要求。
實施機構:實施機構指和社會資本簽訂PPP項目合同的政府方。無論是采用政府購買服務,還是特許經營方式,PPP項目實施機構只能是政府、政府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和事業單位三方中的其中一方。
出資代表:融資平臺公司和行業運營公司可以作為PPP項目中政府方的出資代表。
(來源:互聯網)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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