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出臺《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服務活動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全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監測活動中,若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據介紹,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向社會提供環境監測技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查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
辦法規定,貴州省提供環境監測技術服務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貴州省將建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全面記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從業個人的信用信息。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若有未取得認證提供環境監測專業技術服務,超范圍、超有效期開展監測,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等行為,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其納入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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