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鑄造網訊】大連商品交易所11日發布通知,修訂了《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分時間段下調了在鐵礦石出庫時貨主未按規定速度和時間提貨向廠庫支付滯納金的標準,并進一步明確滯納金的計算方法。修改后的規則自I1703合約開始施行。
大商所分時間段下調鐵礦石滯納金標準
根據通知,此次規則修改的內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為降低鐵礦石期貨交割成本,分時間段下調鐵礦石從廠庫出庫時的滯納金標準:在倉單注銷日后19日(含當日)以內,滯納金標準為0.1元/噸·天;超過19日,滯納金標準為0.5元/噸·天;第二,進一步明確了滯納金的算法,即先根據每日截至當日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計算當日的滯納金,再按日加總計算滯納金總額;第三,為明確廠庫責任,對于貨主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的19個自然日后到廠庫提貨,將品種統一為廠庫不再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責任。
為保障鐵礦石倉單價值清晰,降低商品價值受時間因素的影響,規則對廠庫倉單出庫過程中買賣雙方的責任和權利均進行了界定。據介紹,為進一步降低客戶參與交割的成本,大商所正在積極研究調整鐵礦石倉庫入出庫費用的最高限價等,以更好地向產業客戶服務。
市場人士認為,規則修改后,能進一步降低鐵礦石期貨交割成本,促使期現有效銜接,維護市場公平。
(責任編輯:倩雯,QQ: 235577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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