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因違法管理危險廢物而受到行政處罰、被環保部部門等掛牌督辦、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有發生。例如,2015年10月,濟南章丘市普集鎮發生危險廢物傾倒事件,造成傾倒現場4人中毒死亡,5家企業牽涉其中,涉案企業均被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頓并被處以頂格經濟處罰。2015年9月,江蘇省內兩企業被實名舉報長期將大量危險廢物填埋地下,該案作為典型環境違法案件被環保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掛牌督辦。由于危險廢物管理一旦出現紕漏,容易對環境及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較大的影響,國家環保部以及地方省、市環境主管部門對危險廢物產生企業的監管力度在不斷增強。
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開展危險廢物專項整治環境執法監管。由此可以預見,未來幾年,國家將不斷加大對危險廢物產生企業的環境執法監管。同時,隨著公眾對危險廢物了解程度的加深,社會的監督力度將不斷加強。綜上,企業所面臨的危險廢物合規壓力也將隨之增加。
企業在危險廢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從環境主管部門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來看,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受到行政處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類:
未進行危險廢物排污申報;
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對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缺乏管理和維護,造成危險廢物泄露、流失、滲入環境土壤;
未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
亂堆放危險廢物;
未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將危險廢物交給無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擅自處置危險廢物等。
此外,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及危險廢物處置的案例來看,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受到起訴的原因主要集中于以下兩個方面:
企業擅自將危險廢物交由不具備處置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運輸與處置;
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對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導致危險廢物泄露,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給公民的人身以及財產造成損害。
上述原因集中反映了企業在危險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為了有效避免因危險廢物管理或處置不當給企業造成的法律風險,危險廢物產生企業須建立起完善的危險廢物管理合規體系。
企業應如何管理危險廢物?
根據相關法律規范及國家標準規定和上文所述突出問題,企業在管理產生的危險廢物時應當注意以下主要問題:
1. 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評”),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2. 健全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制度
(1) 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企業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2) 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遵守申報登記制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3) 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企業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 組織專門培訓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人員對危險廢物管理的認識。
3. 嚴格遵守收集、貯存要求
(1) 應具備專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容器企業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也可利用原有構筑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設施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規定。除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之外,企業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符合標準的容器。
(2) 收集、貯存的方式和時間應符合要求企業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收集和貯存,也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禁止混合收集、貯存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也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容器、包裝物和貯存場所均需按相關國家標準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識,包括粘貼標簽或設置警示標志等。貯存危險廢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過一年,延長貯存期限的需報經環保部門批準。
4. 嚴格遵守運輸要求
(1) 使用專用運輸車輛和專業人員企業需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運輸工具和相關從業人員的資質需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規范的有關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需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需獲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2) 采取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企業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對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加強管理和維護。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禁止混合運輸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5. 嚴格遵守轉移要求
(1) 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企業在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之前,須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
(2) 遵守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企業轉移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8]。 聯單保存期限通常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或根據環保行政執管部門的要求,延期保存聯。
6. 合法處置產生的危險廢物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可以選擇委托有經營資質的單位處置也可以選擇自行利用、處置。
(1) 自行利用、處置時,應依法進行環評并嚴格遵守國家標準企業自行利用、處置產生的危險廢物時,應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項目依法進行環評,并定期對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其中,對焚燒設施二惡英排放情況,企業每年至少監測一次。處置還應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2) 委托第三方處置時,應核查第三方資質企業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企業需核查第三方處置單位具有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類別以及許可證所記載的危險廢物經營方式、處置危險廢物類別、年經營規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確認第三方處置單位具有處置資質和能力。
結語
企業在管理產生的危險廢物方面存在問題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多種風險。隨著國家對危險廢物的監督管理愈加嚴格,企業在危險廢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出現,相關危險廢物產生企業應當及時對企業的危險廢物管理進行自查,避免衍生環境問題而遭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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