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檢察院11日透露,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10月9日對楊恩照、邵景印、河南省濮陽市盛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廢酸污染土壤一案,依法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聊城檢方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15年6月,河南省濮陽市盛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人員羅杰、候大良在處理該公司生產產生的廢酸過程中,明知該廢酸屬于危險廢物且楊恩照個人沒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情況下,仍將50余噸廢酸交由楊恩照進行處理,并商定每噸廢酸由河南省濮陽市盛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付處理費300元人民幣;楊恩照、邵景印帶領裝載廢酸的罐車和羅杰、侯大良至聊城市莘縣朝城鎮邵莊村東路北瑞達化工有限公司,將該罐車內廢酸全部排放至該公司院內東北角的水泥池內。
2015年8月底,邵景印將水泥池里的廢酸加水稀釋后向廠外北側的河道里排放,由于水泥池的西側墻體發生泄漏,廢酸流入西側未作任何防滲處理的土坑內,造成土壤受到嚴重污染。
經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鑒定,該液體pH值為0.60,呈強酸性,系HW34類危險廢物,具有毒性和腐蝕性,水泥池和現有土坑廢酸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182.4萬元人民幣。
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楊恩照、邵景印和河南省濮陽市盛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處理廢酸的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侵害。在聊城市范圍內無提起公益訴訟適格主體且邵莊村委會明確表示不起訴的情況下,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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