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貴州省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對貴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后,貴州省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5年9月,銅仁市玉屏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審查逮捕職責中發現,2011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間,貴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盛公司)在未取得處置危險廢物資質情況下,購買深圳市中金嶺南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韶關丹霞冶煉廠的硫精礦(屬于危險廢物)作為生產原料,進行高溫燒制脫硫加工,生產硫酸和硫精礦燒渣。在生產過程中,湘盛公司未采取任何安全處置措施,露天堆放生產廢渣,雨污分流不徹底,且擅自在冷卻池設置排污暗管向外環境直接排放生產廢水,該生產廢水和廢渣淋溶水致使廠區周圍土壤受到嚴重污染,土壤中鉛、鋅、砷、鎘、汞等重金屬呈不同程度超標。現湘盛公司因涉嫌污染環境罪已被依法提起公訴,但經檢察機關委托環保專家現場調研,該公司仍然存放有大量不合格的原料,廢渣堆場中堆積有大量的廢渣,且尚有大量廢水(廢渣淋溶水或廠區場地淋洗水)直接外排,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土壤環境損害尚未得到修復,社會公共利益仍然處于受侵害狀態。
2016年3月,銅仁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公益訴訟案件有關管轄的規定對該案立案審查后認為,湘盛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違法排放生產廢水的行為,對周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銅仁市范圍內無提起公益訴訟適格主體的情況下,銅仁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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