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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營口市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作者: 2016年09月08日 來源: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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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從遼寧營口市環保局獲悉,關于印發《營口市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已經下發。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營口市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

日前,從遼寧營口市環保局獲悉,關于印發《營口市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已經下發。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營口市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16〕2號),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全面推進我市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治理,現將《營口市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請各縣(市)區環保局、市環境監察局按照方案有關要求,全面加強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以下簡稱“VOCs”)綜合整治的環境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石化企業按照《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做好VOCs核算工作。2016年5月底前將轄區內石化企業清單及VOCs綜合整治項目進展和上年度總結報市環保局。6月起,每月5日前將VOCs治理項目進展報市環保局。8月底前完成排查信息匯總工作,并上報市環保局。企業VOCs排放量將作為VOCs排污收費、“十三五”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發放等工作的依據參考。

二、石化企業是VOCs排查、申報的責任主體,按照《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和《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等相關行業標準建立LDAR管理體系,制定常規檢測計劃。石化企業的年度LDAR報告及臺帳記錄,將作為VOCs總量減排、排污收費的重要核算依據。

三、石化企業作為VOCs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科學制定企業VOCs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人員保障、資金來源、進度安排、環境效益等,并于2016年5月30日前,將VOCs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報送所在地環保局。確保2017年7月1日能達到《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等相關行業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四、石化企業虛報數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未按期達標排放的,環保部門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查處。市環保局對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地區和企業暫停新增VOCs排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營口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5月6日

營口市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為貫徹《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16〕2號),按期完成我市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按照環境保護部《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和《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環辦〔2015〕104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開展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綜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標

全面開展石化行業VOCs綜合整治,大幅減少VOCs排放。嚴格控制設備動靜密封點泄露,VOCs液體儲罐儲存調和、裝卸過程揮發損失,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工藝廢氣排放等環節及非正常工況排污。通過實施工藝改進、生產環節和廢水廢液廢渣系統封閉性改造、設備泄露檢測與修復(簡稱LDAR)、罐型和裝卸方式改進等措施,從源頭減少VOCs的泄露排放;對具有回收價值的工藝廢氣、儲罐呼吸氣和裝卸廢氣進行回收利用;對難以回收利用的廢氣按照相關要求處理。

2017年3月底,全市石化行業企業基本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7月1日確保達到《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等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建成VOCs監測監控體系,石化行業VOCs排放總量較2014年削減30%以上。

二、整治范圍

(一)以原油、重油為原料生產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石油蠟、石油瀝青、潤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煉制工業生產性企業,行業代碼為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2(人造原油制造);

(二)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的石油化學工業生產性企業,行業代碼為C2614(有機化學原料制造)、C2651(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制造)、C2652(合成橡膠制造)和C2653(合成纖維單(聚合)體制造);

(三)倉儲業的原油、成品油和化學品儲存、分裝(配送)企業。

三、主要任務及時間安排

(一)開展石化行業VOCs排放量摸底排查及核定工作

各地環保部門應組織本轄區內的石化企業(市管重點企業23家企業由市環保局監察局負責)開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石化企業是VOCs排查、申報、綜合整治的責任主體,按照《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有關要求,采用實測、物料衡算、模型計算、排放系數等排放量核算方法,重點對企業原輔材料和產品儲存、生產工藝環節的VOCs物質清單和VOCs排放量開展排查,摸清企業2014、2015年VOCs排放狀況。2016年7月15日前,石化企業向所在地環保局提交VOCs排查總報告、各項污染源排查報告和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參考計算表格(附件2)的紙質版(加蓋公章)和電子版并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各地環保局于2016年8月底前按照石化企業VOCs排查信息匯總表完成信息匯總工作。

(二)建立“泄露檢測與修復”管理體系,制定常規檢測計劃

石化企業要按照相關國家標準中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參照《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附件3)建立LDAR管理體系,制定常規檢測計劃和LDAR記錄管理制度。細化工作程序、檢測方法、檢測頻率、檢測濃度限值、修復要求等關鍵要素,對密封點設置編號和標識,泄露超標的密封點要及時修復。企業建立信息管理平臺,全面分析泄露點信息,對易泄露環節制定針對性改進措施,通過源頭控制減少VOCs泄露排放。

2016年底,百萬噸及以上加工能力的重點石化企業需完成首輪LDAR,60%石化企業完成典型車間工段或生產設備的LDAR示范工作,其他石化企業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企業于2017年2月前將年度LDAR報告(內容包括附件3中表12.1至12.3)和常規檢測計劃上報所在地環保局備案,并作為上年度VOCs排放量核算依據。企業可通過自行組織、委托第三方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

(三)加強有組織工藝廢氣治理

2017年3月底前,石化企業要完成有組織廢氣的綜合治理。工藝廢氣應優先考慮生產系統內回收利用,難以回收利用的,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方式處理,非甲烷總烴的處理效率應不低于95%。同時,石化企業應采取措施盡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統的廢氣;火炬應按照相關要求設置規范的點火系統,確保點燃通過火炬排放的VOCs并充分燃燒。

(四)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設施應在符合安全等相關規范的前提下,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或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的拱頂罐。2017年3月底前,石化企業現有的存儲揮發性有機液體的固定罐應全部完成油氣回收裝置的安裝;內浮頂罐的復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型、雙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頂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雙封式密封;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應在內浮頂罐基礎上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等處理設施。2016年底前,倉儲業原油、成品油碼頭應完成罐區VOCs的綜合治理,百萬噸及以上加工能力的重點石化企業完成罐區治理的示范工程。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應采取全密閉、液下裝載等方式,嚴禁噴濺式裝載。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程應優先采用高效油氣回收措施。運輸相關產品應采用具備油氣回收接口的車船。

(五)強化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廢氣治理

廢水廢液廢渣收集、儲存、處理處置過程中,應對逸散VOCs和產生異味的主要環節采取有效的密閉與收集措施,確保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到相關標準要求,禁止稀釋排放。百萬噸及以上加工能力的重點石化企業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其他石化企業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加強非正常工況污染控制

制定開停車、檢維修、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業的開停車、檢維修等計劃性操作應在實施前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實施過程中加強環境監管,事后進行評估;非計劃性操作應嚴格控制污染,杜絕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時評估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公開非正常工況相關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為避免形成二次污染,非正常工況產生的VOCs經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處理產生的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產生的有機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更換吸附劑等過程應做好操作信息記錄,廢吸附劑應按相關要求妥善處置。

(七)企業建立VOCs管理體系

企業應將VOCs的治理與監控納入日常生產管理體系。建立LDAR管理體系,制定常規檢測計劃,實施LDAR記錄、環境信息公開等管理制度,建立基礎數據與過程管理的動態檔案、VOCs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

完善VOCs在線連續監控系統,2017年6月底前,百萬噸及以上加工能力的重點石化企業應完成有組織廢氣(如工藝廢氣、燃燒煙氣、VOCs處理設施排放廢氣和火炬系統等)排放的VOCs在線連續監控系統建設及運行安裝,在廠界安裝特征污染物環境監測設施,并與環保部門聯網。根據VOCs污染源排查結果,達到安裝要求的石化企業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安裝和運行,依法公開排放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其他石化企業逐步推行。

制定突發性VOCs泄漏防范和處置措施并納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當采用吸附回收(濃縮)、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離子體等方法進行末端治理時,應編制事故火災、爆炸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并開展應急演練。

自2017年起,每年2月底前石化企業應完成上年度VOCs排放和削減核算工作,暫以總揮發性有機物計。百萬噸及以上加工能力的重點石化企業向所在地市環保局試點報送核算結果,各縣(市)區環保局審核匯總后在每年3月底前報送市環保局。

(八)積極推進清潔生產

結合藍天工程實施,深入推行清潔生產工作,減少VOCs泄露和排放。企業應優先選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先進密閉的生產工藝,強化生產、輸送、進出料、干燥以及采樣等易泄漏環節的密閉性,加強無組織廢氣的收集和有效處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石化企業是VOCs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結合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和生產管理水平,科學制定VOCs綜合整治工作方案,2016年底前,百萬噸及以上企業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100%以上,其他石化企業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60%以上。明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人員保障、資金來源、項目清單、進度安排、環境效益等。2016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地環保局報送VOCs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紙版(加蓋公章)和電子版。

各地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石化企業VOCs綜合整治工作,結合轄區內石化企業現狀增補營口市石化行業企業參考清單(附件5),將本方案的治理任務分解落實到各有關單位和企業,全面推進石化行業VOCs綜合整治。

(二)完善環保部門VOCs監督管理體系

各地環保部門應對轄區內的石化企業進行全面監管,將石化等行業VOCs污染防治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加強VOCs排查指導,及時跟蹤調度,督促、指導企業按期完成綜合整治任務。各地環保局5月底前將轄區內石化企業清單及VOCs綜合整治項目(附件6)和上年度總結報市環保局。自2016年6月起,按月調度VOCs治理進展,每月5日前將附件6報市環保局。分別于2017年、2018年2月底報送石化行業VOCs綜合整治年度和總結報告。

加強VOCs監測能力建設。各地環保部門在2017年3月前,具備石化企業VOCs的監測監控能力,定期對企業開展VOCs監察監測,及時向社會公布結果。

(三)完善配套措施

結合省廳制定的VOCs排污費征收實施辦法,運用經濟杠桿,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督促和鼓勵石化行業等VOCs排放企業積極開展排查及綜合整治工作,促進企業減少VOCs污染物排放。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重點VOCs排放單位名單、綜合整治進展情況、綜合整治考核結果等。VOCs重點監控企業應依法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治理設施運行、監測結果、非正常工況等相關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對虛報數據或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處理;對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務或督查考核不達標的企業,在環境保護部門網站上公開曝光。

(四)加強科技支撐

加強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監管、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為VOCs綜合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技術指導與支持。加大對石化行業VOCs污染防治技術、優先控制物質清單、使用風險評估等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勵生產企業、科研院所、社會服務機構等開發高效實用的VOCs污染控制與監控技術和設備,推進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

營口地區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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