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消息,上半年該省環保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強,其中,對廣州梅山熱電廠有限公司違法排污不整改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開出549萬元的罰單。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數據表明,“史上最嚴環保法”正不斷發揮著影響力,特別是549萬元的天價罰單,足以震懾一部分心存僥幸的企業,迫使其落實環保義務。不過,除了關注罰款數額,我們更須重視違規企業對污染的善后治理情況。罰款數額的攀升雖體現了執法力度的加強,主要仍源于企業嚴重違規或因不執行處罰而導致的款額疊加。
換句話說,開的罰單越高,意味著企業所造成的污染越嚴重、后期治理壓力越大,在這種情況下,若任由企業繳費走人,必然后患無窮。實施經濟處罰是環保部門較有實效的手段,但依靠這些手段倒逼企業增大投入,在后期治理上未必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新環保法突出了政府在環保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如第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在現實生活中,當一家企業排污已成事實,被污染的環境已較難恢復,再由政府部門引導、規范,后期投入再多資金也不易有回天之力。
在監管上,新環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等手段,可是,這些強制手段往往只是作為經濟手段的補充而出現。在開出天價罰單之后,考慮將來如何不必再開出此類罰單,讓環保成為一項防微杜漸的工程,更值得我們思考。健全完善新環保法規定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和“預警監測機制”;賦予環保部門在發現違規事實后能第一時間叫停企業的權力;將企業在環保上達標作為其參與其他經濟行為的要件,等等,這些或許比單純加碼罰單更“環保”、更有效。
罰款、拘留都不是執法的最終目的,通過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讓更多人自覺守法才是執法的旨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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