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內蒙古環保廳獲悉,關于《內蒙古自治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的印發,具體內容如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6年7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
根據《國務院關于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精神,按照國務院下達我區的《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快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近期工作任務的函》(環辦函〔2015〕1478號)中確定的年度水污染防治任務和目標,結合自治區實際,特制定我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以下簡稱《防治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圍繞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和城市黑臭水體等四類水體年度防治目標,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突出階段性工作重點,強化機制體制創新,明確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責任,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進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統籌安排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各項工作,促進全區水環境質量取得階段性改善。
二、工作目標
我區松花江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下同)比例達到65.2%;遼河流域水質優良比例達到55.5%;黃河流域水質優良比例達到50.0%;海河流域水質優良比例達到50.0% 。西北諸河(額濟納河、錫林河)水質優良比例達到50.0%;42個地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78.6%以上,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保持穩定。全區47個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呼和浩特市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例與2015年度相比下降40%,包頭市下降30%。
三、重點任務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1.各盟市(含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下同)要開展區域內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排查工作,編制取締“十小”企業年度計劃。2016年底前,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十小”生產項目。(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能源局等部門參與,各地區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地區落實,不再列出)
2.自治區、各盟市要制定2016年度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保完成年度落后產能淘汰任務。對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3.2016年底,自治區、各盟市要完成焦化、原料藥制造、有色金屬、造紙、氮肥、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制革、農藥、電鍍等重點行業專項治理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做好組織實施。(自治區環保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能源局等部門參與)
各盟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對涉水行業開展清潔化技術改造。巴彥淖爾市要開展番茄加工行業清潔化改造,在確保穩定達標的基礎上,加快推進提標改造。呼和浩特市、烏海市、鄂爾多斯市、阿拉善盟等地區要對全部電石法生產PVC企業開展高汞觸媒淘汰情況自查工作,確保高汞觸媒淘汰完畢,并采用鹽酸深度脫析、硫氫化鈉處理含汞廢水等清潔生產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赤峰市、巴彥淖爾市、呼倫貝爾市、錫林郭勒盟等地區要開展涉及重金屬行業專項整治,推進提標改造、廢水深度治理和循環利用等工程。(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4.2016年7月底,各盟市要完成各類工業集聚區的工業廢水預處理、污水集中處理、中水回用設施配套建設及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安裝情況摸底調查工作。集聚區內工業廢水需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2016年底,制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完善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2017年底,完成此項工作。對本地區工業集聚區現有晾曬池、蒸發塘相關情況開展排查,不得以晾曬池、蒸發塘等替代規范的污水處理設施,對現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晾曬池、蒸發塘等,要全面整改。(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等部門參與)
5.2016年底,各盟市要完成城市建成區污染較重企業搬遷改造工作方案的制定,開展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作,逐步實現城市產業布局優化和升級替代。(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1.2016年完成《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十三五”規劃》編制工作,并組織實施。各盟市要編制完成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明確近遠期建設目標和任務,加快推進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推進城鎮合流制系統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建設重點鎮污水處理設施。推進城市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2.2016年9月底,各盟市要完成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堆放點排查和規范化改造工作,杜絕污泥二次污染。開展城鎮污水處理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達標改造工作,推進地級城市污泥處理處置中心建設,2016年底,地級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率達到 70%以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農牧業廳、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1.2016年底,自治區、各盟市要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工作,并依法開展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關閉或搬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劃定呼倫湖、烏梁素海、察爾森水庫等重點河湖的水產養殖限養區,制定禁養區內關閉或搬遷計劃的清單并向公眾發布。完成水產養殖池塘、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開展養殖業糞便污水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對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自治區農牧業廳牽頭,自治區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2.各盟市要加快推進農村清潔工程,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2016年,全區新增完成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360個。呼和浩特市2016年須完成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30個,包頭市完成20個,呼倫貝爾市完成25個,興安盟完成30個,通遼市完成70個,赤峰市完成70個,錫林郭勒盟完成25個,烏蘭察布市完成40個,鄂爾多斯市完成25個,巴彥淖爾市完成15個,烏海市完成1個,阿拉善盟完成9個。通遼市、赤峰市2016年至少完成以1個旗縣(市、區)為單位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其他盟市力爭完成以1個旗縣(市、區)為單位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3.完成全區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的制定,嚴格控制化肥、農藥使用,建設高標準農田,積極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有效提高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和主要農作物肥料利用率。(自治區農牧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水利廳、環保廳、質監局等部門參與)
(四)加強交通運輸污染控制。
積極防治船舶污染,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開展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強制報廢工作;開展現有非標準船舶、老舊船舶的環保設施更新改造工作。(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農牧業廳、質監局等部門參與)
(五)科學節約保護水資源。
1.各盟市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內政發〔2016〕23號)要求,完成2016年度各項目標任務。(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2.自2016年起,自治區、各盟市要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定期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2016年對現有機井進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記制度,完成未經批準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年度關閉任務。(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3.嚴格執行地下水位、取水量雙控方案。2016年,編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區和日取水量大于1萬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繼續開展對我區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不予審批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開展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自治區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4.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將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績考核。2016年底,將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參與)
5.加強城鎮節水和再生水利用。各盟市要繼續開展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2016年7月底,各盟市完成對使用年限超過50年、材質落后和漏損嚴重的供水管網及計量器設施摸底調查,制定實施管網改造計劃,并配備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水利廳、質監局等部門參與)
6.各盟市要積極在農區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綜合考慮降水量、地下水開發利用條件等因素,將牧區劃分為優先發展、適度發展、限制發展、禁止發展四個區域,進行灌溉飼草地發展布局與措施安排。推進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工作。(自治區水利廳、農牧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參與)
7.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8.科學確定生態流量。配合水利部和相關流域管理部門做好生態流量(水位)確定和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制定。 (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環保廳參與)
(六)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1.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呼倫貝爾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等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將治污任務逐一分解,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2016年8月底,將達標方案報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自2016年起,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達標方案及治理進展情況。對未按期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水利廳參與)
2.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國家確定自治區“十三五”期間兩項主要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減排比例分別為7.1%和7.0%。2016年度全區水減排任務為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分別削減1.4%和1.4%。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減排目標制定實施年度減排計劃,將減排任務細化分解到旗縣(市、區)、相關部門及重點企業,全力推進水減排重點工程,確保實現年度減排目標任務。(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3.防范環境風險。各盟市要全面開展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風險調查評估,落實防控措施。全面開展區域內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確保2016年11月底完成調查任務。(自治區環保廳、安全監管局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2016年底,各地區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每年定期開展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演練、評估,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流域上下游各盟市要建立突發水污染事件分級預警和區域(流域)及跨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加強應急管理隊伍、專家隊伍、救援隊伍建設,積極防控和妥善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安全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4.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按照國家要求,2016年底完成造紙企業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七)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1.各地區及供水單位要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自2016年起,全區42個地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開展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到水龍頭水質監測、檢測和評估工作。烏海市和巴彥淖爾市要針對烏達區城區水源地、烏達區北水源地、臨河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加強整治,編制實施達標方案,2017年底達到國家要求。(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部門參與)
2.各盟市要全面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和違法建筑排查清理工作。單一水源供水的盟市要開展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工作。缺水地區不達標水源必須配套凈水設施, 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確保供水水質達標。(自治區水利廳、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3.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開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的調查評估。各盟市要開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工作。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商務廳等部門參與)
4.配合環境保護部完成《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編制工作。各盟市要以水環境問題為導向,識別水質超標、生態敏感、風險突出的控制單元作為優先單元,篩選工程項目,編制優先控制單元污染防治方案。著力消除重污染水域。到2016年底,通過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綜合治理措施,消除總排干入黃口斷面等劣五類斷面。(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部門參與)
5.2016年7月底,呼和浩特市、包頭市要編制完成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方案,明確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全力開展整治工作。到2016年底,呼和浩特市要確保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例與2015年度相比下降40%,包頭市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例與2015年度相比下降30%。(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環保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6.完成設區市城市藍線規劃編制工作。(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水利廳、環保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參與)
7.各盟市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要求開展重點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調查與評估工作。(自治區環保廳、林業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八)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1.自治區、各盟市要深入推進重點行業、企業達標整治,強化污染物總量管理,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流域上下游盟市要建立多層級聯動執法機制,定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排查與處置重點污染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環境違法案件或突發環境事件。(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2.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規范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參與)
3.開展全區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各盟市、旗縣(市、區)自2016年起,要全面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逐步實現環境保護監管“全方位、全覆蓋、無盲區”。(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四、組織保障
(一)明確責任主體。
各地區對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加大資金投入,系統推進水污染治理工作。各相關部門要落實責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進各項工作任務。各類排污單位要落實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加強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確保完成治污減排目標任務,落實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國資委參與)
(二)嚴格考核問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將與各盟市簽訂目標責任書,并出臺自治區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每年對“水十條”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各地區要將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標和任務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參與)
將水污染防治考核結果作為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環保廳參與)
(三)強化公眾參與。
自2016年起,自治區將每年公布各盟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各地區要嚴格按照“水十條”信息公開的時間和頻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黃牌”和“紅牌”企業名單、黑臭水體治理情況、飲水安全狀況等信息。重點排污單位要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2016年是全面落實《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起始之年,面對全區水污染防治的艱巨任務,各盟市要抓緊編制本地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和工程項目,于2016年7月底前報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要求,切實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關系。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要求,根據《防治計劃》提出的任務要求,明確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決心,依法依規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全區2016年度目標任務如期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