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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交易市場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

作者: 2016年05月24日 來源:互聯網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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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CO2)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據了解,碳期權、遠期合約等衍生品在未來一年均有可能出,本文將詳細解析碳市場發展現狀及未來趨勢。   A全球碳交易市場的發展

  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CO2)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據了解,碳期權、遠期合約等衍生品在未來一年均有可能出,本文將詳細解析碳市場發展現狀及未來趨勢。

  A 全球碳交易市場的發展

  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CO2)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通過艱難談判,于1992年5月9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即《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把市場機制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所謂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議定書》而興起的低碳經濟投融資活動,或稱碳融資和碳物質的買賣,即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的直接投融資、碳權交易和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

  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在六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為最大宗,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場(Carbon Market)。

  在碳市場的構成要素中,規則是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規則具有強制性,如《京都議定書》便是碳市場的最重要強制性規則之一,其規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一國家(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即在2008—2012年間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減5.2%。其他規則從《京都議定書》中衍生,如規定歐盟的集體減排目標為到2012年,比1990年排放水平降低8%,歐盟從中再分配給各成員國,并于2005年設立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確立交易規則。當然有的規則是自愿性的,沒有國際、國家政策或法律強制約束,由區域、企業或個人自愿發起,以履行環保責任。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場出現了爆炸式的增長。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躍升到27億噸,上升68.75%。成交額的增長更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價值達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場總值甚至與2007年全年持平。全球銀行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達到1500億美元,超越石油交易成為全球第一大市場。英國新能源財務公司發布的預測報告顯示,全球碳交易市場2020年將達到3.5萬億美元。

  B 碳交易機制

  碳交易機制就是規范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制度。碳資產,原本并非商品,也沒有顯著的開發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

  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內的六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但由于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進一步減排的成本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價格差。發達國家有需求,發展中國家有供應能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交易(ET)和聯合履約(JI)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三種碳交易機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場還有另外一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也就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這是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議定書》所承諾減排目標的關鍵措施,并將在中長期持續發揮作用。

  在這兩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之外,還有一個自愿減排市場。與強制減排不同的是,自愿減排更多是出于一種責任。這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機構,出于自己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宣傳的考慮,購買一些自愿減排指標(VER)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方,主要是一些美國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會購買一些自愿減排指標。

  清潔發展機制、排放交易和聯合履約這三種碳交易機制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專用于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清除單位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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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碳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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