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觸過PPP的人都知道,在財政部、發改委等國家相關部委的推動下,這幾年PPP(官名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國外一般稱“公私合作伙伴關系”)在我國的發展步入了快車道,用句俗話說“PPP熱了”。在決定一個項目是否采用PPP之前應該經過充分的論證,PPP項目識別和篩選應該有其一定的程序和標準。
那么應該如何識別和篩選PPP項目呢?
1識 別
PPP適用于哪些領域?
《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以下簡稱“76號文”)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重點關注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綜合管廊、軌道交通、醫療和養老服務設施等”。
可見,財政部突出了PPP的重點關注領域,而非列舉所有適用于PPP的領域。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表明,基礎設施是適用PPP的最適合的領域,濟邦公司翻譯的經典教材《公私合作伙伴關系:基礎設施供給和項目融資的全球革命》一書中,將基礎設施從經濟、社會、硬、軟四個方面進一步細分了四類基礎設施。PPP的適用領域也從最初主要應用在硬經濟基礎設施(如高速公路、電力等),逐步向軟社會基礎設施(如社會保障、社區服務)等領域延伸。故PPP主要適用于泛基礎設施領域,包括基礎設施、市政公用、公共服務等。
或許有人會問:為什么是泛基礎設施領域而不是其他領域?筆者認為,泛基礎設施暗含著一個很重要的特征“公共所有”,某領域的項目若非公共所有,則根本不存在PPP的可能性。比如我們接觸到某省剛推出了一個PPP項目,是建造一座商務大樓,主要用途為商業綜合體和企業辦公。這座大樓的建造完全是市場行為,而非公共所有,所以不是PPP項目。此外,泛基礎設施還有“需要持續服務”、“巨大的外部性”及“典型的規模經濟”等特征,這些特征也決定了泛基礎設施領域的服務供給,必須交由代表社會公眾利益的政府。為了提升泛基礎設施領域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效率,滿足公眾多樣化需求,緩解政府資金壓力等諸多訴求,于是PPP應運而生。
隨著PPP模式在國內的快速發展,和經過財政部與發改委幾輪PPP項目示范與推介,已經有更多的行業領域明確提出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到行業建設和發展中來了如能源方面。
2篩 選
財政部76號文明確,“適宜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具有價格調整機制相對靈活、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投資規模相對較大、需求長期穩定等特點。優先選擇收費定價機制透明、有穩定現金流的項目。”
財政部描述適合PPP項目的特點,反映了PPP項目的一些重要特征,但非全部,且財政部本身有化解地方債務、防范財政風險的偏重考量,所以優先選擇有穩定現金流的項目。而筆者在PPP的咨詢實踐中發現,純公益性、無收費機制或者收費機制很弱的項目并不在少數,很多這類項目也具備適合采用PPP模式的基本特征。筆者認為,適合采用PPP的項目首先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1)參與方至少有一方應為公共機構。
如前所述,PPP適用于“公共所有”的泛基礎設施領域,提供的須為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故PPP的參與各方必須至少有一方應為公共機構,也即PPP中的“Public”,且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以下簡稱113號文)也特別明確了此公共機構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除了公共機構,其他市場主體各方之間的合作項目為市場行為,不是PPP項目,如商品房的買賣、商品交易等。
(2)需求長期穩定。
公共產品(含公共服務)具備長期、持續、連貫的大量需求是PPP應用的基本前提,項目若非有長期穩定需求(如政府為履行其自身職能需要購買某專業設備),則此類項目不適合采用PPP。
(3)參與各方應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合作關系應是持久且有關聯的,也即PPP中的“Partner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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