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用地可以通過無償方式或有償方式取得,無償方式為主要為劃撥,有償方式主要為出讓、出租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其中,出讓方式又包括招拍掛及協議出讓。本文擬對實踐中最常見的PPP項目用地獲取方式作一分析,以供項目實踐參考。
1劃撥用地的范圍
根據2001年《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同一地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
根據《土地管理法》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的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招拍掛出讓土地的范圍
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
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3協議出讓土地的范圍
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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