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三板掛牌上市的環保條件主要是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第二條第二項下的規定,即公司業務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環保、質量、安全等要求。但依據這一規定,根本無法準確把握公司新三板掛牌的環保條件。在實踐過程中,中介機構往往參照IPO的相關規定。日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解答公告的形式對新三板掛牌上市的環保條件進行了明確,有效地解決了新三板掛牌環保條件不明的問題。
解答公告中的環保條件一共有五項,這五項既是條件,也是一個具體的核查工作程序。
對擬掛牌公司是否屬于重污染行業進行判斷
根據解答公告,推薦掛牌的中介機構應核查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是否為重污染行業。重污染行業認定依據為國家和各地方的相應監管規定,沒有相關規定的,應參照環保部、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對上市公司重污染行業分類規定執行。這就要求律師在實踐中必須對申請掛牌公司及子公司所屬行業的性質進行明確界定,其依據有兩個,一是國家和各地方的監管規定[1];二是參照環保部、證監會的相關規定[2],在適用這兩個依據時,環保部、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是國家和各地方監管規定的補充。我們認為,國家層面的重污染行業應該是環保部三個規定的并集[3],即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建材、采礦、化工、石化、制藥、造紙、發酵、制糖、植物油加工、釀造、紡織、制革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污染嚴重的行業(18+x項)。但各地方的情況有所不同,其重污染行業可能比國家層面的種類要多出一項或幾項。以浙江、廣東[4]為例,浙江將鉛蓄電池、電鍍、印染、造紙、化工界定為重污染,廣東將電鍍、造紙、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發酵、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定為重污染,那么對于浙江當地企業來說,其重污染行業的范圍應該是18+x加鉛蓄電池、電鍍、印染,對于廣東當地企業來說,其重污染行業的范圍應該是18+x加電鍍、印染、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這就要求律師對公司的性質進行判斷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各個省份的相關規定(包括計劃單列市的規定)。
重污染行業公司申請掛牌的基本環保條件
根據解答公告,如果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為重污染行業,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建設項目環評批復、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以及配置污染處理設施的,應在申報掛牌前辦理完畢;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則應按照建設進程辦理完畢相應環保手續。
其中,環評批復是指新開工項目必須經過有關專家對環境影響評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上報國家環境主管部門審核,該項目是否通過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即為環評批復,其性質上屬于行政許可。縱觀我國環保法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環評批復的機關、流程、內容等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我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對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環評批復的情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環保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其性質屬于行政許可,適用對象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批復且建設完畢的項目。
排污許可證是指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其性質屬于行政許可。截至目前,《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排污許可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配置污染處理設施是指建設項目配置環評報告中要求增加的污染處理設施,實際上是“三同時制度”的驗收,它是環評批復和環保驗收中的重要內容,在《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都有明確的規定,解答公告將其單獨列出,是對三同時制度的進一步強調。基于此,可以將重污染行業掛牌的環保條件歸納為“三個行政許可一個制度”,即環評批復、環保驗收、排污許可和三同時制度驗收,但如果是在建項目,則應按照前文的建設前、建成后、試生產后、驗收后等四個階段履行相應的環保手續。
一般情況下,一個建設項目取得上述審批的流程分三個步驟:建設以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建成后,建設項目試生產申請;試生產以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包括三同時);驗收以后,排污許可證申領。所以如果是在建項目,則應按照上述四個階段的要求履行相應的環保手續。
非重污染行業公司申請掛牌的基本環保條件
根據解答公告,如果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不屬于重污染行業但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排污許可證和配置污染處理設施的,在申報掛牌前應辦理完畢。相比于重污染行業公司掛牌的基本環保條件(三個行政許可一個制度),非重污染行業公司比較簡單,只需要排污許可和三同時制度驗收(一個行政許可一個制度),那么是否可以理解為非重污染行業公司不需要進行環評批復、環保驗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在實踐中,非重污染行業公司對環境的影響相對較小,故允許其存在先辦理排污許可和配置污染設施后辦理環評批復和環保驗收的情況。雖然在擬掛牌時不需要提供這兩個行政許可審批,但是律師應在盡調報告中將它們的辦理情況寫清楚。
環保制度制定及信息披露
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應制定環境保護制度、公開披露環境信息的,應按照監管要求履行相應義務。我們認為,制定環境保護制度的核心應該是制定環保責任制度。環保責任制度是指以環境法律規定為依據,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以責任制為核心,以簽訂合同的形式,規定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責任制度。[5]我國環保法[6]、固體防治法[7]等法律法規中對這一制度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就要求擬掛牌公司在掛牌申請時應已建立一整套以環保責任制為核心的環境保護制度。公開披露環境信息是指擬掛牌公司應依照環境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與公司有關的環境信息。在實踐中,律師應當依據相關的書面材料對公司環境保護制度的建設情況進行調查和說明,同時,核查環保法五十五條、五十六條[8]、《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二十條、二十一條[9]規定的環境信息的披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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